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精讲讲义共57第 4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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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应该符合要求,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需方收取包装费。

(四)交付及运输方式

交付方式可以是需方到约定地点提货或供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

如果是由供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要确定运输方式,可以选择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求,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五)验收

合同中应该明确货物的验收依据和验收方式。

验收依据包括:

1.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和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六)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

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需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七)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练习:

1.建筑施工企业与物资供应企业就某建筑材料的供应签订合同,如该建筑材料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则其价格应(D)。

A.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B.参考国家定价确定

C.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指导价确定

D.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八)结算

合同中应明确结算的时间、方式和手续。

首先应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

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

现金支付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合同;

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方式。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准确履行合同义务时,都可以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

供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

如有违约,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产品(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

数量和计量单位;

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

验收方式;

产品价格;

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备价格与支付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价格不进行调整。

应该明确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设备名称、套数,以及是否包括附件、配件、工具和损耗品的费用,是否包括调试、保修服务的费用等。

合同价内应该包括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二)设备数量

明确设备名称、套数、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应于合同中列出详细清单。

(三)技术标准

应注明设备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以及各部分设备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

(四)现场服务

合同可以约定设备安装工作由供货方负责还是采购方负责。

如果由采购方负责,可以要求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现场服务等内容可能包括:

供方派必要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向安装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指导安装和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

在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对现场技术人员在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验收和保修

成套设备安装后一般应进行试车调试;

合同中应明确成套设备的验收办法以及是否保修、保修期限、费用负担等。

1Z206023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在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结构上是非常接近的,所不同的主要是,原来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中仍称为承包人)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据分包合同部分地转移给了分包人,但对发包人来讲,不能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由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了专业承包序列企业的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

(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和主要条款、内容与施工承包合同相似,包括词语定义与解释,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施工安全管理与风险管理,等等。

分包合同内容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主合同条件中相关分包工程部分的规定的一致性,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程的当事人变更后的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分包合同所采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应与主合同相同。

(三)工程承包人(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2.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四)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4.分包人的工作

(1)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

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发包人不拖延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1Z206024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一)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如同时发生多类作业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等。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不同于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重要条款有: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5.工程承包人义务;

6.劳务分包人义务;

7.材料、设备供应;

8.保险;

9.劳务报酬及支付;

10.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1.施工配合;

12.禁止转包或再分包,等等。

(三)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四)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对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4.劳务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5.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五)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六)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或变动价格。

采用固定价格,则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以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八)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九)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练习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之一是()

A、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B、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

C、负责与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

D、做好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

答案:

D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劳务分包人在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手续应由()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

A、发包人

B、工程承包人

C、劳务分包人

D、工程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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