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760382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3.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专利许可案例Word下载.docx

[判决]法院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判决欧科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桑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桑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这一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法兰作为支承件直接承受了加压时的外来压力。

被控侵权产品在玻璃管内壁上设置法兰,即法兰由玻璃管上端形成并用作封接时的封接面,玻璃管的整个上端都构成了内向倾斜的内法兰,其作用于增大受力面积,同时承载铅焊料,加压时的受力顺序必然是金属端盖铅焊料法兰玻璃管,受力方式必然是法兰直接承受了加压时的外来压力。

显然,被控侵权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内法兰直接承受力这一技术方式与桑达公司侵权要求中的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技术特征是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生产方法已落入了桑达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欧科能公司侵害了桑达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北大学者公益诉讼剑指3c联盟2005年12月1日,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针对3c联盟重要成员飞利浦提起一项涉及数码相机、手机、dvd等数码产品的编解码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此项请求被称为我国ip公益诉讼第一剑。

据介绍,被张平教授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的是菲利浦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号为zl95192413.3)的专利,这是3c联盟专利池中为数不多的中国专利之一,而且该专利可被广泛运用到手机、dvd、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对我国相关产业有相当的威胁。

数年前,国外跨国公司挥舞着专利联合许可(patentpool,直译专利池)大棒大张旗鼓地向我国dvd生产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以飞利浦为代表的3c联盟就是其中之一。

当时我国dvd生产企业交完所有的专利许可费后,每台的生产成本要增加20美圆左右。

据我国有关方面的统计显示,我国dvd出口随之锐减,甚至有的dvd生产厂家因为已经基本无利可图关闭dvd生产线。

张平教授以个人身份针对3c联盟成员之一的飞利浦有关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开启了在我国国内针对dvd专利联合许可采取法律措施的先河。

在解释这次诉讼的意义时,张平教授说:

这次所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目前跟国内产业界无任何关系,只是长期跟踪研究dvd专利许可后,从实务操作上对理论研究做一检验。

也是想通过个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类似3c联盟这样的专利联合许可的合理性、合法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与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

因此,有关人士表示,张平的行动或许是我国第一起公益知识产权诉讼。

[点评]dvd专利许可收费风波也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缺乏有效的应对纠纷的措施和手段。

正如北大教授张平所说,希望通过此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起,能够为我国企业应对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实务方面的借鉴。

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计算机网络域名与商标相冲突的案件。

本案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首例生效判决,也是人民法院就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作出的首例生效判决。

本案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第一,确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调定;

第三,确立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

[案情]原告: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gamble,简称pg公司)被告:

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76年5月,(瑞士)pg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

原告(美国)pg公司(中译为宝洁公司)于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pg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1994年6月,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

宝洁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舒肤佳。

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宝洁公司自199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产品上使用其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

宝洁公司使用safeguard商标的香皂在中国销售时,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肢佳。

舒肤佳等商标。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

近十年来,舒肤佳香皂在国内贸易部、行业协会、调查机构组织的评选和调查中,其市场综合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在香皂类商品中多次位居前两名。

200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

在此之后,原告宝洁公司曾书面通知被告,称被告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原告的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联系,要求被告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子以注销。

被告于1999年11月书面答覆原告,称其对原告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原告派人来协商解决。

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并于同年2月1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

原告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

舒肢佳等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享有很高知名度。

然而,被告晨铉公司却将原告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

(丑)判令被告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宝洁公司还主张safeguard商标系驰名商标,要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晨铉公司辩称:

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原告中文舒肢佳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不能说明其英文safeguard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

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安防的英文表述为safeguard,所以,被告注册safeguard.com.cn域名属善意在先注册,并非恶意抢注行为。

?

