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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坦白检举教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对继续隐瞒、拒不交待自己或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为此,为促进你们立功赎罪,对新的罪犯有必要进行自首、坦白、检举教育,开展自首、坦白、检举活动,达到促使你们放下包袱,积极投入改造的目的。

【一】坦白、检举、自首的概念及含义

〖一〗坦白的概念及含义。

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犯罪分子在被传唤、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在受到侦查、审判的过程中有所悔悟,如实交代自己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分子被抓到后就“吐”了,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等有关情况。

包括:

余罪、漏罪、新罪。

〖二〗检举的概念及含义。

检举,泛指揭发、举报坏人坏事的行为。

检举通常是指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或者应追究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提供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三〗自首的概念及含义。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上述规定,自首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出于本人意愿而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

具体包括:

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投案;

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察觉以前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之一。

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必须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当然,有时有些细节或情节,记不清或无法说清楚的不认为是隐瞒。

只要基本的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了,就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犯罪分子只有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最终说明其有悔罪的诚意,这是司法机关对自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与此,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以自首论。

作为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司法机关没有查出,或他人没有揭发自己余罪之前,如实供述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其价值远比一般的自首行为要大;

因此,应按照自首对待。

同时,自首和坦白是有区别的。

自首是主动地交待自己的罪行,而坦白则是犯罪分子归案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动供认自己的罪行。

【二】“坦检”教育的意义

1、利于罪犯放下包袱、安心改造。

罪犯在服刑初期,常常觉得前途渺茫,加上不了解党和国家改造罪犯的政策,精神紧张,思想包袱重。

同时,由于对失去自由,受到严格的的管理不习惯,特别是尖锐地感到各种需要受到限制,产生苦闷、抵触情绪,缺乏明确的改造目标如何度过刑期的必要打算。

如果又隐瞒了漏罪(特别是重大漏罪),更是整天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疑神疑鬼、草木皆兵。

担心某一天自己的问题会暴露出来,司法机关对自己老帐新帐一起算,自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因而精神压力更大,惶惶不可终日,这对今后的改造是很不利的。

如果罪犯在干警的教育帮助下,积极主动地自首,坦白交代自己的余罪,可以使自己放下精神包袱,弃旧图新,轻装前进。

同时也说明了自己通过教育确有悔过自新的思想转变,还为自己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这无疑地有助于加速罪犯的思想改造,为早日改造成为新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2、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坦白、检举可以使那些仍然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给社会上那些执迷不悟的人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促使他们对所犯罪行有所悔悟,挽救他们不致在犯罪的泥坑里越陷越深。

从而,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与此,也是给你们一个主动赎罪的机会。

纸是包不住火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做了坏事,休想长期隐瞒下去。

你们的余罪、漏罪早迟都会被揭露。

如果自己不交待,等到别人检举出来,就会受到从重处罚,有人心存侥幸,寄希望于被害人不检举,或同伙不会坦白,这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3、有利于罪犯接受考验。

开始服刑,想要弃旧图新,忠实改造,首先就要真心实意地认罪悔罪。

坦白自首交代余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既说明一个罪犯能够认罪悔罪,也说明他能与过去的罪错彻底决裂,在改造中给管教干警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为积极接受改造、早日获得新生争取良好的起点。

不是看你说得怎样好听,要看你实际行动做得如何;

有罪不交待,言行不一,口是心非,不能算认罪。

4、有利于打击、惩罚犯罪活动。

大多数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都是暗中计划和进行的,非常隐秘。

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要经过刑事侦查、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刑事执行几个阶段;

特别是刑事侦查阶段,国家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查找犯罪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

这就势必造成国家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如果知道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人员及时通过自首、坦白、检举等方式向有关司法部门提供情况,就可减少这种损失,无疑地有利于国家及时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和惩罚。

【三】“坦检”的范围和方法

为了使罪犯集中精力和目标,切实搞好坦白检举,应把握以下范围,并采取有效方法。

〖一〗坦白、检举的范围。

1、坦白交待自己的余罪。

包括隐瞒的犯罪事实,未被发现的犯罪证据、赃款、赃物。

2、坦白交待自己的新罪。

对判决宣告后实施的犯罪,也必须毫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交待清楚。

3、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这应包括你们知道的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重新犯罪活动;

及其掌握的犯罪的主要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脱逃犯躲藏情况等。

4、明确坦白检举的重点。

坦检的重点是流氓团伙犯罪、杀人、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抢劫、盗窃、拐卖、走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只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现在发生的犯罪,还是过去发生的犯罪;

无论是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犯罪;

无论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还是他人实施的犯罪,均不受时间、地点和身份地位的限制,无论涉及什么人,都应大胆地坦白检举。

〖二〗“坦检”的方法。

1、口头与书面相结合。

罪犯应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边回忆,边坦白、检举;

既可口头讲、也可书面写。

当然,最好是亲笔书写“坦检”材料。

确实写不起的也可以请人代写。

2、直接和问接相结合。

如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或教唆、传习犯罪伎俩的,要找干警直接讲,或写成书面材料交给干部。

若不识字的可以委托其他服刑人员代为书写“坦检”材料;

但是,代书人应忠实于被代书人的原意,不得违背被代书人的真实意思及事实真象。

3、内容和形式相结合。

举报材料的内容包括:

