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地下商业广场租赁经营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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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地下商业广场租赁经营合同Word下载.docx

公共事业费:

指乙方承租商铺所产生的通讯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如有)等费用。

转租:

指乙方在租赁期内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商铺让与第三人经营的行为。

转让:

指乙方在租赁期内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所租赁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并且办理更名手续,更改合同主体的行为。

经营项目变更:

是乙方改变原有经营种类、项目的行为,包括更改、增加、删减经营项目、经营品牌。

建筑性问题:

是指该物业的房屋结构或该物业的公共部分的问题及该建筑特殊性功能要求。

政府机构:

指国家各级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附属机构。

日:

是指公历日

工作日:

是指每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合同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

2.租赁经营标的

2.1乙方租赁的商铺为甲方物业的第层街(厅),商铺号码。

3.租赁经营期限

3.1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租赁经营范围

4.1乙方经营范围:

乙方经营品牌:

4.2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和核准之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租赁经营范围,如有上述情况,乙方须同意甲方按照商场有关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5.合同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5.1合同租赁经营期

A.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万仟佰拾元/月/铺;

B.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元/月/㎡,(最终面积的确定以实际交付时为准,误差0.5㎡以内忽略不计)

5.2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等额款项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即¥元(小写)。

该保证金不作为商户租金不足的抵扣款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遵守本商业广场管理规定的保证。

(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该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并缴清全部租金、管理费,并向甲方提供该商铺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证明文件的前提下,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违约情况下不予退还保证金。

5.3付款方式

本商场租金月收取一次,乙方在的第七日前收到甲方指定地点(无论甲方是否催告)缴纳当期租金、管理费等应付费用,新签商户不满一个月历月期间,按每月30天比例计算当月租金、管理费。

如缴纳期遇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乙方应提前至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

乙方可采取以下一种方式缴费:

A.以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地点缴纳;

B.采用本票和支票的支付方式;

C.乙方委托甲方指定的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以上费用以甲方实际到帐日为乙方的实际支付日,(乙方在选择缴费方式时应注意其到款时间及各项费用的缴纳期限,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5.4其他费用

为了统一管理,更好的为商家提供专业服务,对于乙方商铺产生的水费、电费及公共事业费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A.对于水费、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根据其实际使用量按广州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缴纳,乙方还须缴纳相关损耗费用(损耗费按%计算);

B.电话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煤气费(如有)等公共事业费用,乙方自行向相应单位办理登记,并自行缴费;

C.如乙方商铺内需要供水的,须按照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另行交纳污水处理、环保排污费;

5.5税费

甲方双方须按国家和广州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本合同登记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以及缴交工商行政管理费等税费。

因本合同租赁备案登记的印花税由双方平均分担。

乙方进行商铺经营须向广州市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及向消费者开具税务发票由乙方自行负责。

6.保险

6.1乙方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附加盗窃险、营业中断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维护其自身利益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保单持续有效。

6.2乙方应按甲方的建议办理保险,否则,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负责。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负责维护维护租赁经营场所的正常租赁经营秩序及公共部分的环境卫生、保护工作,做好夜间警卫工作。

7.2甲方负责租赁场所的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7.3甲方有偿提供仓库、广播、广告、服装模特等租赁经营服务。

7.4甲方有偿提供租赁经营商铺内的照明的安装。

7.5甲方负责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防火教育培训。

7.6甲方在此对乙方承诺:

A.根据本合同向乙方出租的商铺设施、设备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

B.甲方为该商铺的合法授权使用人,具有为出租该商铺而所需的一切合法权利和授权,甲方有权及有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C.甲方是依据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合同期间,其将始终符合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所要求的所有条件;

D.甲方应负责提供租赁商铺以外的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洁、安保、维修及保养等物业管理服务并使其始终维持在良好水平;

E.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并负责对该商铺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乙方不得干扰或阻碍甲方的检查、养护;

F.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维修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担:

