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docx
《城市供用气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供用气合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供用气合同
城市供用气合同
用气人(甲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供气人(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的代表人(负责人):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天然气交付点
本合同交付点为用气方所在地调压、计量装置的出口处。
第二条天然气交付方式
供气方将通过管道输送在交付点将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用气方。
第三条供气压力及小时流量
供气方在交付点向用气方供气的压力为。
最大小时流量为立方米/小时。
第四条用气种类和性质
本合同供给用气方的气体为天然气,用气性质为工业用气。
第五条供气质量
1、供气方按本合同交付给用气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
2、一旦出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天然气,用气方有权拒绝接收,拒收的天然气数量应在该合同年照付不议量中扣减,同时应按短缺交付量规定处置。
第六条供、用气开始时间
供气方应该备妥输配气设施以供使用,用气方应备妥用气设施以供使用。
供、用气双方按照约定的通气时间提前15日将其合理预计的准备开始供、用气的日期通知给对方。
约定通气时间为年月日。
第七条合同区间及用气数量
本合同连续五个合同年为一个区间,本合同区间年合同气量分别为[]、[]、[]、[]、[]万立方米,日合同量按年度平均日气量确定为[]、[]、[]、[]、[]万立方米。
第八条天然气交付、提取指定程序
1、在供气开始后的每个月度的第20日,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提交下一月度每周的预计用气量,在每周五提交下一周每日计划用气量;但该计划用气量不得超过周预计用气量的±5%。
2、在通气起始日前一日和其后的每一日,用气方不晚于12:
00时前以传真方式通知供气方下一日的日指定用气量。
3、用气方有权在合同期内任一日要求供气方交付不高于最大日量的任何天然气数量,最大日量不得超过合同日用气量的1.2倍。
但用气方在任一合同年内该日最高用气量的累计量不得超过该合同年的合同气量与该合同年开始时补提余量之和。
4、供气方有义务在交付提取期内的任何一日按指定的气量向用气方交付天然气,但供气方无义务交付超过最大小时流量、最大日量、最大年量的天然气量。
5、如果用气方需要提取超过最大日量或最大年量的天然气量,需经供气方同意,具体细节双方将另行协商解决。
6、用气方应尽合理努力以数量波动最小的方式提取天然气,供气方应尽合理努力接受和尽快按用气方要求改变天然气的交付量。
7、任何一方应就其已知或可预见的可能导致或引起天然气交付或提取中断、减少的任何情况于不少于7日前通知对方。
如遇对有关设施进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等影响天然气交付和提取的情况时,双方应通力合作,共同确定彼此方便的关闭、停工和减气的时间。
第九条照付不议
1、从本合同生效后开始的每一合同年(或其部分时间)应计算“天然气年度照付不议量”,该数量为该合同年的年合同气量乘以一定的折减系数,考虑用气的实际情况,折减系数确定为85%。
2、自本合同生效后开始的每一合同年(或其部分时间)应计算“天然气年度净照付不议量”,该数量应为该合同年的“年照付不议量”减去以下扣减数量之和后的余额。
(1)、该合同年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可以免责的用气方未能接收部分的累计量。
(2)、该合同年供气方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未能交付的累计量,但供气方因用气方逾期未交气款而减供或停供的气量除外。
(3)、该合同年用气方因天然气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的累计量。
在计算净照不议量时,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项中一项以上情况的任何天然气量仅能计算一次。
在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双方同意日指定用气量将依据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前最近一个即时周计划中的平均日数量来确定。
3、无论是否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相佐,本合同生效后每一合同年,如果用气方在该合同年内按本合同规定实际提取的天然气量小于该合同年的净照付不议量,则用气方除向供气方按实际用气量支付天然气款外,还应向供气方支付该合同年实际提取量与净照付不议量差额气量的商品价款。
以上差额气量称为该合同年的“补提气量”。
4、在合同区间的每一个合同年,用气方在提取完该合同年的净照付不议量之后,应有权回收补提气量。
当用气方回收补提气量时,供气方应按用气方日指定量向用气方免费交付补提气量(如果交付补提气量的合同年的天然气价格与补提气量产生的当年价格有差异,则应以交付补提气量的合同年的天然气价格为准,进行价款的补交或退还),但交付的补提量累计不能高于该合同开始时的补提余额。
5、对于在合同区间内的任一合同年产生的补提气量,用气方有权在该年度补提气量产生之后的5个合同年内予以提取,逾期未提取部分视为作废。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确实对正常的天然气交付和提取产生影响,则对补提气量提取年限将以该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为限,相应进行后延处理。
6、供气方在向用气方交付任何补提气量时,应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上进行抵扣,即交付必须以年度补提气量的产生顺序进行。
7、如果在本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用气方尚有补提气量,则供气方应退还用气方该补提气量余额所对应的天然气价款,该价款按补提气量产生年份的天然气价格计算,退还给用气方的款项不计利息。
第十条短缺交付和违约气量
1、短缺交付量为供气方在合同有效区间内的任一日的实际交付量少于日指定用气量的天然气量。
2、任一日的违约气量,是该日的短缺交付量减去以下扣减数量之和后的余额:
(1)、该日供气方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用气方日指定用气量中未能交付部分的气量。
(2)、该日用气方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未能接收部分的气量。
(3)、该日供气方因依照第十三条6款规定对用气方减供或停供的气量。
在计算违约气量时,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项中一项以上情况的任何天然气量仅能计算一次。
3、年度违约气量是该合同年内任一日违约气量的累计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一年度,如果存在有违约气量,则供气方应向用气方减收下述气款,公式为:
年度违约减收额=该年度违约气量×该年度天然气价×2%
第十一条天然气销售价格
1、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销售给用气方的天然气价格为元/立方米。
