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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请求时。

第二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1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按规定检查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提供以下有关信息资料:

(一)公司计划部门提供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统计月报、年报及经济活动分析的有关资料;

(二)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月报表、报表分析及编制说明,股东会召开前七天提供每年中期及全年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资料;

(三)公司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的审计资料;

(四)公司办公室提供有关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要求参加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等有关的活动,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

要结合公司实际开展专题调研,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领导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全体监事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的合理期间送达。

监事会授权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单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时间。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需提前三天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紧急会议需提前五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通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三十二条会议通知一般应以书面会议通知发出,紧急情况可以口头会议通知发出。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章监事会会议召开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但监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审议待审议案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八章监事会的表决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举手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安排专人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会议的人员以及会务工作人员对会议内容在披露之前要严格保密。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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