审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原告宝洁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原告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

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

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

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商标在.com.cn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

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safeguard.com.cn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

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被告晨铉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被告晨铉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是:

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先注册。

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系争域名。

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

三、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认定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书或者依法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其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

二、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均与safeguard一词没有联系。

虽然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与safeguard的意思有关,但是这不能证明在系争域名注册前,上诉人对safeguard本身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也不能证明其系正当注册系争域名。

三、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明显过错。

首先,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的驰名程度是一个客观事实。

根据宝洁公司safeguard英文商标。

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

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在公众中的认知情况,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对上述商标及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的保护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其中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驰名商标。

尤其是上诉人晨铉公司在因变更企业名称而再次注册系争域名前,经被上诉人宝洁公司书面通知,上诉人已经知道其原来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相同,上诉人仍然再次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

其次,上诉人在域名注册前应当进行而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作了规定,该条第(五)项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虽然进行商标查询不是域名注册的前提条件,但是,为避免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冲突,上诉人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以确定注册safeguard为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然而上诉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就将宝洁公司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注册为域名。

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在行使域名注册管理职能时没有进行商标查询的职责,并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否准许域名注册不是判定商标知名度的标准,也不是判定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四、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该条的第十条之二

(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具有跨国界性。

因域名的注册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往往具有国际性,而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地域的局限性。

因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提交有关域名仲裁机构解决,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事纠纷,此类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998年10月在美国加州成立的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主要负责执行和检查与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协调有关的功能。

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适用于国际互联网域名纠纷仲裁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该政策第3条b项规定,一旦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的命令,域名注册机构将取消、转移以及变更域名注册。

该政策第4条k项规定,解决域名争议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域名争议。

因此,从国际互联网域名争议仲裁的实践来看,域名纠纷仲裁并不排除法院对域名争议的管辖权。

所以,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

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法受理本案。

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能否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管理的法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

第二种观点认为:

首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一个客观事实状态,法院在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涉及到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法院应当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认定。

系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往往涉及到域名注册人在注册使用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这对判定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重要影响。

因此,法院可以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

其次,虽然《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但这只是从商标的行政管理方面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定的行政职权,《商标法》并没有否定法院可以在审判中对系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虽然《驰名商标志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但这一行政规章对法院的司法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司法上的通行做法。

因此,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而产生冲突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有关证据,确认宝洁公司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在本案终审判决后的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该商标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减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变万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实行法定主义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通例。

同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

(2)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如果域名的注册使用人违反这些规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在判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素,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具有过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列举了过错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参考。

该政策第4条b项规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如下,但又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注册或取得域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别的方式转让给作为申诉人的商标权人或者申诉人的竞争对手,以获得超过其取得域名所付出的成本的利益;

2.域名注册的目的是阻上商标权人用相应的域名来体现其标识3.注册域名的目的主要是阻止竞争对手的经营;

4.域名持有人为盈利而使用域名,意图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采用了造成申诉人的商标与其网站或网址之间或与该网站或网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间在来源、赞助人、附属关系。

认可关系上可能混淆的手段。

此外,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域名使用,也应当认定域名注册使用人具有过错。

(二)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

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系争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足以造成公众对域名注册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关系或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

(三)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即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是导致公众对域名注册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关系或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原因。

(四)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标志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列举了域名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正当利益的几种情况。

该政策第4条c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又不限于下列情形,即证明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享有权利或正当利益:

l.域名持有人在收到任何与本域名有关的纠纷的通知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善意使用或能够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名称;

2.域名持有人已因域名而知名,即使其还未取得商标权;

3.域名持有人合理地非商业性使用或正当使用域名,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误导消费者或淡化商标。

如果域名注册使用人对其域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的,则该域名注册使用人就不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晨铉公司注册家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篇二:

我觉得许可价格要看专利在产品中所能创造的价值,以及产品本身的利润。

有些产品利润本来就只有销售额的2%,甚至有些产品都不会产生利润,靠一些拓展范围创收,那2个点明显就高了。

【篇三:

专利许可合同要点及专利许可的成功案例分析技术创造财富创新强盛中国专利商用化模式:

一、专利商用化模式专利投资基金。

标准化谈判流程:

二、专利许可中的要点第三步:

使用友好的专利许可合同模板。

合理的专利估值:

二、专利许可中的要点科学的专利估值,谈判基于具体的假设,而非仅仅就价格而谈论价格。

商业化尽职(commercialduedeligence):

二、专利许可中的要点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应设置商业化尽职条款,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并确保许可方的利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化宗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