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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规定,鉴定结果为在+1020水平以上k3煤层无突出危险;

瓦斯涌出形式:

该矿瓦斯涌出为普通涌出,瓦斯从煤层表面非常微细的缝隙中缓慢、均匀而持久地涌出,首先是游离瓦斯涌出,而后是吸咐瓦斯解吸转为游离瓦斯涌出,这是该矿瓦斯涌出的主要形式。

二、瓦斯基础资料来源和可靠性评价

陡山煤矿属于技改矿井,矿井瓦斯资料主要来源于技改前的近三年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现生产水平的瓦斯含量均是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实际涌出量鉴定得来,资料的可靠性较高。

但是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可能有所增大。

深部瓦斯含量由于无瓦斯梯度、煤层瓦斯含量等相关参数,无法准确预测,本设计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进行了最低开采标高时的瓦斯预测,其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均来自经验公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此,矿井应在实际生产中,对瓦斯情况进行不断总结、研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瓦斯防治措施。

第二节防爆措施

一、水平标高、巷道布置、采掘工艺对矿井瓦斯涌出的影响

1、水平标高对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影响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田划分为1个水平,即+1070m水平,煤层埋藏深度约200m,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延深,瓦斯涌出量逐渐增大。

2、巷道布置对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影响

主斜井、行人井由煤层顶板穿层布置,井底车场、+1070m水平运输大巷、行人巷布置在C3煤层底板岩层中,回风大巷布置于煤层顶板岩层中;

煤层运输、回风巷沿煤层布置,回风上山(既有)布置在C3煤层中。

矿井按照突出设计,采用本煤层抽放瓦斯,在工作面回采前首先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有效降低了煤层瓦斯涌出量。

3、采掘工艺对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影响

矿井投产初期开采C3煤层,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

根据井田内煤层的赋存情况,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回采,走向倾斜长壁采煤法,煤电钻打眼放炮落煤。

工作面U型通风,主要进、回风巷贯穿整个盘区,通风系统稳定。

风路无交叉,无需设置风桥等设施,有利于井下通风管理,有利于工作面、掘进头及采空区的瓦斯排放。

二、防止瓦斯积聚与超限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体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内;

瓦斯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5%-6%,上限为14%-16%。

2、高温热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的引火感应期;

瓦斯-空气混合气体的最低点燃温度565°

C,其他情况时650°

C。

最低点燃能量为0.28MJ。

3、混合气体中的氧浓度大于12%(在矿井中是始终具备的)。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其体积超过0.5m3的现象。

瓦斯从煤层暴露面和采落的煤炭内涌出的特点是,初期涌出强度较大,然后随着时间按负指数函数关系逐渐衰减。

所以工作面内炮采落煤工序的瓦斯涌出量总是大于其它工序,老顶来压冒落时涌出量高于其它时期。

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通风异常与瓦斯涌出异常是造成瓦斯积聚的根本原因。

因此防止瓦斯积聚的根本措施是避免这些异常的发生,或者一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在造成事故或灾害之前,使其恢复正常;

如果经处理仍不能恢复正常,应将其控制在局部地点,使异常局部化,并在异常区采取措施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的火源,或撤人,以策安全。

(一)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

通风异常的原因主要是停电、通风系统或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反风等。

本矿井建立一个安全可靠、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工作方法为抽出式。

矿井主要通风机是矿井的“肺脏”,除了选型合理外,一定要安装好,维护好。

1、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电源停止供电后,另一回路必须马上投入运行。

矿井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的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

2、掘进工作面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引起其供风的掘进头无风,可能造成瓦斯积聚。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5、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如风门该关的未关,风道堵塞、临时改变通风系统、掘进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都会造成局部或区域风量不足甚至无风,产生瓦斯积聚。

出现这些异常,必须及时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6、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均为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

矿井各用风地点必须供给足够的风量,以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及人身安全,本矿经计算采、掘工作面已具有足够的风量和合适的风速。

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8、巷道贯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到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回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8、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二)及时安全地处理积存瓦斯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处理积存的瓦斯应采取的措施有:

1.在生产过程中,巷道连同采空区的风眼应做到随采随闭,杜绝漏风。

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封闭起来。

所有通风构筑物严格按质量标准筑好,维护好。

2.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因故停止运转,引起其供风的掘进头无风,可能会造成瓦斯积存。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当瓦斯积存量大时,可采用风筒增阻排放法:

可用绳子把柔性风筒捆结,缩小其断面或在风机的吸风口用木板阻挡部分通风断面进行增阻,随着混入矿井主通风风流的瓦斯浓度的下降逐渐增大风筒断面,直到全断面通风。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加大瓦斯积存地点的风速和风量,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排放积存瓦斯。

强制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予以封闭;

停风区域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封闭抽放瓦斯等措施。

4.独头巷道长或封闭的独头巷道启封后排放瓦斯可采用逐段通风排放法:

排放由外向内逐段分段进行,先准备一节5m长的短风筒,接在密闭外的风筒上,用其冲淡启封密闭墙的开口孔洞瓦斯,控制风筒的排风量,使冲淡后的瓦斯浓度低于2%,正常后再分段接长风筒逐段排放巷道积存瓦斯,直到全独头积存瓦斯排放完毕转入正常通风时止。

5.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或CO2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CO2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小于5m,并有专职的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密封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

