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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责令改正通知书。
⑶.其他违法违规相关证物。
⑴.违法违规情节轻微、证据充分,罚款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监察科室或综合科直接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⑵.违法违规情节较大,罚款额超过1000元的,由由监察科室或综合科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相关证物移交给法规科。
⑶.法规科根据案件制作行政处罚卷宗,通过询问当事人等多项措施取得违法违规确切证据,形成行政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
.法规科按市建委批复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期限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监督
总工办。
了解各监察科室的执法情况,督促各监察科室履行执法程序和提高执法效能,科学分析评价各检查科室工作成果。
总工办通过查看、整理各监察科室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分析和汇总各监察科室的工作成果,不仅作为安全站提高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重要参考,而且作为各监察科室评优评先和提职晋级的依据。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企业登记备案
监察一科至六科、地铁科。
企业及其人员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企业填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与企业约定复核信息时间。
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安全培训证和身份证、照片。
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培训证和身份证、照片。
⑴.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外地企业在完成进哈施工备案后,登录“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系统”,填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
⑵.监察科室与企业约定复核信息的时间,企业携带相关资料按期到安全站复核信息。
⑶.企业及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网上修改信息并通知监察科室复核。
.行政监督检查
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随时。
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
⑴.监察科室根据企业上报的隐患整改排查情况,不定期通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到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抽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⑵.抽查以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复核隐患整改排查情况为主,以核查现场实体防护为依据,制作现场笔录,下达整改通知。
⑶.抽查时发现企业有管理涣散、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情况时,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时,责令撤出危险部位人员,停止危险部位施工。
对拒不整改、多次整改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约谈企业领导、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等措施督促企业改正。
.现场抽查情况与安全文明措施费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关联和结合,抽查情况应作为评价、考评的主要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安全站1号窗口。
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要件齐全,7个工作日内核发设备登记卡。
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⑵.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明细表。
⑷.出厂合格证。
⑸.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⑺.塔吊安全监控系统出厂合格证、发票、购销合同。
⑻.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证。
⑴.设备产权单位登录“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下载打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申报后持书面材料到窗口办理。
⑵.受理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法规科。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和考评,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企业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考评时间,1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件);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网上自评后打印盖章,一式两份);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原件);
6)企业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目录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考评表》(原件,项目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区)、县、开发区的提供本表);
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施工现场评定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项目所在地为省内其他地市的提供本表);
考评材料需按相关要求填报完整,复印件加盖公章,按上述顺序装入档案袋内上报。
建筑施工企业登录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用表,进行自评打分(网上考评系统建成后,企业可在网上提交考评申请,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自评打分后直接打印出表,并在网上预约评价时间),按照规定受理时间节点,提交书面材料,接受评价机关考评。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
市行政审批中心安全监督窗口。
受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请。
要件齐全,当场受理;
3个工作日内转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安全员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证。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存凭证。
.意外伤害保险单。
.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登记表。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填写《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登记表》,并通过网络上传项目及管理班子基本信息。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携带要件到责任部门办理备案。
.责任部门将受理的备案登记表转交至安全站监察科室。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复查开工条件,进行安全监督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提出复查结果和整改意见。
接到备案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施工单位,预定复查时间。
⑴.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⑵.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上岗证件。
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
应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已经过论证,并按照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审批。
⑷.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
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协议。
⑺.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⑻.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塔吊安全监控系统、指纹考勤装置已安装。
.工程项目监管科室接到《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登记表》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确定安全监督告知交底时间。
.工程项目监管科室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核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表》所列事项,出具《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表》,下达整改通知。
.工程项目监管科室对参建各主体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送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⑷.工程项目监管科室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
