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理赔要务分析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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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汽车理赔赔偿制度保险事故合同

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摘要

Title:

Motorvehicleaccidentclaimspriorityresearch

andanalysis

Abstract:

Thispaperdiscussesvehicleclaimsprocedures,vehicleclaimscompensationsystem,domesticandforeigninsurancesystemcontrast,perfectourcountrymotorvehicleinsuranceclaimssystemsuggestion.Automobileinsuranceisthepremiseofnaturaldisastersandaccidents.Theobjectiveexistenceofnaturaldisastersandaccidents.Makepeopletrytodealwithallkindsofnaturaldisastersandaccidentsmeasures.Butpreventionandcontrolislimited,sopeoplethinkoftheeconomiccompensation,andinsuranceasaneffectivemeasureoftheeconomiccompensationintopeople'

slives.Butwealsoneedmoreandmorebyinsurancewaytoencounternaturaldisastersandaccidentsineconomiccompensation.

Keywords:

AutoclaimsClaimsystemCreditinsuranceaccidentcompact

目录

1.引言………………………………………………………………………………1

1.1我国汽车保险发展史……………………………………………………………1

1.2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发展现状……………………………………………………1

1.3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发展前景……………………………………………………2

2.机动车辆事故赔偿制度…………………………………………………………3

2.1汽车保险制度的变迁……………………………………………………………3

2.2车辆理赔的程序…………………………………………………………………4

2.3赔偿内容与免责范围…………………………………………………………9

2.4保险合同的相关分析…………………………………………………………11

3.国内外保险制度的对比…………………………………………………………13

3.1交强险的赔偿程序复杂………………………………………………………13

3.2交强险赔偿标准偏低…………………………………………………………19

3.3强制承保规定不完善…………………………………………………………20

3.4救助基金制度不健全…………………………………………………………21

4.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制度的建议………………………………………24

4.1完善我国的保险赔偿程序……………………………………………………24

4.2降低投保人保费负担提高受害人保障水平…………………………………24

4.3限制强制投保机动车范围……………………………………………………27

4.4完善承保法律制度……………………………………………………………28

4.5健全救助基金制度……………………………………………………………28

4.5.1赋予救助基金私法人地位…………………………………………………28

4.5.2拓展救助基金来源…………………………………………………………28

结论…………………………………………………………………………………30

致谢…………………………………………………………………………………31

参考文献……………………………………………………………………………32

1引言

1.1我国汽车保险发展史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

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

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

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1.2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

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

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发展前景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汽车工业增长迅猛,已成为世界汽车产销大国。

中国汽车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实现高速增长,销量增长63倍(其中轿车销量增长1849倍)。

2011年,我国汽车市场呈现平稳增长态势,产销量月月超过120万辆,平均每月产销突破150万辆,全年汽车销售超过1850万辆,再次刷新全球历史纪录。

为汽车保险产业链的源头,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预示着汽车保险和汽车保险产业链相关主体都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我国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汽车逐渐成为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主要部分,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已经成为各个家庭的主要任务,中国将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汽车保险市场。

预计2013-2017年,我国汽车保险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约为26.4%,2016年收入将达到11,294亿元。

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车险的经营仍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车险业正在探索建立与汽车产业链中各主体利益共享、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图谋以汽车保险为纽带的“产业链”效应。

2机动车辆事故赔偿制度

2.1汽车保险制度的变迁

自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汽车保险在此条款的指导下,全国汽车保险实行同意的条款和刚性的费率。

首先,我们来看看此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此份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规定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但是刚性费率由政府定价一刀切,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市场、不同类型的保险消费者的特点,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保险公司缺乏效率。

于是,在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车险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费率市场化并建立起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汽车保险产品。

2006年7月1日,我国出太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伴随着交强险的实施,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了重大变局。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使用新的条款和费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2006年商业车险有A、B、C三款“套餐”,分别根据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大公司的车险条款实际。

“套餐”中包括两种基本险:

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对于其他险种,仍允许各家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

2007年末,我国金融行业首个全国性听证会—交强险费率听证会在京举行,随后保监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

据此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也有了新的变化。

保险行业协会出太了2007年条款,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在条款20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额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如图1所示。

图1车辆保险险种

2.2车辆理赔的程序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

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理赔程序:

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

迅速报案:

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定损修理: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制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

