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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英国哲学家,生于1632年8月29日,卒于1704年10月28日,终生未娶。
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它的西方国家。
洛克出身于清教徒家庭,从小接受严格的教育。
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
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
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
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
此时,牛津大学的哲学主张还是经院哲学的本色,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
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穷其一生而不为独断论所困扰。
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成为他的助手兼好友,并在此期间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智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
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了很多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
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
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
在荷兰,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智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洛克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关系很深。
沙夫茨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关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政治主张的影响很大。
(二)主要著作
1、《论自然法》,1664年出版,论述了这样一种思想:
对自然法的理解与遵从是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的本质所具有的属性,体现了浓厚的道德和宗教色彩;
2、《论宗教宽容》,1689年出版,此书的主要目的是提倡宗教宽容。
在洛克时代的欧洲,基督教派迅速增多,路德教派、加尔文教派、英国国教与天主教之间互相迫害,斗争激烈。
为了反抗这种不宽容的氛围,洛克提倡信仰自由,主张宗教宽容;
3、《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年出版,此书的主要目的是与当时的宗教分裂和迷信进行论争,提倡一种新的、理性、自由、宽容的宗教观;
4、《人类理解论》,1690年出版,本书的主要内容是探求知识的性质以及人类认识真理的能力,确定了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路线,从而奠定了洛克“经验主义的鼻祖”的地位;
5、《政府论》,1689年出版,这部书正是今天要讨论的主题。
三、《政府论》的写作背景
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情形以及在理论战线上的各个不同思想派别进行一个简单回顾,显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洛克的政治学说。
(一)历史背景
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
他们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并团结中小业主,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
经过了从1642到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于1649年宣布英国为共和国。
不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的道路。
从1649年到1660年,由于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权背弃了革命士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士不断地起义,农民革命运动也在增长。
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期间,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又利用封建王朝的势力来镇压人民的革命运动,但复辟后的封建政权却恢复了旧选举和旧选区制度,从而保证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这就使得大土地主同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起来。
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代表大地主利益的拥护国王的“托利党”的斗争。
詹姆士二世1685年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不利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对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群众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
面临着新的革命威胁,辉格党与托利党便携手于1688年实行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史称“光荣革命”。
(二)理论背景
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中极其激烈的争论。
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独立派思想家密尔顿阐释自然法,宣传人权和自由,并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要求;
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虽然不讲自然法,却也反对封建君主制而主张共和制;
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比较激进,他反对保持上院,呼吁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下院,以便使小资产阶级能够进入议会;
“掘地派”运动的领袖温斯坦莱则更为激进,他主张土地公有并进而废除私有制。
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
他沿用中世纪神权理论的逻辑,力证“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霍布斯虽然是一个自然法的阐释者,虽然他的政治主张是为大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既赞成君主制,又极力为绝对主义辩护。
他的这些学说在客观上是对当时的封建君主制有利的。
由上可见,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政治理论上的争论是很复杂和激烈的。
这样,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而且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需一次廓清和总结。
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洛克的《政府论》作为“光荣革命”的单纯辩护。
四、《政府论》的逻辑架构和内容概述
逻辑架构:
批判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
人们处于“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存在一些不方便,为克服这种不方便,人们基于“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再次契约构建作为社会共同体之代表的政府,政府受人民的委托并对人民负责,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
