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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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各出入口值班人员及校内道路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

(二)校园内机动车辆最高限速20公里/小时,遇到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让行,禁止使用远光灯,禁鸣喇叭,禁止在危险路段和复杂路段超车,禁止在环岛和各种道路逆行,禁止压越实线。

(三)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位置上,校外车辆应停在临时停车场或者路边临时停车位内,标明校内车辆停放的区域禁止校外车辆停放,否则予以锁车处理。

严禁任何车辆停放在斑马线、人行道、禁停路段、消防通道、黄色禁停方格及划有黄色路沿线的路段内。

严禁车辆辗压草坪、路基等,违者应按损坏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校外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自动列入黑名单,3个月内禁止进校:

(一)当月累计停放校园超过8次且每次停放校园6小时以上的校外车辆;

(二)违规停放被记录在案或者锁车达到3次及以上的;

(三)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0km/h—30km/h之间(不含20km/h)的将在出校时给予警示处理,3次超速行驶在30km/h—40km/h之间(不含30km/h)的车辆或1次超速行驶在40km/h(不含40km/h)以上的车辆;

(四)在校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五)不遵守校内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给学校教学秩序、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校内车辆在校内行驶和停放时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将给予相应的处置:

(一)一年内违规停放被记录在案或者锁车达到3次及以上的,将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连续两年被取消月保优惠资格的车辆将纳入校外车辆管理,按临停标准收费处理,为期一年。

(二)校内正式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在校学生的车辆,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0km/h—30km/h之间(不含20km/h)的将提醒警示处理;

一年内6次及以上超速行驶在30km/h—40km/h之间(不含30km/h)的车辆,将在校园网上实时通报违规情况;

一年内3次及以上超速行驶在40km/h(不含40km/h)以上的车辆,除网上实时通报外,还将通报到各单位,并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

(三)校内直系家属、住户、租户、在校内经商、办公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在20km/h—30km/h之间(不含20km/h)的将警示处理;

一年内4次及以上超速行驶在30km/h—40km/h之间(不含30km/h)的车辆,将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

一年内2次及以上超速行驶在40km/h(不含40km/h)以上的车辆,将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

连续两年被取消月保优惠资格的车辆将纳入校外车辆管理,按临停标准收费处理,为期一年。

(四)不遵守校内规定、不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给学校教学秩序、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影响的,都将被纳入校外车辆管理,按临停收费,为期一年。

第九条首次列入黑名单的车辆,车主可到保卫处提交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及保证书,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解除黑名单的决定。

再次纳入黑名单的车辆将不再给予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在进校园时,门岗根据入口的车流情况,分别给予“拒绝入校”或“即进即出”处理,不听指挥堵塞校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进校的驾驶员,必须服从校园交通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接受出入校门验证、履行交费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标线行驶,按规定控制车速,注意避让非机动车与行人;

不得在禁行的时间及路段行车及停车;

停车后要关闭车窗、锁好车,不要将贵重物品及粤通卡、临时停车卡、车辆行驶证等各类证件及财物留在车内。

第十一条各类工程车、20座以上客车及货车(含货运面包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校内各单位或教职工可通过校园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待保卫处批复后方可进入,并且指定车辆只能从西门、茶山门或跃进南门进校;

校内住户装修时所需货车运载装修材料进出学校,必须先由后勤处物业中心批准后,再到保卫处申请车辆入校;

各类货车、面包车、出租车、拖车等营运车辆运载物品离校,需由校内各单位或教职工通过校园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物品放行,待保卫处批复及门卫查验后放行。

各类货车、面包车、出租车离校时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各类基建工程运输车辆(运输沙石、淤泥、建筑材料、水泥搅拌机等)、超大型货车或大型工程车辆需由后勤处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许可,并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严禁基建工程车辆超重、超载、超速、乱停乱放及不按时间与规定路线行驶;

晚上22点半至次日早上8点半、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期均禁止基建工程车辆进校,特殊施工要求,须提交后勤处审核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考试,外来车辆预计超过30台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由保卫处做好相应停车规划和校园交通管理,否则保卫处可不允许相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区、教学中心区实行交通管制,一般不允许机动车辆进入。

特殊情况下,持有保卫处特定通行证、为校内单位或师生服务的有效凭证车辆及特种车辆(治安巡逻车、警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医院救护车、党政机关机要通信车辆等)经核准后方可进入。

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区域,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五条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有明确标识的停车位内或各片区设置的停车场地。

对不按照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无论是校内或校外车辆,保卫处均可采取锁定车轮、拍照登记等措施;