2、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上游气价调整时,供气方的销售价格随之联动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天然气的计量
1、按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在交付点按体积(标准立方米)计量。
2、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供气方提供合格的燃气流量计,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
供气方负责管理,用气方监护。
3、天然气的计量以供气方提供的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4、天然气日常计量交接单由双方指定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
如果用气方认为计量交接单有误,应在签署计量交接单的同时将该异议填注在计量交接单上,但这并不能免除用气方依据供气方开具的发票付款的义务。
该异议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调整结算气量和气款,用气方如果拒绝在计量交接单上签字,将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5、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
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
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天然气的结算
1、本合同规定,对天然气使用费实行按周结算制度。
对于实际使用量低于净照不议量的差额气量的天然气价款、补提气量应补交或退还的款项、以及违约扣减额实行按年结算制度。
2、在合同期内每周日12:
00时前为抄表时间,每周一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交一份用气报表,该报表内容为前一周的如下资料:
(1)、用气方日、周指定用气量。
(2)、供气方实际周交付气量。
(3)、为计算违约气量,依照本合同规定扣减的数量。
(4)、为计算净照付不议量,依照本合同规定扣减的数量。
(5)、任何补提天然气量。
(6)、所使用的天然气价格。
(7)、双方签署的其他内容。
(8)、双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合同期内供气起始日后每一周的周二或之前,供气方代表应向用气方开具前一周天然气销售发票。
当上述前一周为每一合同年的第一周时,则所开具的发票中还应包括:
依照第九条3款规定用气方应交付的款项(如果存在)和第九条4款规定对补提气量应补交或退还的款项(如果存在)以及依照第十条3款规定供气方应向用气方交付的年度违约减收额(如果存在)。
4、用气方自收到依照上款规定开具的每张发票之日起3日内,应按发票所列款项向供气方以同城支票方式付款(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如果用气方对供气方开具的发票的任何款项存有异议,用气方应在支付发票结算款项的同时,书面通知供气方,该通知应说明用气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但在提出过程中不得停止结算。
供气方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将有争议款项单独列帐,在该争议解决后的下一个结算周内结清。
6、如果用气方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未付出款项,则供气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滞纳金。
如果用气方应付款逾期未付达五日时,供气方在提前五日通知用气方后还未支付气款,供气方停止供气。
当用气方对逾期未付的款项及滞纳金足额支付后,供气方应对其恢复供气,但在该停供气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应由用气方承担。
第十四条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天然气计量装置出口处(即供、用气双方的交付点)。
2、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供气方代为维护管理(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上游气源停气、不可抗力、特殊约定或供方管路抢修及抢险等因素外供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气方连续供气。
2、依照法律、法规和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备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3、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严重者可中断供气。
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达10日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
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维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约用气等原因,需要减供或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电话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
供气方年检、维修时间累计不超过480小时。
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通知用气方。
6、由于用气方原因致使“天然气工程建设协议书”不能履行完毕时,供方有权停止供气。
第十六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交付天然气。
2、按照合同约定的性质使用天然气,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或扩大用气范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供气方提出申请。
3、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天然气气款。
4、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服务。
5、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改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方的计量装置及铅封。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问题,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在检、维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天然气气款的,除补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