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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查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查其在有效期内。

留意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检。

1.1.3

取得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站的证明文件,或者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

查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核对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和文件编号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一致。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名称、地址、土地使用内容应相符。

1.1.4

取得政府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查政府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核查设计审查意见书、验收意见书中的被验收单位名称和文件编号应与申请单位的名称一致,内容包含申请充装项目,验收时间及其结论。

1.1.5

介质储存能力

1.1.5.1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

现场核查充装介质储存能力。

1.1.5.2

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

a)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300m3。

不适用

b)压缩气体及低温液化气体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50m3。

c)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1.1.6

自有产权气瓶

1.1.6.1

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现场核查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资料,查气瓶使用登记证。

查广州市气瓶管理系统网络平台。

记录已登记气瓶数量。

1.1.6.2

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经登记的气瓶数量:

不少于15000只。

核查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资料,查气瓶使用登记证。

b)压缩气体充装单位:

不少于3000只。

c)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

d)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不少于200只。

1.1.7

气瓶管理

1.1.7.1

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气瓶档案。

查阅气瓶登记台账、气瓶档案。

气瓶文本档案包括:

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

详见注1。

1.1.7.2

办理了气瓶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查阅气瓶使用登记证。

内容详见注1。

1.1.7.3

将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或在充装前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交送到取得许可的气瓶检验机构处理。

查《气瓶检验协议》、签约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气瓶送检计划和签约气瓶检验单位出具的气瓶检验报告等见证资料。

现场核查。

1.1.7.4

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制定专用气瓶颜色标识等企业标准的,应有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的见证资料。

常用气瓶颜色标志详见注2。

1.1.7.5

气瓶瓶体整洁。

瓶体上有:

a)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

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

气瓶瓶体应涂敷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

b)气瓶警示标签。

气瓶警示标签应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要求,其内容包括:

气体化学名称及分子式;

气瓶及瓶内所装气体危险性的附加信息和在运输、储存及使用上应遵守的警示和其他说明;

气瓶充装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充装量。

应在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警示标签上明确提示禁止驾驶者将使用液化天然气燃料的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c)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现场核查充装完毕检查合格的气瓶。

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上至少注明:

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

1.1.7.6

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查制度,现场核查。

1.1.8

气瓶专用要求

1.1.8.1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查看气瓶制造标志,重点查看液氧、液氮、液氩等焊接绝热气瓶,其标志应明确标示一种介质。

1.1.8.2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查看气瓶制造标志,其标示的气体特性与申请许可充装的气体特性一致。

注:

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

1.2

人员

1.2.0

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气瓶检查员和充装员、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员、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员、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员、化验员和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核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下列见证资料原件:

a)本单位聘用合同;

b)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相关社会保险凭证;

c)工资表;

d)身份证。

1.2.1

负责人(站长)

1.2.1.1

配备单位负责人(站长),对充装单位安全负责。

核查任命书原件。

1.2.1.2

经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安全管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其项目代号应为A3,符合注3要求。

逐一核对其资格证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原件的号码应一致。

核查资格证有效期及聘用情况记载。

1.2.1.3

应当熟悉所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现场考核答辩。

1.2.2

技术负责人

1.2.2.1

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原有已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若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八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具有理工科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下列见证资料原件:

a)任命书;

b)职称证书;

c)学历证书;

d)从事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

1.2.2.2

其项目代号应为A3,原有已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若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则应取得相应气瓶充装项目资格,符合注3要求。

1.2.2.3

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1.2.2.4

熟悉本单位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气瓶充装相关要求。

1.2.2.5

熟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1.2.2.6

熟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处理组织能力。

1.2.3

安全管理员

1.2.3.1

根据充装介质种类及储存能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

1.2.3.2

1.2.3.3

熟悉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

1.2.3.4

熟悉本单位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气瓶安全充装的相关要求。

1.2.3.5

熟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单位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1.2.4

检查员

1.2.4.1

根据本单位充装量,应配备足够的检查员,并且不少于2人,每工作班不少于1人。

核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现场核查。

1.2.4.2

经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相应气瓶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其项目应符合注3要求。

1.2.4.3

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及气瓶基础知识。

1.2.4.4

熟练掌握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要点及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1.2.5

充装员

1.2.5.1

根据本单位充装量,应配备足够的充装员,并且不少于2人,每工作班不少于2人。

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充装站:

根据充装秤的数量确定人数,带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充装秤,每2台秤配备1人。

其他介质充装站:

根据充装排及接头数量确定人数。

1.2.5.2

1.2.5.3

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掌握各规格气瓶最大充装量规定,了解气瓶基础知识。

1.2.5.4

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气瓶充装技能。

1.2.5.5

了解和掌握一般气瓶充装事故的处理方法。

1.2.6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员

1.2.6.1

根据本单位情况,应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员,并且不少于2人,每工作班不少于1人。

充装工作时间在16小时以上的充装单位(如:

24小时营业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至少配备3人。

1.2.6.2

经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考核,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其项目应为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逐一核查其资格证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原件的号码应一致。

1.2.6.3

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了解固定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1.2.6.4

熟悉所操作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能独立操作。

1.2.6.5

了解和掌握一般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方法。

1.2.7

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员

1.2.7.1

根据本单位情况,应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员,并且不少于3人,每工作班不少于2人。

1.2.7.2

经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其项目应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1.2.7.3

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1.2.7.4

熟悉所操作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能独立操作。

1.2.7.5

了解和掌握一般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方法。

1.2.8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员、化验员、检修员

1.2.8.1

根据本单位情况,应配备足够的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员。

并且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取得压力管道巡检维护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相关培训记录;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其项目应为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1.2.8.2

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产品质量化验员,并且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b)相应的资格证书。

1.2.8.3

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附件检修员,并且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核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相关培训记录。

1.2.9

辅助人员

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核查相关培训记录。

自检结论

检查员:

(签字)    年月日

1.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1.1气瓶电子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

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指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等)、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b)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

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c)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

气瓶本次检验日期、气瓶本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d)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

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

MPa)、实际质量(单位:

kg)、实际容积(单位:

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

mm)。

1.2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应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产权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2.常用气瓶颜色标志: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1

天然气

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持证项目均为:

气瓶(罐车)安全管理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原有已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若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则持证项目应为A3和P1)。

检查员和充装员持证项目:

充装(液化天然气)或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

2.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通用要求)

自检

结果

2.1

场地厂房

2.1.1

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可燃介质充装站应符合相应介质的设计规范。

设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充装站还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核查设计审查意见书、验收意见书中的被验收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的名称一致,内容包含申请充装项目,验收时间及其结论。

2.1.2

充装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

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查设计文件。

2.1.3

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设施。

2.1.4

可燃气体充装站内的充装间、实瓶间、压缩机(泵)房等为甲类厂房;

瓶库等为甲类库房。

其厂房、库房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2.1.5

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下不得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盖板,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查设计文件和施工文件。

b)厂房、库房的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结构宜采用敞开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有安全出口。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c)厂房、库房应有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d)建筑面积(单层)超过100m2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5人的生产厂房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

2.1.6

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或专用装卸工具。

站台上宜保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乙炔充装站通道净宽不小于1.5m)。

2.1.7

应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场地,卸载场地应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回车和停靠位置的要求。

2.1.8

充装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适用的汽车回车场地。

现场核查,回车场地应满足运瓶汽车回车。

2.1.9

气瓶充装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b)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并有明显标志和隔离措施。

c)气瓶装卸、搬运等场地应配备防止气瓶碰撞或划伤的设施。

配备防止气瓶碰撞或划伤的设施,如:

运瓶小车、起重设施等。

2.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2.2.1

选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并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

查设计文件和生产单位取得许可的见证资料。

2.2.2

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安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并已通过监检。

查安装单位取得许可的见证资料、施工竣工报告及监检报告。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办理了使用登记证则证明安装单位是有资格的。

2.2.3

特种设备已办理使用登记证。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按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查压力容器相关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见证资料。

核对设备名称、制造单位和产品编号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2.2.4

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等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且确保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

查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附件校验报告。

核查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核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报告、全面检验报告及安全阀的校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2.2.5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查特种设备(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技术档案。

其档案内容包括:

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⑵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⑶制造单位。

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⑹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⑺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⑻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⑼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⑾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的有关资料和记录。

⑿运行故障记录。

⒀事故记录。

2.3

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

2.3.1

气瓶充装系统调试合格。

查充装系统调试合格的见证文件。

2.3.2

储罐本体有色标,并且在显著的位置按照规定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

2.3.3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以及其他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2.3.4

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2.3.5

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2.3.6

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中相关的规定。

2.3.7

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的充装站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2.3.8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下列安全设施:

a)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

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使其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b)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c)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d)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

2.3.9

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连接应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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