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
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
在当时看来,《政府论》的上、下篇应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没有对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破除,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思想的建立和巩固。
在今天的西方看来,下篇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建设性的;
上篇则由于历史的向前发展而失去了时代的现实意义。
但是,今日之中国犹如当日之英国,所以,对于作为置身于现时中国这样的处境中的中国人来说,上篇则因为正好在现时的中国找到它的时代现实性而同样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传统的国家,一种盲目服从的甘为臣奴的国民劣根性还深深的烙印在大部分现时中国人的内心深处。
只有经过上篇的启蒙教育,才有可能保证享受下篇的建设成果。
意欲有所立,必先有所破!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
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
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在西方,对待理性与信仰历来就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态度认为信仰高于理性,理性不过是信仰的婢女,当理性符合信仰时,则并存,当理性不相容于信仰时,则理性必须让道于信仰;
另一种态度则认为理性高于信仰,信仰必须经过理性的考量,理性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信仰不过是信仰那些经过理性考量而为真的东西。
与这两种态度相应,对“上帝”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作为神的宗教的“上帝”,一种是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
后一种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不过是人的理性的代名词,以此相应,《圣经》就不再是“上帝”的“天书”,而只不过是人的理性所写就的人的道德、法律和规范。
尽管洛克不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上帝的,但在他看来,理性是最高的标准,甚至上帝也遵从理性的法则。
而这种从理性中生发出来的对人权的尊重正是经过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一般中国民众所缺乏的。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还是不要在菲尔麦身上浪费时间吧,无论如何,他的所有主张都已成为历史的沉渣,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清除自己身上的残渣,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沉渣再起。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
(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
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
(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
2、政治社会。
(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
(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
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3、政府构建。
(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
(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
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
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
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
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
(5)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
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
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
(6)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
(7)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
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儿女、被征服地区或民族当中那些并末参加、也末赞同和支持侵略的人们),并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
(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
(9)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10)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
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
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
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五、简要评述
(一)关于自然状态
1、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是洛克政治学说的起点,没有这种自然状态,洛克就没有构建他的政治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础。
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遵照理性而和睦相处的理想状态。
2、时至今日,也许还有人对洛克所描绘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的真实性追根究底,但这完全没有必要。
不管历史上是否曾经真的存在过这样的自然状态,也不管洛克本人是否相信,这都无关紧要。
一方面,如果我们愿意信其为真,那么无论如何,它已经在我们的观念世界中扎根了,那也就是真实地存在的了。
即使我们不相信它曾经存在,但是由于它已被设想出来,它对人们的影响就是无所不在的了,因此它也是存在的,尽管我们不能看到它,也不能摸到它,但我们能感受到它的影响,这就够了。
正如马里亚那所说,如果它们所表达的不是历史上的事实,那么也是人们的一种常识,换言之就是人们的一种普遍的希望;
另一方面,正如洛克本人在对别人的这一质问做出回答时所表达的意思一样:
“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
”我们完全可以把它当作对世界的“自由性”的一种“写意式”的描述,只要承认世界上还有这种“自由性”,那么这种自然状态就是存在的。
也正如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对世界的“狼性”的“写意式”描述一样。
(二)关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
在近代政治学中,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两项重要的理论工具,在他们的国家和法律学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他们所理解的政治和国家的基础。
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而且像西塞罗、塞涅卡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人都对其进行过系统的阐述。