锁车后的车辆,须车主到保卫处值班室申请开锁,并签订书面承诺不再乱停车,保卫处值班干部同意后再安排人员开锁;

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保卫处应协请交警拖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严禁在校园道路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兜风、飙车;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严禁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或无年审的机动车辆;

教练车、房车、宣传车进校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待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发现以上违规驾驶人员及车辆,直接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十八条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需靠道路右外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需要转弯时应提前示意;

在坡道处和危险路口应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及宿舍区大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十九条校园内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靠路边行走,在设有斑马线的路段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斑马线。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打闹、追逐,带有小孩的行人应看管好小孩。

第二十条严禁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法五类车进入校园内行驶与停放;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禁止营运性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严禁自行车及行人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前行;

严禁撒把行车;

严禁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不得超载行驶。

未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校园道路及广场上进行玩踏板车、滑板、轮滑等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行驶。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有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应停放在区域内,无指定停车区的应靠边或靠墙有序停放,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机动车车道上,以免堵塞交通,影响机动车辆和人员通行;

违规乱停放的非机动车辆,保卫处应定期清理。

第四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入校车辆及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故意破坏。

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牌、道路护栏、路面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交通标牌标志、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后勤处负责校园道路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校园公共区域停车场、校园各门岗车辆门禁管理系统的规划、设计、管理,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大楼内外停车场(含地下车库)由大楼的物业部门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范围履行管理职责,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规划和分配使用;

各住宅区停车场(含地下车位)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管理;

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围蔽、占用、建设停车位。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内交通道路。

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校园道路的,须事先到后勤处提出申请,由后勤处监督工程施工,确保完工后的道路恢复及通行;

施工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并做相应围蔽,施工期间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卫处将向监督单位发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停车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停放分为临时停放和校园月保停放两类:

1.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系指因到校内办事或探亲访友而短时停放在校园的校外车辆。

2.校园月保的机动车辆,系指车主在校内工作、学习、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而且在校内备案注册的公车、教职工(及其配偶)、教职工直系亲属、全日制学生、合作单位(为学校服务的)、以及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个人或居住在校内的外单位人员(含钢铁研究所、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条学校只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不负保管义务,如有车辆损坏、刮花、碰撞等,概不负责;

如车辆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车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校园月保的机动车辆,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校园管理的需要,学校按以下标准收取校园停车费:

(一)学校行政定编公车

是指车辆行驶证名称为“华南农业大学”的车辆。

需提供证明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和用车单位指定车辆管理人。

收费标准:

免收校园停车费。

(二)学校非行政定编公车

是指车辆行驶证为校内各直属单位、部门及学校下属企业(学校占股超过50%,以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名册为准)的名称。

1.机动车行驶证;

2.各单位、部门出具的公车证明材料;

3.用车单位指定车辆管理人并提供管理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2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

(三)教职工车辆

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租赁人员、离退休人员、博士后、B岗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教职工身份以人学校人事处名册为准)。

1.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是教工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车辆所有人非教工本人的需由教工所在单位出具教工本人的自己用车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驾驶证,教工夫妻双方至少有1人拥有驾驶证;

3.教工工作证(或校园卡、离退休证)。

昼夜均停放在校内的,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

如教职工住校外,可选择不过夜停放,经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白天(早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不收取校园停车费,同时为满足教职工加班、出差等特殊情况的车辆停放需求,不过夜车辆每月可在校内免费停放过夜5天,超出免费天数后,夜间时段(凌晨1点至6点)在校内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进行收费。

教工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二辆车辆按直系家属车辆的标准办理,第三辆或以上的车辆按校内住户的标准收费。

(四)直系家属车辆

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租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指教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子女配偶)名下的机动车辆。

教职工孙辈参照住户标准办理。

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配偶);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本人的驾驶证;

3.教工工作证(或校园卡、离退休证);

4.申请人与教工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结婚证等。

(五)合同制员工车辆

是指通过学校人事部门聘请或其他由学校各单位聘请的非事业编合同制职工名下的机动车辆,只允许办理一台。

直系家属(指合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子女配偶)在校内居住的参照住户标准办理,不在校内居住的不予办理。

3.申请人在工作单位的社保证明;

4.申请人的有效劳动合同。

通过学校人事部门聘请的非事业编合同制职工名下车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

其他由学校各单位聘请的非事业编合同制职工(含在校内办公的学校下属企业员工)名下的,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60元。

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

此类车辆原则上是只允许白天(早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在校内停放,夜间时段(凌晨1点至6点)在校内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如需夜间停放,则要员工所在单位出具在校居住证明。

(六)学生车辆

是指注册在校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机动车辆,只允许办理一台。

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本人必须拥有驾照;

