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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着电子化、无纸化、标准化和一体化趋势发展,为国际贸易提供更高效、更快捷、更便利、更安全的服务。

(1).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2).国际结算的电子化程度加深;

(3).国际结算的规则日趋完善;

(4).国际结算的复杂化使结算的难度加大。

3.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程序

(1)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

(2)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3)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4.FOB\CFR\CIF买卖双方责任

FOB:

FreeOnBoard,FOB也称“离岸价”。

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FR:

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第二章

票据:

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

付对价:

所谓“对价”就票据而言,是指广义地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货物、劳务、货币等)。

善意持票:

如果汇票遗失被第二人拿到,但是在手续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转移给第三人,那这个人就是善意持票人,汇票可以正常使用,受法律保护

正当持票人:

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拥有完整的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义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它金额的义务。

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

票据义务是连带义务;

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

1.票据的基本特征

(1)设权性

(2)无因性(3)要式性(4)流通转让性(5)可追索性

2票据流通转让的特征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a受让人得到票据时必须对付价b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3.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的区别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

4.票据义务与一般债务的区别

(1)票据义务是单项性义务

(2)票据义务是连带义务:

(3)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

第三章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票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汇票:

表示付款人愿意付款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的并且保证付款的汇票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收据

支票:

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划线支票:

是指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画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

划线支票的持票人只能委托银行收款,不能直接提现。

保兑支票:

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

如果付款行兑支票进行了保付,就是承担了绝对付款的责任,从而保证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支付

空头支票:

出票人在付款行处没有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的超过存款余额及银行透支允许范围的支票

拒绝证书:

由付款人当地的公证机构等在汇票被拒付时制作的书面证明

1.汇票的基本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付款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字

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2.付款地点3.付款日期

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1.担当付款人2.预备付款人3.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期限4.不得提示承兑5.免作拒绝证书6.免作拒付通知

2.汇票收款人抬头的类型

1)限制性抬头:

此种抬头的汇票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及票据的义务人只对记明的收款人负责。

其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2)指示性抬头:

指可以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

有三种表示方法:

3)来人抬头:

又称持票人抬头,不管谁持有来人抬头票据,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该种抬头汇票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实务中来人抬头汇票有两种表示方法

3.远期汇票的含义、种类

远期汇票是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方法不同,远期汇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汇票三种形式。

4.支票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及主要责任

首先,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挤在银行要有存款,在银行没有存款的人绝不能成为支票的出票人

其次,要与存款银行定有使用支票的协定,及存款银行同意存款人使用支票

再次,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

支票不能像汇票和本票一样由出票人自制

主要责任:

1)必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

2)透支不超过银行允许的范围

第四章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狭义的~是指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条件,以发生,转移或保障票据上的权利,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广义的~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

出票: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

一是开票或写成并签字;

一是交付。

交付是物权的自愿转移,是票据生效不可缺少的行为。

背书:

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承兑: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留承兑:

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的修改意见的承兑。

参加承兑:

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

保证:

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

保付:

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合格提示: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作出才有效。

正当付款:

付款是在即期汇票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

拒付:

又叫退票,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

追索:

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驶请求偿还的行为。

1.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行为形式包括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行为人完成签名,票据交付三个方面。

(二)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三)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

2.狭义票据行为的特点

(一)无因性

(二)形式性(三)独立性

3.出票、背书的影响

出票的影响:

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

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

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背书的影响:

对背书人的影响:

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担保承兑和付款。

对被背书人的影响:

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包括承兑和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对被背书人而言,背书前手越多,表明其债权的担保人越多。

对持票人的影响:

背书人越多,持票人前手义务人就越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越有保障。

4.通作承兑提示、不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1)见票后定期汇票

(2)有“必须提示承兑”的字样

(3)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

办理承兑便于承兑人安排外地付款人做好到期付款准备。

此外,我国规定,定日付款汇票也必须作承兑提示

不必提示承兑的汇票:

