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责任清单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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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各乡镇(街办)和县级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负责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审查全县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工程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
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负责全县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
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监督检查全县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情况。
(十四)承办市政府、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县环保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制定洗车场(站)的设置标准。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责任主体
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表2-2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对申请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必要性、拆除或闲置期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性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表2-3
3
排污许可
按照排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
表2-4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环保部门、属地政府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召开技术评审会,提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审核意见。
表2-5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
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和验收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和验收。
表2-6
行政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1.立案责任: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涉嫌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
********
表2-7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8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对涉嫌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9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对重点排污单位涉嫌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0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涉嫌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1
6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涉嫌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2
7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对涉嫌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3
8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对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4
9
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