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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在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员的内容。
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
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
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
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直接面对的是市场竞争,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
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
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的,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犯罪的等;
三是劳动者不能适应工作的,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
四是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或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经济性原因而经济性裁员的。
在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方式中,经济性裁员有着特殊的解除原因,这些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
三是兜底条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只有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在有些国家中,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中型或者大型企业中,微型和小型企业不受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约束,其主要原因是微型或者小型企业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量较少,其社会影响比较小,不需要纳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进行规范。
篇二:
题目c72531d9ad51f01dc281f141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题目2a8c80f8941ea76e58fa0470
篇四: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
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
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第40条的使用条件。
在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无过失性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出处: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石绍良
篇五:
商标法第41条案件解析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要旨:
法律适用受立法者的规范意旨约束,不能随意解释或续造。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从文义及体系解释上,其适用范围是清晰的,不存在扩大适用的空间,并且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适用职权法定原则,司法者也须执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宜简单地类推适用,该条款不应扩大适用到商标异议程序。
【案情】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奥费斯·
地浦公司(简称奥费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百年公司)
20XX年4月6日,深圳市好百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001295号“bannyOFFICEDEPOT”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工作台、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玻璃钢工艺品(以上简称复审商品)及办公家具、画框、文件柜、茶几、陈列柜(家具)商品上。
20XX年10月28日,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它商品上未予核准。
20XX年10月,该商标转让给好百年公司。
1995年7月26日,奥费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60868号“OFFICEDEPOT”商标(简称引证商标),1997年3月12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抽屉柜、办公用家具、镜框、信件分检架、脚凳、活动桌、绘图员用桌、办公用椅商品上。
经续展,该商标的专用期限至20XX年3月13日止。
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奥费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20XX年3月10日,商标局作出(20XX)商标异字第04387号《“bannyOFFICEDEPOT”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奥费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XX年11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6693号裁定,认定:
虽然被异议商标的英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英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抽屉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奥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在中国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奥费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OFFICEDEPOT”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成为中国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奥费斯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工作台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在原审庭审中,奥费斯公司表示放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和理由。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抽屉柜、办公用家具、镜框”等商品相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
篇六: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解释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离婚时的清偿问题的一般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2.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的顺序为:
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如何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
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
由人民法院将协商的结果记载在调解书中。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
3.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
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二、本条解决的纠纷范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法院审理也越来越难。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法院处理起来的难度日渐增大。
其次,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越来越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的标的额随之增大。
以往审理一般离婚案件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但目前有许多案件因为所涉纠纷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而不得不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在离婚案件中,消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
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
另外,有的金融部门为了拉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调查取证难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资金复杂。
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仍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他们的收入微薄,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朋友借款,甚至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出资帮助。
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资金的途径也呈多样化。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词,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或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实务难点】
1.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1)要注意分清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
(2)清偿共同债务的财产,首先是共同财产,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是双方的个人财产,然后是将来取得的财产。
(3)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照顾。
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均有清偿责任,但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双方的年龄状况、工资水平、健康状况等情况妥善地保护女方的权益。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之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
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3.正确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方法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一下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夫妻有
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①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③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④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⑤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⑥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一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⑦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①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⑤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⑥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⑦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4.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与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夫妻因不动产买卖或车辆购置等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同时要区分表见代理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审查相关事实。
首先,夫妻一方是否已经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其次,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夫妻一方具有完全的代理权;
再次,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不知道夫妻一方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最后,因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因此,正确区分表见代理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是正确解决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保证。
对此,《婚姻法》第47条第1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5.“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形成的个人债务同样具有“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外部特征,而要将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