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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总公司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技术准备、技术交底、设计交底、设计文件审核、材料试验、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树立“质量兴业”的思想,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创优规划,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作。

四、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通报质量事故,提出改进措施。

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和服务工作,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认真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七、负责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查签证。

八、遇有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施工以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等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把关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施工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助本单位领导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定期参加审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

三、审查有关保证质量的措施和检查已完工工程质量,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签证验工计价报表。

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填写和验收,并通知驻工地的监理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签证。

四、参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预检及验收交接工作。

五、参加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及施工中的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兼职检查人员的工作。

六、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或违反施工规的情况提出纠正要求,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

遇有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

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七、总结施工质量及其管理工作的经验,按规定及时网络录入上报统计报表及总结分析报告。

八、加强与监督单位的联系,配合协调搞好对工程质量监理检查,及时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主动争取监督部门的指导与帮助。

九、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要追究责任:

1、发现对损害质量的情况不加制止,因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酿成质量事故者;

3、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验工计价时对工程质量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者。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与监控

根据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纵向实行分公司、项目部、作业层三级管理,横向实行各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的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各级要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级工程质量的管理、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减小事故发生和损失。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1、质量教育各单位、项目部要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对员工进行有关质量法规、管理知识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充分发动群众,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做到依法生产经营。

2、测试计量加强现场测试计量部门的建设,配齐检测仪器设备,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使测试、计量工作规化、标准化,做好测试、计量仪器设备的保存、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工作。

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量值的精确度、准确性。

3、技术培训要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岗位培训,学习有关规、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的技术培训和推广,开展“QC小组等活动,实施科技攻关,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为分公司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4、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层层责任制、“项目跟踪档案”,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形成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情况报表[质表⑴、⑵]、工程质量总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纪要或验收报告(复印件)、优质工程申报表、QC小组课题注册登记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要按集团公司《程序文件》及信息化管理有关条款规定及时录入上报。

2、质量回访制度。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原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应按合同规定,主动对交付使用的竣工工程进行回访,听取用户意见。

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认真制定补救措施并征得用户同意,加以解决。

双方以纪要的形式对回访情况做出结论。

3、开、竣工及施工过程检查制度。

项目部在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阶段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技术规、验收标准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填写并保存有关记录。

4、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必须经项目部质检工程师检查合格,并报请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覆盖。

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认而自行覆盖的,必须揭开补检,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若发现与设计不符,本级质检人员无权处理者,应及时呈报上级解决,必要时可邀请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要认真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

5、要坚持作业层对工程质量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入施工日志。

6、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分公司每半年、项目经理部、作业层每月应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由各级主管领导主持,质检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检查容包括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物工程质量,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保存有关记录。

7、质量检查评定制度。

项目经理部和作业层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均应掌握承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考核质量成绩、验工计价的凭证:

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未完工程处理。

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质部)不定期对其抽查,对不符合《验标》要求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8、验工签证制度。

验工计价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凡未经质量检查人员和监理人员签证、或经检查质量不合格、构成质量事故尚未纠正处理的工程项目和数量,质量检查工程师均不予签证、计价。

9、部管理体系审核(审)制度。

通过定期审,及时发现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分公司的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QC小组活动和创优活动

1、QC小组活动是企业的自觉行为,是实现全员参与质量改进的有效形式,各项目要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活动要同生产实际、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设等活动相结合,突出“小、实、活、新”的特点。

2、QC小组课题要依据各单位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生产经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来选择,对工程质量要围绕设计施工,检验和使用质量的特性开展活动。

3、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各项目要大力开展创优(包括分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省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活动,并在开工前要编写好创优规划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质部)备案,制定详细的创优措施,结合项目质量计划组织实施。

4、开展QC小组攻关活动和创优活动的有关要求按分公司《科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部劳务工程质量管理

1、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全面负责。

无论是外部劳务或零星劳务,其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由项目部负责实施。

2、各项目部、在选定外部劳务前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实施分公司部项目竞标,具体按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签定的工程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其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质量目标。

3、各项目部须根据其工程规模向外部劳务单位选派适量的质量(检查)人员,对特殊工序、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不间断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督促该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保证体系,做好质量检查、验工签证、质量事故处理和实行“三检制”等工作。

