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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六条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第七条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第九条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第十条严格执行十三项核心制度,严禁推诿病人。

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各科定期做好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自进行诊疗活动,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

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人员介入。

加强对重点病人的沟通,包括: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

3、自费患者。

4、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5、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6、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7、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

8、发生院内感染者。

9、病情复杂,可能发生纠纷者。

10、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1、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2、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3、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4、经他人介绍者。

 

15、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

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须上报医务部及主管院长批准。

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进行医政沟通(由医务科组织沟通)。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

第十五条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和诊疗记录以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

各级医师进行各阶段医患沟通时应当在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有患方签字确认,患方拒绝签字时应当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字注明。

第十六条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医务科负责组织全院进行安全培训,每半年一次,各科室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医务科同时给予考核,每次参加人数不足科室总人数70%的科室,医务科扣发科室1000元科室奖金,并同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报送院考核办。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置

第十八条处置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十九条处理途径:

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科为具体处置部门。

根据我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及进展,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科室解释、协调:

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

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必要时汇报医务科及分管领导,。

2、医务科/护理部答复、协调处理:

针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答复、协调。

3、第三方协调:

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后,可申请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医患纠纷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把医患纠纷纳入理性解决问题的渠道,推动医患纠纷更快更好地化解。

4、依法处理:

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法院诉讼,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及时提交书面汇报(包括存在的问题),同时科室应迅速做好补救措施,做好各种记录。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

严防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

第二十一二条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医疗争议处置。

第二十三条医务科受理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

(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

(二)医务科了解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

经医务部组织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三)医务科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填写医疗纠纷调查处理相关资料,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医院内部安全委员会成员讨论并将结果告知科室与患方。

医院安全委员会无法组织或者争议较大时医务科有权向院外相关专家咨询后先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医疗纠纷面临医学会鉴定或或人民法院审判前,经院内医疗安全委员会或院外专家咨询评估后有过错并可能赔偿时,由医务科提交院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以避免最不利的结果。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赔偿费用20%从责任科室奖金扣回。

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10%(单例最高不超过10000元),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补偿(赔偿)费用的10%~50%;

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1%~5%,以上处罚单次费用不低于20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岗位津贴)。

分管领导承担赔偿费用的0.5~3%%(单次费用处罚不低于50元)。

第二十六条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

凡单起医疗纠纷赔偿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延迟聘用或降低聘用1年,20万元以上延迟聘用或降低聘用2年,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延迟晋升1年以上(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级别决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如需分管副院长出面解决,无特殊原因不到场的,每次扣罚一千元整。

第二十八条大科(内、外、妇、骨、肛肠、ICU、麻醉)单起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责任科主任免职(技术医疗事故须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科主任是否免职);

门诊临床小科室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在十五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三级或三级以上),科主任或门诊部主任免职(技术医疗事故须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科主任是否免职)。

有医疗纠纷倾向的或已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书面(事件的简要经过、是否存在缺陷或过失及目前处理)向医务科汇报,未及时汇报而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的,视情节由院办公会讨论扣除责任科主任管理基金20~30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投诉,虽然未造成后果及赔偿的,视情节或性质的严重程度,由院办会讨论予以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此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医院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作废

xx医院

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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