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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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包括那些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
具体成果主要包括:
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答、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什么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
(一)土地承包合同。
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二)土地台账。
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三)经营权证书。
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
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五)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
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六)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
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
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内容是:
(一)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
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
(社)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十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是:
(一)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二)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三)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十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第一步:
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
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
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
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步:
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第六步:
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第七步: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
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①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②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③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⑤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⑥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⑦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⑧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⑨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十五、什么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
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
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
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
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
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
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
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十六、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
转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方履行合同的行为。
在承包人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人与原发包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转包无需经原发包方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转让合同的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
受让方还必须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十八、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二)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三)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
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4.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5.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十九、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已经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方代表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签字确认的,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对存在纠纷隐患的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签字确认,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十一、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不符,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
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
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单独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
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二十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对第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三、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社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二十四、农户之间存在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二十五、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
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二十六、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二十七、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承包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九、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
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
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
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三十、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
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二、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三、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三十四、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三十五、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三十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
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三十八、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
三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四十、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合同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2005年3月1日前,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有效合同,应予维护,不得强行调整,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2005年3月1日后发包的集体“机动地”,承包期限超过三年的,违反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确权登记。
四十一、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四十二、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第三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