这指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

该种汇票不必办理承兑,并且付款人的拒绝承兑不构成拒付。

该汇票人只需要到期作付款提示。

5.追索的条件、被追索者的义务和权利

追偿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行为。

它是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要求或主张票据权利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持票人在追索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持有合格票据,即指票据的记载和背书的连续两方面合格。

2.持票人尽责,即指持票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了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

3.发生拒付。

被追索者的义务和权利:

权利:

被追索者在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追索者交出汇票和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涂销自己的背书;

除出票人外,被追索者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有权对前手追索。

第五章贸易汇款

中心汇票:

汇票付款行是汇票所用货币的清算中心的银行,那么这种汇票通常称为中心汇票。

退汇: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O/A:

赊销

1.汇款种类

M/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加押电报或电传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D/D: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者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的汇款方式

2.汇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图)

3.汇款的偿付方式

(1)、主动贷记

(2)授权借记(3)、共同帐户行转帐

4.汇款结算的优缺点

优点:

结算简单、迅速、费用低

缺点:

汇款结算的缺点是风险较大、资金负担不平衡,(furtherexplanation:

如果是货到付款,则资金完全由出口商负担,如果是预付全部款项,则资金完全由进口商承担,并且在汇款结算过程中,进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得到贸易融资)

5.汇款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进口T/T融资

6.汇款结算的适合用条件

大额、紧急货款的收付

大额、紧急货款的收付主要采用电汇(T/T),发挥其收款迅速的特点,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而且由于汇款金额大,单位成本低.

一般货款的收付

一般货款的收付可以采用电汇(T/T);

如果收款方为了进行再支付,也可以选择票汇(D/D),支付比较灵活且成本低。

从属费用的收付

这些费用一般数额较小,对双方影响不大,采用信汇很便宜。

第六章跟单托收

D/P:

(documentagainstpayment)付款交单。

D/A:

(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承兑交单。

T/R:

(trustreceipt)信托收据。

URC522:

(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托收统一规则

1.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银行分为收托行和代收行。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和代收行均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行事,按常规处理业务,并对自身的过失承担责任。

托收行的具体职责:

1核对单据2选择代收行3制作托收委托书4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代收行具体职责:

1保管好单据2及时反馈托收情况3谨慎处理货物。

2.托收结算程序(图)

3.跟单托收交单方式

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4.托收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托收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的方式;

或者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

信托收据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担保提货是指在进口贸易中,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承运人)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

出口商降低托收风险的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

(2)掌握好交单条件

(3)选择好价格条款

(4)注意选择代收行

(5)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6)事先找好代理人

(7)注意办理保险

此外,跟单托收还可以跟其它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如要求进口商缴定金等,以进一步降低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5.跟单托收优缺点

结算简单、迅速、费用较低

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

6.跟单托收的适用条件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P)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出口商)必须在托收委托书(申请书)中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其交单。

采用付款跟单托收时,要在委托的汇票上注明“D/P”字样。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指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发票金额即是托收金额或付款金额。

即期付款交单简称D/P即期。

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是第一次提示单据时就要付款。

按国际惯例,给进口商赎取单据的时间为24小时,以便进口商能在第一次提示单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

远期付款交单(D/P。

)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带单据通过托收行一并寄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随即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向进口商提示,要求其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进口商。

远期付款交单有以下特点:

其一,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

其二,进口商应先予承兑;

到期付款赎单。

承兑交单(D/A)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索取全部单据而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都属于远期托收。

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进口商在见票时并不是马上付款,而是应先予承兑,只有在汇票到期时,才予付款。

因此它们都属于远期托收,所不同的交单条件。

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货款后才能得到单据,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承兑后便可得到单据,这时,汇款并未到期,进口商也未付款。

第七八章:

信用证

保兑: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如果认为开证行资信不好或对其资信不甚了解,可要求开证行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通常为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是其他信誉卓越的银行。

议付:

议付行接受出口商跟单汇票和信用证,审单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付出对价

付款:

付款行收到议付行或受益人的单据后,应与信用证内容进行核对,如果单证相符,则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偿付:

