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工程承包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业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并应按业务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建筑工程造价有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6、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监理的内容:
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生产管理三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群防群治制度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合同法
1、合同所列的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3、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8点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订立
要约
1、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2)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形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承诺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2、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p6)
2、合同成立的地点(p6)
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
①当事人有过错。
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②纯获利益的合同。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1、主要包括: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
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注意: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
1、概念:
2、无效合同的情形:
(p95点)
3、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p92点)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
2)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
4)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1)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6、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男泻贤?
/SPAN>
。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7、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债务权人分立。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首选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5、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和解(协商)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
2、调解在第三者主持下
3、仲裁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4、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招标投标法
1、范围:
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
1、招标条件:
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后则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招标文件发放: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修改或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的必须保密。
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后则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要求投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
标评: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p192点)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中标结果。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干预措施:
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3、定价依据:
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4、土地的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建设用地
1、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3、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率分为: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工程造价管理咨询行业的地方性组织
注意各自的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1)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资质标准(和甲级对照)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8)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经营违规责任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