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Word文件下载.docx
《夫妻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夫妻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Word文件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
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
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
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
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
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
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
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
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
以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财产标的不同。
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
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
按照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篇三:
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
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二:
夫妻保证书法律效益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
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夫妻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保证书”效力终极论证-法律知识
夫妻“忠诚协议、保证书”效力终极论证
逯献旭
从多年前夫妻之间就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忠诚协议书、保证书”,内容大体为:
一方出轨或者有暴力行为,另一方支付多少财产或离婚时净身出户。
针对这样的协议,全国法院判决不统一,但总体还是倾向于此种协议无效,但有些法院仍会将涉及财产额不是太大的认定为有效,想必法院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但是又岂能以金额大小来判定有效无效。
至于恋爱关系、同居关系之间的“忠诚协议书、保证书”是纯碎道德上的约束,不受法律调整,在此就不在多说,现针对夫妻关系之间的这些协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谈谈:
一、关于夫妻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制和离婚财产
分割协议两种形式。
所谓财产约定制,指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财产约定制是比较具体的,应具有对财产的具体说明,“忠诚协议、保证书”则很抽象、模糊,且具有附加条件,显然不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约定。
从法条文理解释上看,财产约定制只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种,不包括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净身出户”率先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忠诚协议、保证书”的签订往往是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这些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婚姻关系的维持和存续,显然也不是离婚分割协议。
所以,忠诚协议、保证书无论是从内容性质还是形式要件均不是上述两种。
二、“忠诚协议书、保证书”看似乎符合合同法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实不然。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包含着感情因素在其中,不同于做买卖,不能用商业模式来衡量,夫妻关系是建立在爱和信任基础上的成立的一种关系。
“忠诚协议书、保证书”一方在签订的时候往往投入一定感情,基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持续稳定或者和好如初的目的,具有妥协性。
而合同法调整的是商业模式上往来,所以并非商业模式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不得出轨、不能家暴”也不是一种商业对价。
三、对于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了
救济手段。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是一种提倡、倡导性的义务。
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提出离婚。
法律也规定,一方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严重的还可以构成重婚罪和故意伤害罪。
《反家暴法》也即将出台。
出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与一个人的品行、性情、道德素养、对配偶的满意程度等具有直接关系。
针对这些因素和基于感情、家庭稳定等签订的协议,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没有商业对价,不得直接适用于合同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有效,否者将成为一部分人滥用的工具,如威胁、要挟、胁迫、引诱等等,不仅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反而破坏了以爱和信任为基础的婚姻,从而变得商业化,破坏了长久持续的婚姻家庭模式。
综上所述: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保证书”,倘若实质内容不具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形式应当不受法律保护,只是道德上的一种约定,道德上的约束在没有法律明文确定的时候,是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遇人不淑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
篇三:
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咨询师。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陆女士与高先生于20XX年5月结婚,20XX年4月生下儿子小高,为照顾小孩,陆女士与从单位辞职,陆女士与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高先生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高先生考虑后同意了陆女士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XX年8月因为高先生外遇,陆女士与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高先生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陆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高先生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
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律师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
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
故本律师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