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1774181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7.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x

ADOI:

10.3969/j.issn.1008-4355.2015.02.07

  一.导言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指的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9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

按其通过时间,这9项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

1965年12月21日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12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12月18日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迁徙个人公约》、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得到实施。

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

从国际层面来看,公约的实施主要是指通过公约自身所建立的实施监督机制,保证缔约国能够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这些监督机制包括个人来文、缔约国报告以及国家间指控三种程序,并建立有相应的条约机构来受理这些申诉和控诉。

但除此之外,公约的实施还包括其他促进公约权利得以实现的机制,比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曾在案件中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这些解释和适用,连同条约机构的监督机制和缔约国国内的履行措施,共同促进了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有权受理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相关的案件,是由于一些公约中包含了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参见: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9条第1款、《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0条第1款、《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42条第1款。

,而国际法治的发展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

此外,很多国际法院的法官曾从事过人权相关工作比如已卸任的希金斯法官之前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

托马斯法官之前是美洲人权法院的主席并曾在人权理事会工作;

西玛法官之前则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委员;

现任的俄罗斯籍法官列昂尼德?

斯科特尼科夫以及斯洛伐克籍法官彼得?

通卡,之前则在其本国的人权机构工作;

阿莫尔法官已出版相关的人权著作,肯尼斯法官曾在国内法院中主管人权案件。

,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国际法院妥善处理与人权公约实施相关案件的能力与信心。

虽然国际法院并非专门的人权法院,但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及实践经验为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权威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意见不仅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要优于专门的公约实施监督机构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不断拓展,在处理与人权公约相关案件时,不局限于单项人权公约的解释,还会对其他普遍国际法问题予以分析;

国际法院从建立之初就主要处理国家之间因条约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争端,经过多年经验累积,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解释和分析,较之于其他专门人权监督机构而言,更具说服力。

,而且在效力方面也要强于后者,因为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会对争端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朱慧兰: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本文根据案件所涉主题的性质,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国际法问题,包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公约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对一切义务”(obilgationsergaomne)、人权违反案件中的个人赔偿问题等;

第二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族自决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的权利、公正审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适用、《禁止酷刑公约》中“或起诉或引渡”条款、核心人权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等。

  二、国际法院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国际法问题

(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1.确定人权并非专属国内管辖范畴

  早在常设国际法院时期,法院就曾表明人权并非专属国内管辖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常设国际法院运行之时,核心人权公约尚未缔结,但常设国际法院在其人权相关案件中所作出的法律论述,对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理论以及核心人权公约的形成都产生过一定影响,考虑到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院的特殊关系,本文也附带分析了常设国际法院所处理的人权相关案件。

在“突尼斯和摩洛哥发布的国籍法令案”的咨询意见中,法院对“国内管辖事项”和“国内专属管辖事项”这两个概念作出区分,认为前者虽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但可能会涉及其他国家,而后者则指完全排除国际法干涉的事项;

“某种特定情势是否属国内管辖范围基本上是一个相对问题,它取决于国际关系的发展”。

AdvisoryOpiniononNationalityDecreesIssuedinTunisandMorocco,P.C.I.J.7February1923,SeriesB,No.4,p.24.在1928年关于“但泽法院的管辖权”的咨询意见中,法院认为缔约国可通过缔结条约为个人设定权利和义务,并使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国内法院得到实施。

JurisdictionoftheCourtsofDanzig,P.C.I.J.AdvisoryOpinionof3March1928,SeriesBNo.15,pp.17,18.在该案中,法院“忽略了个人和国际法之间假定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否认国家作为国际权利的唯一受益者以及作为现代国际人权法中的持有者”[1]。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隔离墙案”与另外两个案件略有不同。

在后两个案件中,争端方均属于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所以一国在被占领的另一国领土上理应遵守共同的公约义务,但“隔离墙案”中只有以色列一方是人权公约缔约国。

对于这个问题,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只有当被占领地区也受《欧洲人权条约》保护时,占领国才应承担公约义务。

Al-Skeiniv.UnitedKingdom,ECtHR,ApplicationNo.55721/07,Judgmentof7July2011,para.130.然而,国际法院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只是认为虽然巴勒斯坦并非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但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仍应遵守上述人权公约义务。

  可见,对于核心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国际法院的主要贡献在于:

首先,对人权公约中“管辖”一词做扩大解释,认为公约效力不仅及于一国主权管辖领土,而且还延伸到该国实际控制区域;

其次,对于那些本身没有规定适用范围的公约,法院采用一种“读入法”(readinto)进行解释,将“管辖”一词加入到该公约中,认为公约同样适用于缔约国领土范围之外;

最后,人权公约域外适用时,是否应满足当事方均是公约缔约国的要求,国际法院虽未进一步分析,但从其结论来看,无须满足该条件。

  (三)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对一切义务”

  1.“对一切义务”概念的提出

  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中正式提出“对一切义务”概念。

法院认为,“一国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与在外交保护领域对另一国所承担的义务应进行区分。