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

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

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

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

特殊案件: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

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

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可带齐以下证件:

公安机关开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的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轻微事故:

当车辆发生损失数额较小的保险事故后,车主可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处,那里有定损打价权,让修理厂帮助索赔。

这种情况一般经过以下几步为车辆定损理赔。

(1)检验证件,出示三证及保单:

本车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保人的身份证、保户保险单;

(2)坏车检查,初定车辆损失部位、坏车检查、填写案件审批表、复印所有证件等;

(3)照相定损,照相定损,安排处理意见;

(4)报案定时,按照案件审批表内容报案。

修理完毕,带齐证件及修车发票到修理处接车即可,让修理处代理索赔。

理赔流程(如图2和图3所示):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图2理赔业务流程图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图3汽车保险理赔图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员必须要做的。

事实胜于雄辩,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基本原则: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

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

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

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

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1)主动:

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了解和勘察现场,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

(2)迅速:

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处理迅速、不拖沓、抓紧赔案处理,对赔案要核的准,赔款计算案卷缮制快,复核、审批快,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

(3)准确:

就是要求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不惜赔。

(4)合理:

就是要求在理赔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

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定性,尤其是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维修方案。

2.3赔偿内容与免责范围

赔偿内容:

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五种情况:

一是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二是车辆发生火灾、爆炸;

三是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车辆损失;

四是车辆遭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图4车辆遇到自然灾害

五是在车辆有驾驶人随船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以上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如图4所示。

免责范围:

地震,这是人所不能预测的,所以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精神损失费也在保险公司车损险的免责条例内;

酒后驾车、未年检的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

发动机进水后又打火,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不予理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强盗,车损险也不负责理赔;

汽车轮胎爆胎、汽车改装喇叭、车厢,汽车进行修理等都不在赔偿范围内。

但是,就很多车主而言,往往都遭遇过去保险公司理赔却遭遇免责的情况,陈先生就是这样。

2012年10月,驾驶员陈某遭遇了一场车祸,他的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撞,导致车辆受损,陈某也受了伤。

由于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适用“无责免赔”条款为由,不承担陈某赔偿责任。

陈某一气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无责免赔”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陈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5万元。

2011年10月30日,河南籍男子陈某驾驶货车,经京港澳高速株洲县朱亭路段时,被后面一辆货车撞上,随后,连续与前面车辆发生了三车连环追尾事故,导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5人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但陈某为此花费医疗费、货物损失费、事故处理费共10多万元。

事发后,陈某向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请求赔付,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

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保险公司适用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4月,陈某向事故发生地管辖权的株洲县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该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而该保险公司要求第三方侵权人肇事者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侵权人非合同相对人,和陈某与该保险公司之间合同关系没有关联。

株洲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某各项损失费用14.5万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类似事故,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

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

法官说,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并不了解其中问题,有的即便认为这样条款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从而放弃,选择无奈接受。

所以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在车辆理赔时,不能听信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最好去积极的寻求法律帮助,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保险合同的相关分析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中机动车保险占保险市场份额比较大,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人对保险认识不足,投保量仍有限,机动车发生赔偿事故增多,加之多种因素的影响及保险赔偿和保险成本的提高,部分保险企业出现亏损,特别是汽车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较大,保险人为防止亏损,规避高额的索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增加附加险铁路道口险种或者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拟定“汽车与火车发生碰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作为特别约定等,致使各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一致。

例一:

原告将其购置的解放牌营运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该单明确了保险额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

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驾驶员驾驶被保险汽车,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正在行驶的火车碰撞,致使汽车上一人死亡,三人受伤,铁路机车中破、车辆小破一辆。

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车辆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未投保附加险铁路道口险,而拒绝赔偿。

例二:

原告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另附加险部分,车上责任险。

特别约定栏打印有“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在保险期限内,某日夜间,被保险人在运输货物时,由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当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某平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撞在正在行驶的铁路货物列车机后第14位、第15位车辆上,造成被保险车辆驾驶室内的被保险人等三人死亡,被保险汽车牵引车报废、半挂车严重破损,同时,该起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报废,铁路线路及道口设备损坏。

原告向保险人索赔时,方知特别约定的内容,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

3.国内外保险制度的对比

3.1交强险的赔偿程序复杂

最新交强险理赔程序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第一步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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