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第三采油厂地面施工作业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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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油田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性作业;

5、其它可能对油田埋地管道造成破坏的施工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已建埋地管道区域内施工作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厂油田管理部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协调,工技大队负责第四条规定中的第1项的项目协调,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第四条规定中的第2、3项的项目协调,生产运行部负责第四条规定中的第4项的项目协调,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埋地生产管道的安全运行监督以及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处罚和赔偿。

厂、采油矿(大队)和基层小队为油田埋地管道三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油田埋地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施工作业准入审批。

第七条分级管理范围:

1、厂油田管理部负责全厂总外输油(气)管道、各联合

站之间输油(气)管道、及跨采油矿(大队)的各类管道区域内施工作业的现场准入审批和管道安全监督。

2、厂生产运行部负责协调厂内外井下作业施工队伍在作

业区范围内埋地管道的监督、管理以及辖区范围内供水管道、排涝管道的安全监督。

3、采油矿(大队)负责本辖区内站间输油(气)管道、供水管道、聚合物母液输送管道、注水干线、污水原水输送管道、滤后污水管道、地面污水管道、排涝管道以及各种调水管道区域内施工作业现场的准入审批和管道安全监督,其中注水干线、污水原水输送管道、滤后污水管道按厂以划分的界限分矿管理。

4、基层小队负责本辖区内计量(阀组)间至单井之间的管道、计量(阀组)间至转油站之间管道、油田注水支线管道、配水间至注水单井之间管道及聚合物注入站至单井的注入管道区域内施工作业现场准入的审批和管道安全监督,对本辖区内需上级进行批准的管道应逐级汇报,联合审批。

5、埋地管道分级管理范围示意图见附图1。

第八条油田埋地管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根据施工作业单位提供的施工作业图组织或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落实,向施工作业单位提供埋地管道相关信息和提出保护要求;

2、负责审批施工作业单位制定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已建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

3、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埋地管道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埋地管道与施工作业相关问题的协调与处理;

5、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第九条凡进入油田埋地管道区域内施工作业的队伍,在进入现场前应进行施工现场调查,绘制施工作业图,标明施工作业场地位置、区域面积、生产布局、设备和材料拉运路线等,报所在管道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第十条当施工作业地点位于两个采油单位交界处时,须经过两个采油单位同时审批。

施工作业范围内涉及到天然气分公司、储运销售分公司管道的,须将第九条规定中的资料同时报天然气分公司、储运销售分公司管道主管部门核实、审批。

第十一条管道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作业图组织或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作业图上详细标明所涉及的埋地管道名称、规格、走向、材质、埋地深度、与申请开展施工作业的位置关系并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要根据管道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和保护要求,制定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已建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并填写附表一《埋地管道区域内施工现场准入申请单》3份,施工单位、基建中心、主管部门各一份,报管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管道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埋地管道区域内施工现场准入申请单》后需认真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要根据管道管理部门提供的埋地管道资料,在埋地管道施工作业处设立明显标识,标明管道名称、走向、埋地深度及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中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施工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照国家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在管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和运行安全的行为:

1、堆放2吨及以上人力或简单起重机械不能整体移动的大宗物资;

2、排放腐蚀性物质;

3、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和打桩;

4、在未经防护的埋地管道上方行驶重型车辆。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超出规定范围需与管道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埋地管道保护监督检查内容:

1、大型设备、物资是否在规定的位置存放。

2、是否有腐蚀性物质排放;

3、是否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和打桩;

4、重型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

5、施工作业是否在规定区域内进行;

6、管道保护措施是否执行到位;

7、管道抢修后是否达到要求。

8、检查施工作业及管道抢修中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产生的废水、废液、固废等污染物是否按标准回收和处理,受破坏的环境是否得到恢复。

第十九条埋地管道保护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施工作业前,对埋地管道保护措施的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埋地管道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施工作业后,对埋地管道安全运行是否造成影响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埋地管道保护监督检查结果和《埋地管道区域内施工现场准入申请单》做为工程结算中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管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道的安全运行,发现所辖管道周边有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市政建设等非油田建设施工作业时,应在24小时内上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受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措施,保证管道安全运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管道破坏的,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按管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污染,并由管道主管部门上报厂质量安全环保部,厂质量安全环保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受污染方损失和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第三方管道破坏的,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及时查找并上报该管道所属管理单位,由施工单位按该管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执行本规定,即使没有对管道造成明显破坏,也应对管道进行检测、鉴定(第三方进行),并承担对该段管道进行检测、鉴定所发生的费用,如造成损坏按本章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埋地管道区域内现场施工作业单位履行程序示意图见附图2。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管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埋地管道区域内的施工作业情况和信息反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本规定第四章的相关条款处理,并填写附表二《埋地管道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监督检查表》。

第二十八条厂油田管理部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底管理考核评比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第三采油厂油田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埋地管道区域内施工现场准入申请单

工程名称:

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现场施工地点:

施工起止时间:

施工作业图:

 

对管道的保护要求:

施工期间对管道的保护措施:

申请单位:

负责人:

核实人:

管道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时间:

批准时间:

附件二

埋地管道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人

受检人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及验收情况

验收人:

日期:

处罚意见

施工管理部门

签字:

日期:

质量安全环保部

受检方

埋地管道分级管理范围示意图(附图1)

油井计量间中转站联合站外输点北油库

集气站压气站

注水井配水间注水干线注水站污水站地面污水站

注入井注入站配制站排涝渠排涝站

用户供水水表

埋地管道区域内现场施工作业单位履行程序示意图(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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