3.所在学院(部)开具的准办和住校证明;

4.有效的学生证。

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

不住校的学生,只能给予白天(6点至24点)停放,其余时间按临时车收费。

(七)非本校师生员工的住户车辆

是指在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内拥有房产或租住校内房屋的非本校师生员工等人员(指户主及其配偶、租户及其配偶)的机动车辆。

3.相关居住证明,拥有校内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租住校内房屋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和出租屋备案证明;

4.申请人为户主的配偶或租户配偶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结婚证等。

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80元/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

(八)租有办公场所的公司、单位或个人车辆

指在华南农业大学租有办公场所和商铺(门禁范围内)的公司、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机动车辆。

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承租公司(或单位)、承租公司(或单位)的员工本人或承租个人本人;

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是申请人的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是公司(或单位)的需提供公司指定管理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相关承租证明材料(以资产管理处核实为准);

4.公司员工办理需提供员工本人的有效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此类车辆只允许白天(早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在校内停放,夜间时段(凌晨1点至6点)在校内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每份租赁合同(以资产管理处核实为准)只能给予办理一台校内月保车。

(九)在校园内的非学校单位的车辆

在校园内的非学校单位(钢铁研究所、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车辆,由相关单位自行审批管理,并将车辆名单报学校保卫处注册。

此类车辆原则上只允许在单位内部停放,不得占用学校停车位和校园道路,如在校园停车位或校园道路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进行收费。

(十)在茶山、嵩山室内停车场有固定位置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费和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参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无需缴纳校园停车费。

第三十二条 

校园月保停车的审批和办理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组织,集中办理。

按照校内车辆收费标准办理校园长效停车的所有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

新注册办理的校内车辆,第一次缴费只能按月缴纳至当年的12月31日,从次年起方可按年度缴费,享受优惠政策。

现有已办理校内停放的车辆,自2020年起,年度计费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12月份时进行下一年年度(按自然年计)校园长效停车资格的审批续费时间,审批续费的内容包括核对车主身份、确定续费期限(如有相关合同期限限制,则按照合同有效期限办理审批续费),缴纳该年度的校园停车费。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校园月保停车资格的年度审核续费手续,则从次年1月1日00:

00时起将过期车辆自行转换为非本校注册的临时车辆,按照临时车辆收费标准计费。

过期后再重新审核续费的车辆,将按照申请之日起,续费时间最长至当年年底。

校内车辆因过期而产生的临时停车费用,不给予退还。

按月缴纳校园停车费的机动车辆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纳次月的校园停车费。

否则,从次月1日零时起,未交费车辆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校园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临时来校的机动车辆校园停车费,由华南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委托校园门岗安保服务公司代行收取,停车费标准依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经营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收取,校园内各小区对临时来校的各类机动车辆不再收取校园停车费。

第三十四条因公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可以免交临时停车费。

每张《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的时效为24小时。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保卫处领取《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每月限领30张,当月超出限额时,需自行另购《校内来访车辆停车券》,每张券按照12小时内临时停车费用的半价收取,此券只限单位购买,不能个人购买使用。

各单位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时须认真填写存根,每月领取新的放行条时必须凭已使用放行条的存根进行换领,否则不予领用新放行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放行条不得用于私人用途,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等,若外来机动车辆超过20辆,则不再适合使用《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

举办单位可向保卫处申请制作《会议(活动)机动车辆通行证》,经保卫处批准后,举办单位可按规定制作针对该项会议或活动的《会议(活动)机动车辆通行证》(应包含会议或活动名称,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地点,有效日期及注意事项等)。

学校门卫根据《会议(活动)机动车辆通行证》给予车辆放行,每张通行证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片区设置的停车场地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个人、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七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要自觉服从场地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场内设定的引导标线行驶,有序停放,锁好门窗,不得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防止被盗丢失。

第六章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凡有以下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

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属校内车辆的同时取消校内车辆资格:

(一)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行驶的;

(二)在校道禁停路段停放车辆、阻塞交通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证件使用规定的。

对轧坏道路、撞坏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以及撞坏学校各相关设施的,将责令其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不涉及刑事责任的,双方当事人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采取自行调解方式处理;

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道路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貌并赔偿损失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不服从交通管理,妨碍执勤人员执勤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属校内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涉嫌违反国家法规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对校外人员涉嫌违反国家规定的,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校园道路”,是指校园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的道路和相关停车设施。

包括校园公共区域和校内各住宅小区、校内各广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等用于教工、学生、家属、校内住户及临时来校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小型客车及五座以上的各类机动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五、“校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教学中心区、教工宿舍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保卫处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办事,公开透明运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师生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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