开证行在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对外付款后,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如单证相符,进口商就应将开证行所垫票款付清,取得单据。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L/C)除开证行外,如有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则该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AnticipatoryCredit)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L/C)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后先予以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L/C)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L/C)在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之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

信用证L/C:

(LetterofCredit)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UCP600:

06年10月,国际商会巴黎年会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

URR725: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eUCP: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形势下,为了适应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填补有关电子交单规定的空白而出台的。

ISBP: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1.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

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

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委托或授权其他银行代付;

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

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2.信用证结算程序(图)

(1.)进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进行结算(2.)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支付方式为议付(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5.)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取得相关单据(6).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汇票向议付行提示,要求议付(7).议付行审核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8.)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和汇票寄开证行索汇(9.)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对议付行进行偿付(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11).进口商审核单证相符后,付清所欠款项,开证行将信用证下的单据交进口商,使其不再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12.)进口商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3.议付行、付款行分别对相符单据、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

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不符单据的处理

只要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相符,开证行必须对相符单据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倒闭或无力付款,开证行的责任也不能改变,并且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即付款后没有追索的权利。

如果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利向议付行退还单据,追索票款。

议付行对相符单据、不符单据的处理

议付行对于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先予审核,对相符的单据进行正常议付,对不符单据则有条件议付或者不议付。

4.受益人的收款方式

直接收汇:

受益人直接向付款行交单收款

收妥结汇:

接受单据的银行(出口行)先向指定银行收款,再向出口商付款,不垫付资金。

议付(Negotiating):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

相符单据的处理:

作正常议付

不符单据的处理:

更改后正常议付;

正常议付—先征得付款行、进口商同意;

担保议付—出口商征得进口商、付款行同意;

作托收寄单—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5.比较议付、付款、偿付的特点

6.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新型信用证,具有特殊性:

(1).可转让信用证具有两个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二者所享受的权利不同,第二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受让于第一受益人。

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相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对其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

(2).开证行对第一付款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果第一受益人不能在转让行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供替换发票时替换发票,并且转让行已将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将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而向第二受益人承担义务。

只有在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并且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或者委托其他银行代为交单时,开证行才承担义务。

(3).开证行一般情况下与第二受益人并无直接法律联系,只有当以下条件同时成立:

信用证已被转让;

第二受益人依据该被转让的信用证,已向转让行作出交单提示;

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转让行要求替换单据时照办;

转让行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交开证行。

4.中介银行与开证行并不因为信用证被转让这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单独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不因信用证被转让而产生独特的权利义务。

5.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之间存在多重关系,既有办理信用证转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有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6.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仅仅存在因核实信用证真实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7.信用证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根据融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出口融资和进口融资两大类。

出口融资指出口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3种。

进口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融资方式也有三种:

免收押金、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

信用证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包括根据预支信用证提供的打包放款和以其他信用证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出口押汇:

又叫买单或买票,正规名称为议付。

它是出口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货权单据的融资行为。

出口押汇包括从议付到收回货款的全过程。

这是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对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远期汇票承兑、贴现):

卖方远期信用证又叫真远期信用证,它是付款期限与贸易合同规定一致的远期信用证。

采用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主要通过远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来实现。

开证授信额度的含义(免收开证押金):

开证授信额度是开证行对于在于本行开户且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提供的免收开证保证金或不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或抵押的最高资金限额。

进口押汇:

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他银行寄来的单据后现行付款,代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贷款的融资活动。

它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

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远期汇票承兑、贴现):

买方远期融资即假远期信用证,它指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

它是相对于卖方远期信用证而言的。

这是出口方银行(议付行)通过开证行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

风险管理:

审查

审查申请人资信(同贷款)

审查贸易合同

审查进口商品用途及市场

审查贸易方式(代理、自营?

措施

进口商保证

收取押金

其他措施:

抵押、质押、担保等

8.比较真假信用证的异同

真假信用证融资的相同点是其融资都是由远期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实现的。

不过存在很大的差别:

(1).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不同。

(2).贴息支付者不同。

9.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优点

(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

(2).融资较方便

(1).进口商提货风险大

(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

总体说来,这是有利于出口商,不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10.信用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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