8.在生产中,要组织专职人员及时封闭废弃的盲巷及采空区,对暂不利用巷道应封闭或挂危险牌,加强对这些地方的瓦斯监测,防止瓦斯聚集。

对回风巷道中聚集的煤尘应组织专人按期清扫,消除瓦斯煤尘爆炸隐患。

9.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10.建立健全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或停风停电区域回复工作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严禁未经瓦斯检查擅自进入该区域,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工作面因停风、停电,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可由矿指定专人立即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掘进工作面因停风、停电,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控制风流实施瓦斯排放;

3)掘进工作面因停风、停电,巷道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工作;

4)启封密闭的工作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实施。

(三)停风及送电、排放瓦斯措施

1)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主管工程师批准且备案。

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期间,所有进、回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有记录可查。

2)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时所有进入井下的通道,都要设专人警戒。

3)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由机电专业人员确认通往井下的一切导电体绝缘良好。

恢复生产时的送电、排放局部瓦斯及有关通风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措施,报矿主管工程师批准。

机电专业人员必须每月对地面通往井下的导电体绝缘性进行试验。

4)采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启动前应首先打开井上安全出口或其它检查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

风机房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主扇。

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解决,只有在排出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

5)采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在无短路风量的前提下,主要通风机排出风量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排出风量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准入井。

6)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循环风”。

7)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风流的流经路线在排放前都必须指定专人切断电源、隔绝导电体(静电问题)、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戒,停止一切与排放瓦斯无关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内的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它工作。

瓦斯进入采区回风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进入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

排放盲峒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9)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地区安监局,由地区主管局协同矿主管工程师或通风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片区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10)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1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5)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①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要预计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排放瓦斯的办法,严禁“一风吹”。

②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置。

③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及警戒地点。

④在排放瓦斯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

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

上风侧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及工作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16)排放瓦斯流经巷道的电气设备(除本安型监测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切断电流。

(四)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第8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六).5 矿井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1、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瓦检员必须经过省批准由地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查制度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建立完备的瓦斯和其它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建立完备的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的检查制度。

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6、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7、采、掘工作面当班班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其悬挂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或掘进迎头不大于5m处,一旦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现象,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矿领导汇报,制定专门措施处理。

8、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

并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

(五)分源治理瓦斯

分源治理瓦斯是针对瓦斯来源的涌出量与涌出规律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瓦斯涌出的区域可分为回采区、掘进区和采空区。

瓦斯来源是分源治理的基本依据。

要同时测定矿井各回采区、各掘进区回风流中的瓦斯量,得到矿井瓦斯涌出量平衡表及周期性动态。

1、采空区:

必须及时封闭,并保证密闭质量,以控制其瓦斯涌出。

采空区瓦斯涌出特点是:

随着采止时间的增长,涌出量渐减;

地面大气压力变化必然引起矿井井下大气压力的变化,对瓦斯涌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涌出量会随之波动,气压降低时涌出量增大。

因此大气压力变动季节,应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的观测与管理。

当老空区涌出量较大时,应进行抽放瓦斯,抽放这种瓦斯方法简易,工程量小,容易奏效。

2、掘进区:

涌出的瓦斯主要是煤巷所在煤层本身的瓦斯。

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

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掘进瓦斯的涌出治理:

可采用湿润煤体与洒水;

减少一次爆破量与爆破深度;

间歇掘进但不停风;

双巷掘进;

缩短独头掘进巷道的长度;

加强通风,严格通风管理;

限制掘进速度等措施。

3、回采区:

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特征与涌出量是回采区治理瓦斯的基础。

本矿井回采工作面采用爆破落煤,煤层暴露面最大,放炮时出现瓦斯涌出高峰,峰值可分为两部分:

Q1和Q2。

Q1:

包括入风携带的瓦斯,煤壁涌出的瓦斯和采空区涌入回采工作面的瓦斯等,这些是与采煤产量无直接关系的涌出。

Q2与每次放炮的孔深、孔数,爆破区长度,煤的破碎程度及本煤层瓦斯含量有关。

这些参数越高,瓦斯涌出量峰值就越大。

Q2是与煤产量直接有关的瓦斯涌出。

回采工作面采用U形通风系统,这种系统具有漏风小的优点,但在上隅角附近由于采空区涌出的瓦斯大部分在这里集中,同时在此处风速低,风量不足,容易积存瓦斯而超限。

处理措施:

(1)采用采空区留管抽放方法进行瓦斯抽放,将高浓度瓦斯通过抽放管抽到地面排放;

(2)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临时隔墙,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

(3)采煤工作面尽量保持笔直,遇有伞檐和隅角及时处理,加强通风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监控。

顶板附近瓦斯层状集聚处理:

若回采工作面风速未能保证设计风速而小于1m/s,则容易使瓦斯浮于巷道顶板附近,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带状瓦斯层,这即是瓦斯的层状集聚。

处理办法是保证回采工作面的设计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紊流混合,冲淡及排出。

二、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

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火源,要坚决禁绝。

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火、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引燃瓦斯的火源有明火、放炮、电火花及机械摩擦火花等,针对上述火源,应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防止灭火引燃瓦斯的措施

(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下井,井口房、瓦斯抽放站以及扇风机房周围20米内禁止烟火和用火炉取暖。

(2)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禁止打开矿灯。

(3)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气焊时要严格审批手续。

(4)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时,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相应的措施,详见第五章矿井防灭火。

(5)严禁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油类物质。

2、防止放炮引燃瓦斯的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起爆,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5)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规定。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7)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8)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9)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严格执行《规程》中关于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的各条规定,且按高瓦斯矿井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

3、防止电火花引燃瓦斯的措施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

井下供电做到:

无鸡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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