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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9

2.13《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

2.14《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1999

2.15《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

2.16《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

2.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2.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

2.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2.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2.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2.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2.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992

2.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2.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

2.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2.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3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为能够让各参建单位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特编制此实施细则。

4职责

4.1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执行“强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强条”的执行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4.2项目总工程师

a)认真贯彻执行“强条”条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组织制定“强条”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

b)组织建立健全“强条”管理网络,推进管理工作。

c)组织召开各部门关于“强条”的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强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3项目QHSE部

项目QHSE部是“强条”实施的主责部门,对“强条”的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设计、采购、施工(包括调试)等部门执行“强条”的过程,收集相关资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进行分析、纠偏及预防等工作。

负责安全管理“强条”内容的监督落实。

4.4项目工程部

负责各专业“强条”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4.5项目物资部

严格执行有关材料管理的“强条”标准,确保使用材料合格。

5要求

5.1项目QHSE部负责建立和保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获取渠道,确保能及时获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发布、修订和更新的信息。

5.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与分解实施。

各参建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

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负责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分解,分专业编制与本单位施工范围有关的条文内容,并明确具体涉及部位,编制完成交监理单位分专业确认。

5.3技术质量科在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设计成品进行检查确认。

5.4发现设计成品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由质量科联系设计单位修改。

5.5施工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应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项目QHSE部在组织方案评审时应关注强制性条文是否齐全。

5.6质量科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应条款实施情况进行逐条确认。

5.7发现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由质量科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改。

5.8物资部应在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

5.9物资部对照设备监造所编制的监造大纲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6实施流程

6.1“强条”实施组织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刘仲勋

副组长:

许家胜、苗圃

组员:

魏文山、王浩中、王传承、李磊、王站

小组下设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QHSE部(全面负责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宣、培训、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6.2“强条”宣贯培训

项目部在编制培训计划中,应重点突出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培训范围涉及到总包项目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各施工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形成强化循环培训模式。

项目部QHSE部应通过会议、工程简报等形式,以工程达标投产为主导思想,深入宣贯“强条”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使“强条”思想深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并在施工中严格组织实施,把“强条”的观念带入到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中,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科学、稳步开展。

6.3“强条”实施计划与保证

为更好的在本工程落实“强条”,特制定实施计划如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执行时间

范围

责任部门

备注

1

强制性条文组织培训

2012.04.10-

2012.04.30

项目部所有人员

QHSE部

2

强条宣传资料的编制、印刷

2012.04.10

各部门

综合部

3

质量月知识竞赛(强条知识竞赛)

2012.06

工程部

4

强制性条文书籍购买

2012.04.15

各专业一本

5

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奖励(与考核合并进行)

工程全过程

各施工单位

工程部/QHSE部

6

 监督检查

7

“强条”实施总结

竣工后

6.4“强条”实施控制措施

6.4.1总包项目部和各施工单位在编写施工组织总设计、专业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方案中应重点强调和体现“强条”的相关内容。

总承包、监理、业主在审查过程中重点控制。

6.4.2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交底中,应把“强条”内容作为重点交底。

6.4.3施工承包商在重大项目施工前,如脚手架作业、大型设备及钢结构起吊作业等,应强化“强条”交底内容,隔日连续作业的应重复“强条”内容。

6.4.4在各项质量活动中,积极推行“强条”内容。

6.4.5“强条”实施检查

项目QHSE部、工程部在体系检查、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质量验收等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应重点抽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主要执行如下措施:

a)抽查项目技术交底、重大项目施工前的强化交底工作。

b)检查图纸和相关措施、方案中“强条”的执行情况。

c)检查强条检查记录是否按规范要求填写。

d)检查结果应按相关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土建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综合规定)

规范名称

强制性条文序号

实施时间

责任人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规程》DL5O53一1996

1、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工程设计阶段开始

到工程结束

安全专工

2、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3、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4、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

(建筑部分)

强制性条文序号及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员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工程开始到结束

质量专工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土建专工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7.1.7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二级基坑

6

8

三级基坑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8

《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9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31—2003

3.0.2组成大模板的各系统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板面垂直度和自稳角调整的需要;

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灵活转动。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紧采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的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计算要求;

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用双母备紧。

4.2.1.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吊运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模板起吊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起吊装。

6.1.7吊运大模板必须采用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停止吊运作业。

6.5.1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5.2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冷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的倾斜角度必须满足自稳角的要求,自隐角不足的,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位置的稳定;

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覆。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面对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mm的操作间距;

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10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GJGJ18—2003

1.0.3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0.5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

焊条、焊剂应用产品合格证。

4.1.3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扎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PRB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M/mm;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构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的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

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和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钢筋牌号

弯心直径

弯曲角(度)

HPB235

2d

90

HRB335

4d

HRB400

RRB400

d

HRB500

7d

d为钢筋直径(mm)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头直径应增加1倍钢筋直径。

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和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mm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12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JGJ-2003)

3.0.5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规定

接头的抗拉强度

接头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抗拉强度

f≥fst或1.1fuk

f≥fuk

f≥1.35fyk

f:

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

fst:

接头试件中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

fuk:

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fyk:

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应能经受规定的高应力和大变形拉压循环后,其抗拉强度应符合本规程表3.0.5的规定。

6.0.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

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13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4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

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

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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