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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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

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

(需保留三年以上)

  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DN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DN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

  

(2)参与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

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传工作,参与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加强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及时使用。

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①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②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③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

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

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保卫处

  1、参与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设备处

  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工程管理处

  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第八条技术质量处职责

  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

  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三章煤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十条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

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情况下,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

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

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周围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处、能源处审批同意,到安全环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进行作业。

严禁无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厂从事与煤气相关的作业。

作业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第二十四条参加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作业单位--生产厂(项目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有关工作。

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煤气设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

上述工作必须经设备处、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煤气设施建成后,所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需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

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

设备处、安全环保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保卫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消防验收。

各项检验合格后报政府机关进行审批,取得项应安全评价及消防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五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负责所管辖的煤气设备、管网,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或装置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工作,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

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对岗位人员日检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项有权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发生煤气险情时需及时处理,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必需及时报告能源管控中心及生产管控中心(如有人员中毒先向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险情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各煤气操作室需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管网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名称及编号。

用于紧急疏散的安全通道要有疏散指示标志及紧急事故照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煤气危险区及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标志,明确管理单位。

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设备明显部位。

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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