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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应急处置程序.docx

景区应急处置程序

广元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3-07-2615:

41:

00 编辑:

广元信息员 来源:

  目录

  总则

  第一编预防准备

  第一章预案建立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制度体系

  第四章物资准备

  第二编应急反应

  第五章应急程序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三编常用预案要点

  第七章火灾

  第八章自然灾害

  第一节极端气候灾害的处置

  第二节地震的处置

  第九章旅游景区设施设备事故

  第三节停水停电及停气的处置

  第四节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故障的处置

  第十章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节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第六节食物中毒的处置

  第十一章意外伤亡事件

  第七节景区交通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节人群拥挤的处置

  第九节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事故处置

  第十二章社会治安事件

  第十节可疑爆炸物的处置

  第十一节抢劫凶杀枪击绑架等暴力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节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的处置

  第十三节散发非法宣传品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节大型活动或会议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三章公关危机事件

  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广元市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旅游景区或景区)。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旅游景区突发事件,是指在景区所辖区域内,突然发生的对游客、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景区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景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火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意外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公关危机事件等。

  第三条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把应急管理贯穿于景区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旅游景区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起到协调、统一领导和快速决策等作用。

  第五条旅游景区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本规范制订具体的、符合自身情况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非等级旅游景区可参照本《规范》。

  第一编 预防准备

  第一章 预案建立

  第七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旅游景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八条旅游景区应急预案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具体细分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程序与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第十条旅游景区设立景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旅游景区应急总指挥由景区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评估紧急状态,升降警报级别;决定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救援;决定从本景区撤离;负责组织指挥本景区的应急救援。

  旅游景区应急副总指挥由景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在应急响应、救援中的具体指挥工作;应急总指挥出差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赶回现场时,应急副总指挥全权代理应急总指挥,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景区经营、安保、工程、接待、财务、卫生等重要部门负责人。

在事故应急过程中,参与应急救援的决策与协调工作,主要负责本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设立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景区应急办公室隶属于景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景区的应急信息接报、通知、信息传达、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事务性工作。

其办公室一般设在景区安保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应确定景区应急支持机构。

  景区应急支持机构包括景区的技术支持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旅游、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卫生等)、救援机构等。

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旅游景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设立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是景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指挥中心,景区发生事故时,保证景区应急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启动本景区的应急监控;根据不同事故的类型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根据监测结果决定疏散目标人群;与景区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第三章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各级领导应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保障景区的运营安全和游客、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景区应急预案体系健全,操作顺畅有效。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所辖区域内容易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工作环节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本景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并及时处理本景区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明确提示和要求有关部门、员工及游客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各项技术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为各项预防准备工作争取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应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制定和强化各部门及各岗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制度,确保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规定得以实行。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急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制度,对景区内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对景区员工和游客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危机发生时,各部门和各岗位可视情况需要,立即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应急救援和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汇报,由其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应执行各项指令,及时提供相关的专业建议。

事件发生现场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与应急管理指挥部的有效联络,根据指令在现场带领员工实施各项处置工作,并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员工应服从景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由本景区员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相应的识别标志,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应急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沟通计划和处置流程,指定相应的部门与人员,负责在应急管理期间,与员工、游客、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事宜。

  第四章物资准备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应为本景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旅游景区应当以自查和配合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在规划、开发或改建时,应在功能规划上充分考虑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在消防、电源线路设置、电器设备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危险物品管理、建筑施工等方面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在重点要害部位、设施和设备上设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前往紧急避难场所的道路保持通畅;景区工作人员熟悉前往的路径。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快速反应和进行施救的安全救援系统。

  景区应急救援系统主要由景区和所在地区的卫生、消防、公安部门和旅游应急救援机构等部门组成。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明确应急检查清单的内容、应急联系的相关部门与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需要配备的各种应急物资等。

  第二编应急反应

  第五章应急程序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相关制度和程序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和所有人员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严防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传播虚假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先遇到或发现突发事件的员工应及时向旅游景区相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简要经过和可能的原因;对人身、财产、景区资源、周边社区可能的影响;需采取的行动和已采取的行动等。

  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获悉有人员伤亡、设备设施严重受损坏、明显存在安全威胁等情形,应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

  第二十九条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尽快赶赴现场,或通过其他的渠道尽快全面了解事件情况;召集景区应急指挥部的相关人员调查、制定解决方案;汇总分析各种信息,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上报上一级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以及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报告。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所采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突发事件发生时,坚持游客和员工“安全至上”的原则,保护游客、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二条旅游景区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参加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是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按照预案施救,未经总指挥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援救预案。

抢险救援中,总指挥有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在第一时间向游客和员工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死亡人员;转移、疏散、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游客;转移景区的重要财产和重要资料。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应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游景区应实施应急沟通计划和公共关系处理流程,有效进行与游客、员工、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区公众等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三十七条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介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时,景区应听从统一的指挥和安排,主动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正常秩序。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景区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景区应实施各种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第四十条旅游景区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事件发生后的新闻发布,须经总指挥批准。

新闻发布须根据景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口径进行。

新闻发布由景区公关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包括以下内容:

对事件的一般描述、报告事件、地点、受伤/死亡人数(避免暴露遭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姓名。

)。

详情披露应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发布。

  第三编常用预案要点

  第七章火灾

  第四十二条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第四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对景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防火场所制定灭火抢救预案,为旅游景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四条旅游景区员工发现有异常的燃烧味、烟雾或火焰等迹象,应寻找源头、观察火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景区安保部和应急办。

  旅游景区安保部负责人获知报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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