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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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合同引发的变更
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对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工程变更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当合同中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工程变更条款时,合同参与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增加合理的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控制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5、工程变更的范围
5.1、合同内容数量的变更
5.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5.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交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5、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5.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二、工程变更的分类
1、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1.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1.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1.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1.5、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2、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一般可分为三类:
2.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
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1)、涉及结构安全。
(2)、影响使用功能。
(3)、因设计变更而造成经济签证额大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或延误施工工期大于5天(不含5天)。
(4)、改变了原平面布置或外观效果。
2.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
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
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2.3、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
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
三、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变更设计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
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3、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四、申报审批程序:
1.业主指令的变更:
业主指令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变更令,交由驻地监理监督执行。
并将变更资料交工程师、合同部存档。
如涉及设计变更要由设计代表作变更设计图纸。
2.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
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
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3.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3.1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审批。
3.2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监理代表处工程部。
3.3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
对于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一定要合理,变更的工程内容才能成立。
所以,技术方案一定要尽可能地提出两种以上,以便进行对比,要结合经济技术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作为最终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
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3.4合同部审核单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
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3.5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3.6业主的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3.7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
五、变更单价的确定
由于工程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
应当澄清的是,对于工程变更的项目并不是象承包商所期望的那样全部需要确定新的单价。
需要确定新的单价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工程量清单里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
二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对于第一类情况,FIDIC合同条件中单价调整一般合同规定为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该单项工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以上时,则可以对相应部分调整单价和费用。
B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
价格变更参考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建设指挥部确认后执行。
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和总监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中介机构复核签字后报指挥部,管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院长批准。
6、工程变更的影响
7、工程变更的索赔
附录:
承包人提出工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程变更建议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和工的工程款;
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
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期的调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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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清单缺项漏项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的价款调整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工程费的方法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调整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费的方法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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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事件
工程变更的价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款调整同价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工程费的方法按照其规定调整;
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其中,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
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100%。
式中:
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调整措施项目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费的方法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
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
(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调整承包人报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价偏差的方法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超
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P0<
P1×
(1-L)×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2)当P0>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删减工作或工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
程的补偿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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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事件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的价款调整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调整分部分项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工程费的方法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
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Q0时,S=1.1Q0×
P0+(Q1-1.1Q0)×
P1
(2)当Q1﹤0.9Q0时,S=0.9Q0×
P0-(0.9Q0-Q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调整措施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费的方法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
第72.3款规定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1)当S1﹥1.1S0时,M1=M0+△M
(2)当S1﹤0.9S0时,M1=M0–△M
式中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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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索赔事件
索赔的价款调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整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发出索赔意向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
书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索赔记录的保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
造
存和审查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
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
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提交费用索赔报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告和有关资料。
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
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
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核实费用索赔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报告的限制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调整价款的确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
认与支付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
结算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事件
现场签证的价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
款调整证明。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现场签证的提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
出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现场签证报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
的确认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
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
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现场签证的要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
求签证
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
的数量。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
班的数量和单价。
现场签证工作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
的实施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签证的限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
制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调整价款的确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
认与支付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变更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监理单位)
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兹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以审批。
附件:
提出单位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一致意见:
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项目监理机构
签字:
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工程变更令
项目法人: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
变更项目
单价
估计变更数量
估计变更金额
变更设计报告单(变更号)
工程名称
里程
原设计图纸名称
图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摘要(包括清单号、数量、单价、金额及工期):
监理意见(盖章)
设计代表意见(盖章)
业主代表及工程科意见
造价站意见(盖章)
合同管理科意见
业主意见(盖章)
工程变更一览表
项目名称
清单号
单位
单价(元)
原设计数量
原设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