⑸.施工现场开工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申请重新复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及登记
受理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
要件齐全,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单;
要件齐全,7个工作日内核发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登记证、卡)。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塔吊安全监控系统出厂合格证。
.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检测合格证。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施工单位基础施工方案(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钢筋检测及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塔机安装自检表、核验表);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在安拆前2个工作日内登录“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下载打印《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备案表》,申报后持书面材料到窗口办理。
.受理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受理回执单》。
.设备使用单位在起重设备检测、验收完毕后30日内,登录“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下载打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申报后持书面材料到窗口办理。
.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安全文明措施费评价及拨付
监察一科至六科、地铁科,总工办,主管站长。
措施费自评和评价;
措施费拨付。
超进度评价申请不予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约定现场评价日期;
拨付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⑴.《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表》
⑵.《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申请表》。
⑶.《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
.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
⑴.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结果为合格时,可以申请第一次拨付措施费。
⑵.施工现场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施工时,现场自评,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并经过现场监理确认。
⑶.施工单位通过网络上传自评结果、提交评价申请和拨付申请,打印申请表。
.监察科室按约定时间到现场评价,签署评价意见和拨付意见。
评价分数未达到8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约定日期进行第二次评价。
.总工办复核拨付程序和条件,签署拨付意见,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情况汇总表》。
.主管站长签署拨付意见。
.施工单位持申请表到安全站3号窗口办理拨付手续。
.拨付额度(相对于施工合同确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比例)及评价所需形象进度:
第一次拨付,开工条件复查合格后,拨付60%;
第二次拨付,基础施工阶段,完成正负零以下60%以上工程量,拨付20%;
第三次拨付,主体施工阶段,完成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的60%以上工程量,拨付15%;
第四次拨付,装饰阶段,完成水、电、气等管线的敷设和入户,拨付5%。
.第三次评价完成后,由监察科室按照三次评价打分情况统一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汇总表》,加盖安全站业务章后,提供给施工单位到造价部门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监察一科至六科、地铁科,总工办。
施工现场标准化自评和考评。
超进度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约定现场考评日期。
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
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自评打分表》。
.阶段自评报告。
⑴.施工现场在基础、主体、装饰三个施工阶段,每个施工阶段完成50%±
10%工程量时,现场自评,完成自评报告。
⑵.施工单位通过网络上传自评结果、提交考评申请,打印申请表。
⑶.监察科室按约定时间到现场考评,签署考评意见。
.标准化创建目标为合格(不含合格)以上的施工现场,监察科室应会同总工办到现场考评。
.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
总工办,监察一科至六科、地铁科,综合科。
受理群众举报,处理违法违规工程项目。
受理举报后3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⑴.举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⑵.举报案件发生地详细地址或企业、负责人具体名称。
⑴.接到举报后,总工办立即会同案件地点相关科室到现场调查处理。
⑵.总工办向主管领导汇报调查处理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跟踪处理结果。
⑶.总工办按时限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总工办登记记录案件处理全部情况。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综合科,主管站长。
受理事故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到事故现场。
⑴.事故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⑵.《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
⑴.综合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站长和市安监局报告,同时赶赴事故现场。
⑵.综合科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初步调查了解,即时向主管站长汇报现场情况。
⑶.主管站长向站长汇报事故现场情况,站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综合科参与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情况。
.综合科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批复意见,会同法规科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综合科对事故进行登记、统计和汇总,形成季度、年度事故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竣工核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竣工安全核验。
受理核验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约定现场核验日期。
⑴.《建设工程竣工安全核验申请表》。
⑴.工程项目全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安全核验申请表》并报监察科室。
⑵.监察科室与施工单位约定现场核验日期,按期到现场核验,签署核验意见。
⑶.现场核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约定时间现场核验。
四.工作纪律和要求
1.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执法职责和执法程序,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明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从源头和制度上杜绝各类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
2.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⑴.合法、合理原则;
⑵.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⑶.权责一致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3.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执法权限。
对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做到认真履行、严格查处,不滥用职权,无行政不作为情况;
对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做到不越权执法。
4.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做到规范适用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合法;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合法、适当。
5.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认真参加市政府及市建委组织的法制教育、培训,通过法律知识抽查测试。
6.现场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人,现场监督检查时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7.如实做出现场检查记录,不准隐瞒违法违规事实、虚构记录。
8.在检查中不准收取费用,不接受被检查人宴请、礼物等。
9.对核查、核验合格的工程,按期限出具相关手续。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