举报材料标题;

投寄的单位(台头);

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正文应写清犯罪的时间、地点、人和事、经过、情节(数额)、结果、知情人等。

写好后交给司法干警,根据举报的性质分别寄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

总之,只要认真按照以上要求做,坦白检举活动就会顺利进行。

【三】坦白检举及其处理

〖一〗自首交待自己余罪漏罪的法律后果。

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悔罪,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法律应当予以许可并对其交待的罪行从宽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第68条还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罪轻罪重,均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的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结果。

对此,应明确“从轻、减轻、免除、犯罪较轻”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对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无罪宣告,而免除其刑罚。

犯罪较轻,是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属于犯罪较轻的。

根据《刑法》中,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对服刑后自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犯罪,犯罪较轻的一律宽大,免予处罚;

对自动交待本人较重的漏罪,也都一律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律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如,罪犯张某(男,24岁,盗窃罪,有期徒刑11年),就是在接受“坦检”教育后,自首交待了自己伙同陈某、周某等6人盗窃作案10余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张某与陈某均为该案主犯,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当时《刑法》的规定,均应判处死刑。

鉴于张某在服刑期间能主动自首交待自己的漏罪,检举他人犯罪,张某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与此,若隐瞒余罪、漏罪,被司法机关查处后,必将依法从重处罚。

例如,罪犯李某(男,30岁,盗窃罪,有期徒刑6年)、黄某(男,30岁,盗窃罪,脱逃罪,有期徒刑17年),二犯隐瞒了两起杀人、抢劫的重大漏罪,后被公安机关发现线索,查清了其犯罪事实,1994年二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李、黄二犯并非没有接受“坦检”教育;

但他们总是心存侥幸,企图隐瞒漏罪,蒙混过关,最后将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二〗坦白交待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部份罪犯在自己所犯罪行被司法机关发觉,对其进行讯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对已被发现、怀疑的罪行作出了如实的交待、供述。

这就是司法文书上常见的“犯罪后尚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的表述,是对犯罪分子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的肯定。

按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也就是说,量刑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四个方面来给予综合评定。

量刑情节又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自首从宽就是法定情节;

而酌定情节则包括: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环节、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的情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内容;

其中,犯罪后的态度是很重要的因素。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一;

犯罪分子态度好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及其改造的难易。

犯罪后坦白认罪的,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比较容易改造,可以从宽处理,即在法定刑内予以从轻判处。

与此,若是坦白交代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只要态度端正,交待彻底,认真接受教训,保证以后不再犯的,政府将一律不予追究。

上述事例充分说明,有余罪漏罪的罪犯,通过政府讲明的政策,自己应当三思,及早自首坦白交待余漏罪,走争取从宽处理的道路;

否则,假如有一天,同伙和知情者自首、检举了你的犯罪行为,或者公安机头发现线索,查清了你的余、漏罪,你将受到依法从重处罚。

【五】坦检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坚信党的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坦检”的方针政策。

在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中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只坐一年”的说法,是对国家政策的不了解,不信任,有些是极少数别有用心的罪犯对党和国家这一政策的恶毒攻击和诽谤,是严重的不认罪服法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反改造言论。

事实上,我国无论在一般的违规违法的坦检问题上,还是在犯罪的坦检问题上,都一贯坚持党和国家的政策,视其主观态度,该奖则奖,该罚则罚,奖罚分明。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

在“坦检”活动中,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

无论是坦白,还是检举;

无论是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是他人的犯罪行为;

无论谁的罪行,在事实上不能有半点虚构或猜想、推断,一定要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既不能无中生有,也不应隐瞒包庇;

如果是听人说的,就讲清楚听谁说的;

如果是亲眼见到的,就讲清是亲眼见的;

如果是自己参与了的,就讲明自己参与了的,随意编造,瞎说一气,既害人,又害己,是不老实的表现。

你们过去就是吃了不老实的亏,走上了犯罪道路。

因此,你们必须要接受这个教训,无论是坦白、自首,还是检举,都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

〖三〗要正确对待检举。

对他人的揭发,要理智地对待;

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有问题的,要主动交待清楚事实的真相,对检举揭发人,不能打击报复。

对检举、揭发不实的,要区别对待,如果别人出于报复、陷害或投机取巧、达到捞取改造资本目的的,应向司法干警报告,由司法干警处理。

不能以牙还牙,找检举揭发者算帐;

否则,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带来新的问题,变有理为无理。

〖四〗要严防破坏捣乱。

进行坦白检举是一次十分严肃的斗争,往往会有个别人进行抵制和破坏,每一个罪犯都要提高警惕,认真对待。

因此,必须做到两点:

A、不能借机报复、陷害他人;

B、不能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破坏坦检活动,散布流言诽语,煽动、制造事端,防碍坦检活动的进行。

如果有谁胆敢对坦白检举活动搞破坏,政府将依法予以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过去属于死神,未来属于自己”。

你们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坦白检举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按照政府提出的要求和方法,积极投身到“坦检”活动中去,争取立功赎罪,为你们今后的顺利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讨论题:

l、为什么要开展坦白、检举活动?

2、你打算怎样投入坦白、检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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