从性质上说,前者受所有国家关注,就权利重要性而言,所有国家都在是否保护它们时具有法律利益,它们是对一切的义务。

该项义务依据国际习惯产生,比如禁止侵略、种族灭绝,也来源于一些有关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和规则,包括禁止奴隶制及禁止种族歧视。

”BarcelonaTraction,LightandPowerCompany,Limited(Belgiumv.Spain),I.C.J.Judgmentof5February1970,p.32.法院在随后的“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西南非洲)对各国的法律后果案”LegalConsequencesforStatesoftheContinuedPresenceofSouthAfricainNamibia(SouthWestAfrica)notwithstandingSecurityCouncilResolution276,I.C.J.AdvisoryOpinionof5August1970,paras.130-13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诉南斯拉夫)”Reservationstothe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andPunishmentoftheCrimeofGenocide,I.C.J.AdvisoryOpinionof28May1951,p.23.、“东帝汶案”EastTimor(Portugalv.Australia),I.C.J.Judgmentof30June1995,para.29.、“核武器案”LegalityoftheThreatorUseofNuclearWeapons,I.C.J.AdvisoryOpinionof8July1996,para.79.、“隔离墙案”LegalConsequencesoftheConstructionofaWallintheOccupiedPalestinianTerritory,I.C.J.AdvisoryOpinionof9July2004,paras.88,115.、“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案”Accordancewithinternationallawoftheunilateral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inrespectofKosovo(RequestforAdvisoryOpinion),I.C.J.AdvisoryOpinionof22July2010,para.81.中,均提到“对一切义务”,并将“对一切义务”的范围由“禁止侵略、种族灭绝、禁止奴隶制及种族歧视”,扩展至包含“尊重民族自决”。

  2.“对一切义务”与“群众诉讼”

  与国家间相对义务不同,“对一切义务”是一国对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当一国违反“对一切义务”时,若该事项可纳入国际法院管辖范畴,那么他国可否在国际法院提起类似国内法中的“群众诉讼”(actiopopularis)?

20世纪60年代,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案(埃塞俄比亚和利比亚诉南非)”中曾明确指出,“对一切义务”和当事国的诉权是两个单独事项,一项规则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性质,并不意味着任一国家可对违反该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院提出诉求。

SouthWestAfrica(Liberia&

Ethiopiav.SouthAfrica),I.C.J.Judgmentof18July1966,p.47.然而,在新近的“或引渡或起诉案”中,法院却基于“对所有公约当事国承担的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sergaomnespartes)认定比利时享有诉讼地位。

法院认为,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对所有公约当事国承担的对一切义务”,对于该义务的遵守,每一缔约国都具有法律利益。

QuestionsRelatingtotheObligationtoProsecuteorExtradite(Belgiumv.Senegal),I.C.J.Judgmentof20July2012,paras.68,69.除违反该义务的缔约国之外,其他缔约国都是这项义务所对应的权利享有者,均可以对他国不遵守该义务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

  “或引渡或起诉案”中所提出的“对所有公约当事国承担的对一切义务”,与传统的“对一切义务”存在概念和范围上的差别,因为该义务只局限于《禁止酷刑公约》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并不意味着公约所有条款均具有此种性质,此外,这也并不意味着‘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在其他公约中,同样具有此类性质”。

QuestionsRelatingtotheObligationtoProsecuteorExtradite(Belgiumv.Senegal),DeclarationofJudgeDonoghue,para.12.但国际法院将“或引渡或起诉”条款与公约缔约国在国际法院的诉权相连,从而赋予缔约国对违反这种义务的行为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比上述“西南非案”中法院只承认“对一切义务”的存在而没有赋予国家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更前进了一步。

但法院的这种观点也遭到一些法官的反对,比如我国薛捍勤法官在反对意见中就指出,如果依照法院的判决逻辑,比利时的引渡请求可能被认为是“监督塞内加尔履行公约义务”,但是赋予某一缔约国基于“公约对一切义务”监督另一缔约国义务的履行,势必超出公约框架。

QuestionsRelatingtotheObligationtoProsecuteorExtradite(Belgiumv.Senegal),DissentingopinionofJudgeXue,para.39.

  (四)国家违反人权公约义务而引起的个人补救或赔偿问题

  虽然个人不能在国际法院享有诉讼地位,但国际法院在一些案件中承认,个人因他国违反人权公约义务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通过国籍国提出请求,从而获得赔偿。

赔偿的形式包括恢复原状,若无法归还实物或恢复原状,还可进行赔款,必要情形下可进行补偿,但补偿只限于物质损害,若无法补偿,还可主张“满足”,即停止继续侵害、恢复被害人权利等[3]。

当事国可就赔偿范围及形式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则由国际法院启动赔偿诉讼程序进行裁决。

在“隔离墙案”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认为,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行为还导致住家、商业以及农业用地被征用或毁坏”,“以色列有义务向遭受损失的有关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赔偿”、“有义务退还土地、果园、橄榄园,以及不动资产。

若无法归还实物,有义务补偿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失……对所有因隔离墙的修建而遭受任何形式物质损害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补偿”。

