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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与职工相结合、依靠职工边查边改”的原则。

对查出的问题当时不能彻底整改的,要采取临时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并拟定计划,限期整改。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一、生产部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

负责对隐患进行登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

二、各职能部门、车间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

三、在实施整改的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线管理”的原则。

四、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单位,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严重性,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

对于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递送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

五、隐患所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根据隐患的性质及整改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管理或技术的方案消除隐患,并通过检查、验收、认可。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案。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部牵头,与行政、设备等部门共同研究编制。

三、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遵循“收集资料、现场堪查、研究分析、认真评估、明确责任和步骤、反复修订、切合实际”的原则。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经发布,公司全员必须无条件学习和掌握。

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必须立即启动。

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直接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二、追究范围:

⑴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因管理混乱造成事故者;

⑵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不及时解决安全防护问题或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者;

⑷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生产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发生时,未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者;

⑺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致使同类事故一年内再次发生者;

⑻挪用安全措施经费、材料或擅自决定拆除安全防护设备、装置、设施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者;

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加班加点,致使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者。

三、追究形式:

根据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承担全部或部份损失、罚款、诉职、降职、降薪、撤职直至从公司除名,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轻伤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作出决定。

安全“三同时”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

二、总工程师和技术部门,在项目设计时,必须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纳入设计。

三、设计方案应按规定由行政副总经理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五、工程竣工后,行政副总经理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并召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实施竣工验收。

六、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通过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三同时”把关由公司法人代表和分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公司管理干部、管理人员分行政线、生产线分别编组进行安全值班。

生产线值班应将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交叉配置,确定值班组长。

二、各重点部位,如物资库房、配电室、门岗等,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岗位人员进行分组编班。

3、管理值班内容:

⑴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尤其是安全操作、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状况。

制止违章指挥,纠正违章操作。

⑵解决处理好生产系统中的安全问题。

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⑶对各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盗及岗位值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管理值班时间:

实行24小时负责制。

五、管理值班人员名单,由公司办编制以通知形式下发执行。

安全例会制度

一、为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例会制度。

二、例会主持及参加人员范围:

公司级例会:

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召开;

部门级例会:

由部门负责人召集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召开。

车间级例会:

由车间主任召集车间有关人员召开,必要时可邀请上级主管人员、技术人员参加;

班组级例会:

由班组长召集班组成员召开。

三、公司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部门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车间级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

班组级例会每日召开一次。

四、例会主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各类重大问题。

五、各级例会应主题明确,形成决议,落实决议的执行单位和责任人。

六、各级例会必须由主持人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职责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职责合并进行。

由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总责,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

3、公司财务部、档案室、办公场所、物资库房、配电室、车库、值班室、食堂等属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各重点部位主要负责人为该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5、各重点部位均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档。

6、公司编制并发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压力容器属于公司特种设备。

其运输管理、储存管理、维护管理、操作使用管理、日常检查管理归属于设备部;

检验、登记管理归属于生产部。

二、运输、储存、操作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

三、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四、检查、检验:

⑴入库和使用时,应进行合格证检查、外表检查、安全附件检查、基础检查、紧固螺栓检查、震动磨擦情况检查。

⑵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

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⑶停用两年以上要恢复使用的;

外单位调入的;

主要承压原件经修理改造的;

发现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提前检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凡公司员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费用缴纳、申报、领取等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

二、员工负伤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条件之一者,即认定为工伤。

三、员工因工负伤,由安全环保部依法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员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

报销后的余额部份按公司制度办理。

五、员工非因工负伤或依法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发生时,医疗费用自理。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凡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事故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产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二、事故调查处理:

⑴轻伤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除轻伤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⑷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⑸轻伤事故经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结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经上级安监主管等部门批准结案。

三、事故发生后,生产部应按规定进行统计,但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应列入表外。

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小车日常管理由公司办负责,货运车辆运输管理归属供应部具体负责,安全环保部督促。

2、公司办、供应部应制订相对应具体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管理、行车管理、日常安全检查、驾驶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等。