最初产生于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强调的是原子式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最早阐发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强调的是理性、德性以及自然法、理性、德性三者之间的一而三、三而一的统一关系;
由托马斯•阿奎那经典阐发的、源自于上帝的永恒法的自然法则强调上帝的绝对权威。
近代的启蒙则是对神权的反动,对人权(特别是作为独立的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再次贞认,这种再次贞认的方式就是将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将个人权利与理性、德性结合起来。
这种努力关联着一长串的伟大斗士:
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
1、自然法与自然状态。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源自上帝,因而是为人所共有的观念,因为人也是源自上帝、为上帝所创的,人们遵照自然法的原则生活,理性和道德是人们共有的本质。
也正是因为人们先验地是理性的和具有道德观念的,洛克所描述的那种美好的、自由、平等、和平的自然状态才得以可能。
这就使得洛克的理论有着浓厚的道德和宗教色彩。
但是,正如桥梁的修筑一样,开始时需要一些支撑,当桥梁具有了自身的稳固后,支撑物就可撤去,而“上帝”就是洛克整个理论大厦的支撑,当这个理论大厦在人们心中已经稳固后,“上帝”本身就是无足轻重的了,就可以“功成身退”,不管上帝在洛克本人心目中的位置如何。
2、社会契约论与国家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解释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它一方面是对中世界神创国家理论的反动,如在霍布斯那里,另一方面也为人们对国家本身的批判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比如在洛克那里。
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就是国家的起源及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民的普遍同意,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的可能性,洛克通过“普遍同意”理论阐述了一种主权在民的思想,宣布国家的最高权属于人民。
没有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就不具备合法性,因此,国家和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促进全体人民的福利,这就为对国家的任何不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的批判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洛克也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也有助于我们培养一种基于平等的契约意识。
(三)关于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而自由和财产与生命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属于上帝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1、关于自由。
“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真正的起点,同时也是从近代开始至今为止在西方影响最大的政治思潮。
虽然自由、民主、人权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几个最重要的范畴,但它们本身却具有各自不相同的发展历程,而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由主义实际上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背景。
”可见“自由”在西方尤其是近代以来的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地位。
但自由主义虽然被视为一种政治思潮,其内部又存在诸多的具体差异。
早期的自由主义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它与现代自由主义之间也有着巨大的差别,早期的自由主义或说古典自由主义又可为分“实用主义的自由主义论者和原则论的自由主义论者”,而洛克无疑是主张原则论的自由主义的。
如前所述,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对这些基本权利的满足“本身就是一种善,而不是出于任何偶然的理由而成为善;
……是一种不能因任何理由而遭到损害的善”。
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
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
洛克在此表达出一种原子式的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体现了自我意识的自觉把握,而正是这种自我意识的自觉把握防止了个人主义滑向“唯我论”的深渊。
因为这种自我意识对自身基本权利的尊重是以对同样作为“人”的别的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平等尊重为前提的,在洛克那里,也即是对自然法的理性遵从。
而这种对相互主体性的自觉把握和平等尊重恰恰是中华民族所缺失的或再度丧失了的,以致于人性竟被扭曲成这样:
一方面,由于没有清醒的自我意识而甘愿成为精神上和物质上都依赖于别人的没有尊严的奴隶,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平等尊重而处处将人当作奴隶看、当作工具使。
甘愿和被人当成奴隶固然是可悲的,然而将别人当作奴隶的人也同样是可悲的,因为这种人实际上从来就不曾有过自己,他从来没有把自己当人看,因而也从来没有拿别人当人看,没有对别人的主体性的正确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我意识。
但如果自由主义走到极端,将自由本身作为人生的目的来追求,那就是谬论。
诚然,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足的价值,但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人生唯一的、终极的价值,它不能被当作一种唯一的意义来追求。
如果自由主义的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倾向过于严重,它将导致社会的无限多元化或者毋宁说“无元化”,并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共同体的善变成不可能,因此自由主义对传统价值系统的破坏是毁灭性;
但是这种极端自由主义本身却无力承担价值重构的重任,“自由”本身并不足于担当终极价值的角色,并不能成为普遍接受的价值母体。
自由永远是具体的自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有具体指向的、与一定的社会内容相结合的自由,抽象地谈论自由是一种游离于社会现实之外的空想,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超越了黑格尔,超越了以往“作为哲学家的哲学家”。
极端自由主义并没有提供关于“自由”的绝对的充足理由。
而社群主义者正是在这一点上企图通过一种共同的实践活动来构建某种对某个社群普遍有效的价值范畴,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这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尽管社群主义存在诸多的潜在危险,但在这一点上对极端自由主义的批评却是中肯的。
自由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而且必须得到尊重,但不能停留在这一层面上,而应当在自由的基础上去追求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自由和人生意义应该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自由是必须的,但不是人生的目的,人生不可能为了自由而自由,正如饮食与人生一样,饮食是人生必需的,但人不是为了饮食而去经历人生的。
2、关于财产。
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财产是人最重要的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以致于国家的目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