第五章质量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分公司优质工程和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评审

1、分公司级优质工程的评审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承办,经分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分公司发布,每年组织一次。

被评为分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分公司通报表彰,并按本办法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集团公司优质工程以上标准的工程,由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推荐上报。

凡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的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工程,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综合或单项工程,均可参加分公司优质工程评选。

其基本条件:

⑴在开工前已制定创优规划和项目质量计划,并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质部)备案。

⑵在施工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落实创优措施,并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至少有一项获得分公司优秀QC小组称号。

⑶该工程已全部竣工,主体工程质量被业主评为优良等级,附属工程全部合格。

⑷创优的六项指标全部达标。

申报分公司优质工程须提交的资料:

⑴分公司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分。

⑵工程承包合同一份。

⑶已验交工程的验收纪要、验收报告或交工证书。

⑷工程主要部位(必须有主体结构部分)彩色照片不少于10,一式两份。

⑸创优规划(已上报备案的除外)。

申报项目必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分公司申报。

2、分公司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评审,每年评定一次,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组织初评,经分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审定,对获奖小组由分公司按本办法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创优和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奖励

1、创优工程的奖励

⑴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国家授予奖牌和证书,获金质奖的单位,分公司一次性奖励40万元;

获银质奖(含詹天佑大奖)的单位,分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⑵被评为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授予鲁班金像奖和证书,分公司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30万元 。

⑶被评为省、部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由省、部发给奖牌和证书,获省、部级优质工程一等奖的单位,分公司一次奖励20万元;

获省、部级优质工程二等奖的单位,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⑷被评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分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由中铁建总分公司颁发证书,分公司一次性奖励单位3万元。

⑸被评为集团分公司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由集团分公司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0元-20000元。

⑹被评为分公司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分公司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发给奖金,按照建安投资大小、施工难易程度和技术含量高低掌握奖金发放原则(见表一)。

                  表一

建安投资(万元)

奖金额(元)

1000-5000

1000-3000

5000-10000

5000-8000

10000以上

10000

⑺上述奖励奖金不重复计发,并按奖金总额的40%提取,奖励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

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奖励 

⑴获得国家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由国家经贸委发给奖状证书,分公司一次性奖励获奖小组5000元。

⑵获得省、部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由省、部发给奖状证书,分公司一次性奖励获奖小组3000元。

⑶获得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由总公司发给奖状证书,分公司一次性奖励获奖小组1500元。

⑷获得集团公司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集团公司发给奖状,分公司一次性奖励获奖小组1000元,获得集团公司先进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集团公司发给奖状证书,分公司一次性奖励获奖小组600元。

⑸获得分公司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分公司发给奖状并一次性奖励小组1000元;

获得分公司先进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分公司发给奖状并一次性奖励获奖小组800元;

获得分公司质量管理小组三等奖,分公司发给奖状并一次性奖励获奖小组500元。

⑹上述奖金由小组按小组成员贡献大小分配。

3、针对各项目部“三标合一”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于管理体系运行好的给予表彰奖励,依据每年、外审核结果和年终量化指标考核情况实施奖励,被评为第一名的项目部奖励1000元,被评为第二名的项目部奖励500元。

第六章 工程质量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情况应定期逐级上报,各项目、工点应于每月20前向分公司工程部上报。

工程质量快报、月报的容为:

汇总各种统计报表数字,简要分析本单位项目、工点质量管理活动情况,工程质量的典型事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的动态,成果经验和主要问题,分公司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

第十九条:

各项目、工点每半年应对质量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并将质量总结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上半年总结于6月20日前,年终总结于12月20日前上报)。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条:

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设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铁道部铁建(1996)13号文《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按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两类。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㈠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㈡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㈢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建设工期;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㈣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

经整修质量达到合格,返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者。

三、工程虽未完全达到设计要求,但经验算能满足使用条件;

质量不良,整修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者,不列为质量事故,但应将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及工程缺陷点记入工程日志薄及有关竣工资料,引以为戒。

四、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及设计部门,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在明确各方责任后,应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表”按规定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部(部指挥部)裁决。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处罚