制度需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并送安全环保部存查。

3、机动车辆的转向器、制动器、喇叭、信号灯等安全设施,必须完整、灵敏、可靠。

4、机动车辆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合法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驾驶操作,行车过程中不得超速、超载行驶,严禁人货混装,严禁随意停放。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负总责,供应部按计划采购,设备科物资库房储存保管,人力资源科按标准审核发放。

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厂家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商品,不得进购无资质或非标准商品。

3、通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生产一线人员:

防尘口罩2个/月/人或沙布口罩2个/月/人;

布手套2双/月/人或线手套2双/月/人;

帽披1顶/半年/人;

洗衣粉200克/月/人;

工作服1套/年/人。

(2)后勤及脱产人员:

沙布口罩2个/月/人;

线手套1双/月/人;

帽披1顶/年/人;

4、特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

(1)安全帽、保险绳,采取物资库房统一保管,实行借用制。

(2)防护面罩、绝缘用具,采取分岗位、分班组配备,按班交接使

用。

5、每季度对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凡达到报废或接近报废状况的,实行一次性报废,并将其销毁。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保障制度

1、各级在编制和安排年、季、月生产工作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需设备、物资、器材、经费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

2、财务部应按国家规定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拿出10-20%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用。

3、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防火防炸、防伤亡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如:

重点岗位、部位和设备设施等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和保险信号装置等。

(2)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切技术措施。

尘毒吸收、通风降温、减振防燥等装置。

(3)有关保证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必须的房屋及设施。

(4)编写安全教育材料、出版安全刊物、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购

买有关书籍资料等。

(5)其它。

4、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的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名称;

内容和目的;

经费预算;

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和负责人;

进度和期限;

措施执行和应达到的效果等。

5、安全环保部综合各部门、车间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后,编制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草案,送公司级安全例会审议。

6、各部门、车间编制设备设施大中修计划,应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经审定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生产部应结合年度工作实际需要,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严格逗硬考核。

二、评选先进集体、劳动标兵、先进个人等,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制度落实到位,完成了安全目标任务的部门(车间)全员给予奖励。

各级奖励标准,依据年度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有下列成绩之一者,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⑴模范地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成绩显著者;

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造性发明,促进了生产发展者;

⑶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及时制止违章,从而防止了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了事故损失者;

⑷抢救事故积极有功者。

五、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差、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部门(车间),除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外,取缔或部份扣减该部门(车间)全员安全奖。

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纪律,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按国家相应规定和公司《纪律检查制度》,结合公司《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七、发生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律按国家规定和公司《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责任。

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者;

⑵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造成事故者;

⑶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造成事故者;

⑷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设施,造成事故者;

⑸发现险情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向领导报告酿成事故者;

⑹玩忽职守,忽视安全造成事故者。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⑴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不报者;

⑵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⑶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致使事故后果更为严重者;

⑷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防范措施不落实,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者;

⑸对制止违章违纪及事故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十、轻伤事故处罚:

⑴直接责任轻伤事故,直接责任人等要部份或全部承担受伤者的治疗和疗养补助等费用,扣惩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一个季度安全奖。

同时按公司《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责任。

⑵间接责任轻伤事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度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⑶意外轻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处罚:

⑴按上级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

⑵按公司《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⑶处予有关责任人直接经济损失5-20%的赔偿;

⑷取消事故责任单位领导部份或全部安全考核工资,同时取消该单位部份或全部安全奖。

十二、蓄意违章而导致的受伤、死亡等均不认定为工伤,一切责任由直接责任者和其它有关人员承担。

十三、安全环保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中所指的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给予批评和警告;

未在重新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隐患长期拖拉不予整改的,直接罢免责任单位主管领导。

因隐患整改拖拉导致事故发生,事故责任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十四、安全生产奖励、处罚由生产部提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执行。

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公司尘、毒、噪声等环境治理设施,防暑降温设施属于劳动保护设施。

二、公司对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以及噪声超过85分贝的场所和岗位进行治理,对高温工作场所和岗位配置排风扇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劳动保护设施的使用部门(车间)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主要领导是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四、劳动保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单位、设备部负责,生产部督促。

五、劳动保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管理原始记录。

六、使用单位、设备部、生产部均应作好劳动保护设施登记,加强管理。

七、劳动保护设施的性能无法达到要求时,经使用单位申请,设备部、生产部鉴定报废,从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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