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0413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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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 

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

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

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九条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可免除本条要求。

第三章 

配备要求

第一十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

第一十一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2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第一十二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十三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十四条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第一十五条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

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一十六条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 

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一十七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

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还规定: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从广义上讲,也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2)环境的非使用价值。

环境的非使用价值(NUV)又称内在价值,相当于生态学家所认为的某种物品的内在属性,它与人们是否使用它没有关系。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

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四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

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五条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1)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本规定所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与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导则的应用“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要求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附表2: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附表3:

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

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

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所有港作拖船

附表4: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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