1、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损坏企业“品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使分公司的资质证书、“三标合一”认证证书不能正常使用,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恶性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投诉,受到业主或上级的通报批评,使分公司的信誉在局部地区或部分行业受到严重影响的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按其严重程度给予20-50万元的罚款,取消参加当年任何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对项目经理、总工各处以2-3万元的罚款,3年取消任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1-2万元的罚款,取消原任职资格。

2、发生一类一般质量事故的,对事故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5-10%进行罚款,取消参加当年任何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对项目经理、总工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4000-8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发生二类一般质量事故的,对事故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5%进行罚款,取消参加当年任何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对项目经理、总工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2000-4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4、由于工程质量问题严重,长期得不到纠正改进,被业主、监理通报批评或罚款10-15万元,被集团公司认定为三级不良工点,给予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并撤换直接责任人工作岗位。

5、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处罚办法并组织实施;

6、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者,根据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总工及主要责任人进行政处罚;

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质量事故者,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罚

工程质量问题;

主要对路基、桥梁、隧道、浆砌、涵洞等工程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作具体的处罚规定。

路基工程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路基基底处理不到位或未按施工技术规、标准、技术交底施工的,如:

路基填高、填低、挖多挖少、刷坡超欠;

填料不符合设计或不合格,未进行检测试验或检测试验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测量、识图、计算错误;

指挥、施工工艺、方法、管理失控错误等造成返工损失均应受到下列处罚:

1、返工路基土石方在500—100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5000元—10000元,给予责任者各处罚800元。

2、返工路基土石方在1001—150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10001元—15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各处罚10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或指挥管理失控责任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500元。

3、返工路基土石方在1501—200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15001元—20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各处罚15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指挥管理失控责任的项目公司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1000元。

砼及桥梁工程

因识图、测量、计算错误,不按技术交底施工或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的,如:

砼出现跑模、蜂窝、麻面、露筋,砼强度不合格。

指挥管理不负责任造成墩(台)基础位置不正确,地基处理错误,出现断桩、开裂、墩(台)帽及支撑垫石标高错误,墩(台)身坡度不正确;

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检测试验或检测试验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等造成返工损失均应受到下列处罚。

注:

其它经济损失指:

钻孔、挖孔、沉井、扩大基础、桩基、系梁、盖梁、墩柱、墩台身、台基、预制梁、架梁等造成返工损失。

1、素砼返工损失在30—40立方米,钢筋砼返工损失在20—3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10000元—12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处罚1200元。

对负有审核、复核、检验试验责任或指挥管理失控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800元。

2、素砼返工损失在40—50立方米,钢筋砼损失在30—4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12000元—14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处罚15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或指挥管理失控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1000元。

3、素砼返工损失在51—60立方米,钢筋砼返工损失41—5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14000元—20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处罚20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或指挥管理失控责任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1200元。

隧道工程

由于测量、检测、识图错误,技术交底错误,衬砌厚度不合格,回填不密实,压浆不饱满,不按施工技术规、标准和技术交底施工,违章操作、指挥,管理失控。

造成返工损失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1、因超欠挖返工损失弃碴在100—20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5000元—10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处罚10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指挥管理失控责任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500元。

2、因超欠挖返工损失弃碴在200—300立方米或经济损失在10000元—15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处罚15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指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800元。

3、因超欠挖返工损失弃碴在300—40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15000元—20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处罚20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或指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1000元。

4、因超欠挖返工损失弃碴在400—500立方米或其它经济损失在20000元—25000元,给予直接责任者处罚2500元。

对负有复核、审核、检验试验责任、指挥管理失控责任的项目经理、总工或技术主管、检验试验人员、队长各处罚1200元。

其主责任容:

(1)隧道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炮眼的数量、深度和角度均应满足爆破设计的要求,开挖后,相邻两孔的岩面应平整,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震裂隙,炮孔痕迹保留率(残孔率)硬岩不少于80%,中硬岩不少于60%,严禁少打孔多装药。

若发现违规者,对责任人处500/次的罚款。

(2)二衬混凝土(浆砌)的施工除按前述规定执行外,还必须严格按规、验标执行。

①在衬砌过程中严禁添加片石。

②混凝土衬砌表面施工缝平整、光滑,严禁小模板施工。

③施工中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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