G.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若在营业时间内,甲方应当由乙方陪同进入该商铺,但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表可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实施紧急处理。

7.7在租赁期内,涉及到商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或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门窗、电动装置、电路系统、燃气管道、电梯、防火、安保设备、空调设备等)的维修、更换以及公共区域的装修、翻新等工程,甲方有权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商场经营调整安排,上述调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利润及其他损失。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本商场内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合适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以及其他设施,并有权进行维修、拆除、更换该设施。

7.8甲方拥有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本商场中的单位用途\数目或面积(不包括乙方承租区域)的权利,且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乙方不能借此事拖欠任何应付之款项。

7.9甲方拥有进行本商场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的独立自主权,且可免费使用乙方经营品牌名称以及LOGO进行宣传,帮助商家提升市场知名度,但是应以乙方提供的电子版或书面版面为准。

7.10甲方为帮助乙方经营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商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不定期组织策划各类营销推广活动,或安排工作人员收集乙方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场人流数量,成交单数以及成交金额等),乙方需积极配合。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本合同及《(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所有规定。

租赁期间,乙方是该出租商铺的消防责任人,乙方必须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在商铺内配置消防器材,乙方同意甲方或管理公司不定期进入商铺执行安全检查。

8.2乙方按规定时间缴纳租金、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

若乙方不按时交款,则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约定执行。

8.3乙方应爱护商场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造商铺,如有需要改造的,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

未经甲方审批自行改造的,将给予罚款及停业整顿处理(如对商铺造成严重损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租全部损失)。

8.4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租赁范围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品牌。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照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店营业,不得关门、迟到、早退。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合同租赁面积范围内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准占道经营。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商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准任意安装广告灯箱,张贴任何广告宣传,摆设广告物料、广告画、展架。

若出现上述行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等措施。

8.5乙方须负责把商铺内垃圾、废物、废料自行清理,并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载倒卸。

对于乙方随意倒卸垃圾的行为,经商场管理人员制止后仍拒不听从管理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等措施。

8.6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之前,乙方应从相关政府机构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有规定)等一切必需的经营稳健。

乙方应当确保执照或许可证等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须符合执照或许可证的规定。

8.7为树立商场良好市场口碑,建立良好的消费者信誉度和美誉度,若乙方与其顾客发生争议或纠纷,在其客户对乙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有异议的情况下,乙方应接受甲方依据相关纠纷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在乙方租赁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与供贷方、消费者之间纠纷,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8乙方应加强对本商铺营业员的管理,甲方会建立商场营业员档案,协助乙方对营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营业员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一切行为,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A.租赁期间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经营品牌名称、形象LOGO进行对外宣传;

B.租赁期间乙方可以通过商场信息化系统提供的数据积极参与商场的营销推广活动,每个季度至少提供礼品或赞助协助商场的统一营销推广活动,并且无偿帮助甲方统计各类经营管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人流量统计和成交统计)。

参与方式如下(供选择):

    月度销售总额的     %费用进行赞助

    月度销售总额的     %等额礼品赞助

    其他方式按公司统一安排       

8.9乙方需转租、转让商铺或更改经营范围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到市场部填写转租、转让申请表,由甲方统一发布转租、转让信息。

未经公司同意的转租、转让行为一经发现,则视为乙方违约,公司有权回收商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新进商户应签署遵守尊林经营合同及商场物业管理合同的承诺书。

转租、转让商铺合同纠纷由乙方与承租人、受让人自行解决。

承租人、受让人需装修商铺的,应遵照甲方的装修要求实施,装修方案应报甲方同意。

8.10若因政府相关规定需临时停止本商场经营的,或广州地铁公司通知业主方因地铁营运需要临时性关闭地铁连通口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9.合同的变更与续签

9.1合同期内,乙方欲转租、转让商铺租赁经营权,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商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商铺的租赁经营有优先权。

合同期满三个月前,乙方应以书面方式明确是否续签。

若续签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续签;