LegalConsequencesoftheConstructionofaWallintheOccupiedPalestinianTerritory,I.C.J.AdvisoryOpinionof9July2004,paras.152,153.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中,法院认为乌干达违反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给刚果及刚果境内的人民造成了损害,因此乌干达应承担赔偿义务,若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依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可以启动赔偿诉讼程序。

ArmedActivitiesontheTerritoryoftheCongo(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v.Uganda),I.C.J.Judgmentof19December2005,paras.259-261.在“《禁止种族灭绝公约》适用案”中,国际法院驳回了原告波斯尼亚针对被告塞尔维亚的补偿请求,因为法院认为波斯尼亚人民所遭受的损害与塞尔维亚没有履行防止种族灭绝义务之间没有“足够直接和特定的因果联系”,但波斯尼亚有权请求“满足”的赔偿方式,包括停止继续侵害、恢复被害人的尊严及权利等。

Applicationofthe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andPunishmentoftheCrimeofGenocide(BosniaandHerzegovinav.SerbiaandMontenegro),I.C.J.Judgmentof26February2007,paras.462-463.

  三、国际法院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具体国际法问题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第1条规定了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并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

国际法院在一些判决和咨询意见中多次涉及民族自决问题。

在1971年“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西南非洲)对各国的法律后果案”的咨询意见中,法院强调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非自治领土。

LegalConsequencesforStatesoftheContinuedPresenceofSouthAfricainNamibia(SouthWestAfrica)notwithstandingSecurityCouncilResolution276,I.C.J.AdvisoryOpinionof5August1970,paras.52,53.在“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法院确认西撒哈拉不是无主地,在非殖民化进程中,西撒哈拉人民有权通过“自由真实表达该领土人民意愿的自决原则”。

WesternSahara,I.C.J.AdvisoryOpinionof16October1975,para.162.在“东帝汶案”中,法院认为葡萄牙所宣称的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是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惯例中演变而来,因此具有“针对所有人的性质”,“各国人民自决权利已得到《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判例的承认”,“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葡萄牙和澳大利亚而言,东帝汶领土仍然属于非自治领土,其人民享有自治权利以及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EastTimor(Portugalv.Australia),I.C.J.Judgmentof30June1995,paras.29-35.国际法院在“隔离墙案”的咨询意见中再次确认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得到普遍遵守,并且认为违反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为还包括“事实上的土地吞并以干涉领土主权”的行为。

LegalConsequencesoftheConstructionofaWallintheOccupiedPalestinianTerritory,I.C.J.AdvisoryOpinionof9July2004,para.118.  2.禁止任意拘禁以及免遭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国际法院在“艾哈迈杜?

萨迪奥?

迪亚洛案”中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的规定,“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这里的“依法”既包括国内法还包括国际公约。

其次,驱逐不能是任意的,因为个人免遭任意对待的权利是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核心权利。

法院还认为,缔约国有权对其国内法律进行解释,法院无权干涉,但是如果缔约国对其国内法的解释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法院就有权采用它认为合适的解释。

AhmadouSadioDiallo(RepublicofGuinea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I.C.J.SummaryoftheJudgmentof30November2010,pp.6,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有关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公权力机关所实施的一切形式的逮捕或拘禁行为,而不论该行为依据的法律基础以及所欲达到的目的。

有关逮捕和拘禁的程序性规定并不限于刑事措施,还包括行政措施。

但只有在公约第9条第2款有关刑事逮捕和拘禁的情形下,才须告知被执行人所指控的罪名。

AhmadouSadioDiallo(RepublicofGuinea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I.C.J.SummaryoftheJudgmentof30November2010,p.10.最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所规定的禁止不人道以及有损人类尊严的对待,已经成为一项普遍国际法规则,国家在所有情形下都应遵守,甚至对那些没有相应条约义务的国家也是如此。

AhmadouSadioDiallo(RepublicofGuinea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I.C.J.SummaryoftheJudgmentof30November2010,p.12.

  3.公正审判权

  常设国际法院在“但泽立法令与《但泽自由市宪法》一致性案”的咨询意见中,详细讨论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两项原则,这两项原则保证了公民的公正审判权。

法院首先分析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两项原则,认为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对个人施加刑罚,而且禁止有罪类推。

对于犯罪的概念应该从个人以及社会两个方面予以确认:

从个人层面来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国家侵害,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从社会层面来看,是为了保证社会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即罪刑法定原则。

法院还进一步分析,由于刑法不能穷尽所有犯罪行为,所以有时会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但不应超过合理限制。

ConsistencyofCertainDanzigLegislativeDecreeswiththeConstitutionoftheFreeCity,P.C.I.J.AdvisoryOpinion,December4of1935,Series.A/B,No.65,pp.52,53.对宪法中所规定的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就会损害个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自由权利。

常设国际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所讨论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禁止有罪类推原则,不仅成为很多战后新兴独立国家宪法和刑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为1966年《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

参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

  1923年常设国际法院针对“波兰地区的德裔移民问题”发布了一份咨询意见。

法院认为,所有波兰境内的居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分种族、语言或者宗教,公民权应该包括有权依据合同占有、使用财产的权利,不论该项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

AdvisoryOpiniononGermanSettlersinPoland,10September1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