若不再续签合同的或未续签的,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之日将商铺清空、无损坏的交还甲方,期限届满之日起商铺内物品是为乙方遗弃,甲方不负有保管责任,甲方有权对遗留物品进行清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

乙方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影响甲方收回商铺重新招商。

9.3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乙方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按时交还该商铺,缴清全部租金、管理费,并无工商、税务及消费纠纷等问题,合同期满后30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9.4甲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三个月向乙方下发合同续签通知单,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商铺续签权,甲方有权将该商铺租赁给第三方。

9.5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返还该商铺。

10.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0.1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租金、电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

如缴费期遇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乙方应提前至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没拖欠一日按相应欠款总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

拖欠三日,甲方有权予以停业整顿;

拖欠七日,视为乙方违约,从第八日起,甲方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不予返还,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以及商场物业广利合同被处罚款的应缴期限为三日,乙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取,履约保证金因上述情况减少的,乙方应在五日内不足,拖欠七日从第八日起,甲方有权予以乙方停业整顿。

10.3合同期内,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或乙方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非因乙方违约原因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不承担乙方经营利润及其他损失。

10.4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均构成本合同的违约;

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违约行为是可以补救的,则违反合同的一方(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违约行为。

10.5对于违约方的任何违约行为,若该违约行为是不可补救的或虽可以补救但违约方未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则对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6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将原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上述款项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按为履行《(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应缴租金总额的50%赔偿损失:

A.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该商铺的用途;

B.因乙方的过错造成该商铺主题结构损坏的;

C.乙方无合理理由拒绝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周(七日)的;

D.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更改经营范围的;

E.乙方严重违反《(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

F.乙方带头煽动商家聚众抵制商场管理,经过沟通、协调,仍拒绝配合的;

G.乙方损害商场形象,造成媒体危机,导致新闻负面报道的。

10.7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即视为乙方本身之过失或违约行为。

11.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有两个解释,其一解释会使该条款有效而另一解释使条款无效,则该条款按有效解释。

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的实际运营需要,以保持商场持续、稳定繁荣为目的,对本合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条款及处罚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在此承诺对甲方做出的规章制度及调整,遵守、执行,受此约束。

12.免责条款

租赁经营期内,如因城市建设、消防改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终止履行,甲乙双方各自损失自行承担。

13.不可抗力及条款说明

13.1由于政府行为或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动乱、战争等其他社会异常现象的不可抗力因素(因甲方或乙方故意或过失除外)影响本合同执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损失各自承担。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乙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事件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遭受该事件乙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A.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定期及时的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B.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乙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遭遇事故的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若因遭遇事故一方的消极行为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方对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13.2如出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商铺被损毁或不能使用时,双方同意可按照该商铺所受损失之程度视情况减免租金,直至该商铺经修复至适合使用为止。

但是租赁期限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在六个月内将该损毁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

在此情况下,租赁关系即告结束,乙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甲方与乙方均不可向对方要求任何其他赔偿。

13.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通过合理的方式提醒乙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等条款,甲方已对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的内容向乙方作了详细说明,乙方是在充分阅读并理解条款之后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和《(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4.通知送达

14.1甲方送达乙方商铺工作人员接收,或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本商场的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有关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通知乙方。

甲方以各类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乙方或商铺工作人员在拒绝签收时,甲方可以下列方式通知乙方,并视乙方已收悉: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包括挂号信件、传真、文件传递与电报的方式,在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将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快件等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机(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发出时视作已送达,电话记录及短信记录将作为有效证明。

14.2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并要求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复,另一方拒绝回复的,视为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14.3由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讯方式错误或过期,所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5.法律适用

本合同和各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之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7.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贰份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乙方办理营业证件注册用,均具有同等效力。

《(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乙方在此承诺遵守执行,并配合广州(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工作,接受因违反《(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各项处罚规定,乙方在此承诺遵守执行。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盖章:

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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