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发展对策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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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发展对策分析Word格式.docx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来说,目前在固定网络上的增值业务,专门是数据业务方面看起来依旧缺乏令人眼前一亮的增值业务,增值业务的差异性难以在猛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

另一方面,固定增值业务进展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专门多固定网增值业务的推出往往是电信运营商市场推广和营销的手段,通过与资费、网络互连、网络接入与其它业务的捆绑,推出不同的新的服务组合;

即使是增值电信运营商推出的新的增值电信业务〔或组合〕,基础电信运营商也会利用其在基础电信网络和基础电信业务的优势,专门快进入这种新的增值电信业务并获得市场优势,或者按照现有的网间互联和结算,也将获得新的增值电信业务收入中的专门大比例。

IP进展史就能够说明这点。

  一个难以同意、难以说明并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增值电信业务越来越复杂,用户的需求满足度越来越高,用户使用增值业务的次数和种类越来越多,应用时刻越来越长,但运营商收入没有实质性的增长。

曾经引起人们困惑的〝信息技术生产率悖论〞再次在相关领域显现:

〝进来的人想出去〞,增值电信业务被视作〝鸡肋〞--食之无味,弃之惋惜;

〝别处的人想进来〞,把增值电信业务视作〝奶烙〞。

  相比之下,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获得了庞大成绩,居于增值电信市场的主导地位。

中国电信股份〔简称〝中电信〞,经营范畴包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等十省〔区、市〕〕2004年中期报告简要公布,前半年因特网业务收入达66.02亿元人民币〔比同期增长51.6%〕,占总收入8.2%〔较同期增长2.4%〕;

宽带用户达1089万户,较去年年底新增366万户,保持在宽带市场的主导地位。

从中电信2003年报详细数据看,〝增值及其它电信业务〞收入项占总收入的6.6%,约78.17亿人民币;

窄带拨号上网所带来的本地话通量为527亿分钟,较2002年下降26.6%,其中其它ISP用户带来的本地通话时长为142.05亿分钟。

增值电信业务进展增进了基础电信运营商所承担的网络接入、电信流量长途传输、网络元素出租的收入。

  市场特点二:

增值电信市场竞争猛烈,客户资源和内容资源重要性凸现,并被资源操纵方的关联的增值电信服务商瓜分,导致增值电信市场难以形成的骨干企业和规模经济。

  从业务角度看,以短信和信息服务业务为要紧进展热点的CP〔包括原先的ICP〕经营者是目前中国增值业务中的关注焦点和效仿的榜样。

  短信技术起初作为网络内传递操纵信号的方式而设计的,专门快就被移植到移动通信网上当作移动用户传递信息、感情沟通的工具。

因特网和通信网融合促进了信息服务业快速进展,形成了短信、谈天、定制新闻、收看天气预报、参与竞答游戏等,形成了被业界称为的〝拇指经济〞。

我国手机短信的发送量在2003年实现了快速增长,突破了2200亿条,其中中国移动2003年的短信发送量达到1700亿条,中国联通的短信发送量也超过500亿条,手机短信增值服务市场的规模超过200亿元。

  传统的增值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也进入快速进展时期。

中电信2003年年报公布,信息服务业务全年实现通话量13.35亿人民币,较2002年增长了112.9%。

例如,各种考试成绩的查询、列车时刻表、气象预报、谈天、参与竞答游戏等成为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的内容,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和因特网逐步融合,业务逐步雷同并猛烈竞争。

  短信和信息服务的爆炸式进展改善了许多门户网站和信息服务商的财务状况,他们对基础电信企业的依靠性日益增强。

2004年信息产业部«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给予了在〝短信息产业链〞中具有龙头地位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一要中止没有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信息服务经营者的接入;

二要建立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服务经营者约束和在服务商违约的责任。

例如,搜狐在中移动中止合作一年的严惩后,2004年第三季度搜狐网无线增值服务营收同比下滑了30%,其它非广告业务下滑了21%,股价处在20美元以下,导致搜狐网总裁古用锵辞职。

  信息资源和客户资源的操纵者及其关联者可能成为增值电信市场的有力竞争者。

打算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业信息中心、协会、行业研究机构、统计机构以及其它信息操纵者,设立相应行业的专业网站,并操纵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信息公布权。

规模较大、用户较多、分布较广、对某项〔或多项〕增值电信业务需求较大的集团公司也设立相应的企业网站。

例如,中国手机气象短信用户差不多超过600万,气象预报短信服务,成为一些网站新的利润增长点。

各大网站的气象信息无疑都来自于国家气象局或省级气象局。

国家气象局颁布«

气象预报公布与刊播治理方法»

,其结果自然是将这块蛋糕收入操纵囊中。

以定制天气预报为要紧收入来源的CP或ICP缺乏相应的实力显而易见了:

信息资源匮乏、脆弱的盈利模式或者增加成本购买相关信息。

  因此,目前增值电信企业在规模上显现断档现象,中型规模的、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增值电信企业没有形成气候。

市场上真正盈利的增值电信企业有只有两类,第一类是搜狐、网易等以增值业务起家的门户网站,且为数不多;

第二类是拥有一定信息资源或/和客户资源、服务于专门明确细化客户群、难以成长起来的规模相当小的增值电信企业。

  市场特点三:

随着新技术进展、网络技术升级和集成能力提高,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界限模糊。

一些增值电信业务由于业务应用的复杂化、用户渗透率提升、市场规模增大和市场效益显着,悄然蜕变为基础电信业务,大量商业机会也变得模糊。

  基于IP的信息通信技术进展推升了通信网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能力,目前各种在开放的因特网上提供的增值业务逐步引入到传统的电信网络中,软交换技术的应用将使电信网络能更加灵活地提供各种业务,传统电信网络提供的基础电信逐步在因特网上进行商用,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增多,显现所谓的〝增值电信业务〞与〝基础电信业务〞之间界限模糊,固定通信业务与移动通信业务融合和界限模糊。

  随着宽带技术进展,网络〔VoIP〕被普遍认为成本低、市场前景宽敞,并将对现有的语音业务运营格局和市场造成庞大冲击。

本地网络或PC-PC的IP未列入2003年4月1日执行的新调整的«

电信业务分类名目»

〔简称〝名目〞〕。

网络的业务性质是目前监管政策制定中要紧考虑的问题,即宽带在电信业务分类中应该划为基础电信业务依旧划入增值电信业务。

假如列为基础电信业务,网络市场进入的门槛就抬高,网络经营许可证将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并获批准。

假设宽带列入增值电信业务,市场进入的门槛将大大降低,更多增值服务商都有机会运营宽带,势必令通信网络投资、互联互通、号码资源、网间结算等诸多方面产生庞大变化;

在市场格局上,较小的运营商也有机会和大运营商同场竞争。

  业务融合和界限模糊将导致增值电信业务对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基础设施的依靠性增强,导致电信主管部门对新电信业务管制加强。

  市场特点四:

一方面,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将成为电信市场进展趋势;

另一方面,电信产业链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系统集成、网络爱护、网络互联业务将会快速进展,增值电信运营商依附于以基础电信运营商为主导的价值链,该价值链的竞争能力和其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关系的专门大程度上阻碍其生存和进展能力。

  增值电信业务及其服务商〔包括虚拟电信运营商〕是现代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增值业务是对基础业务的延伸与开发,增值业务的增长将会促进基础业务的进展,二者之间不是竞争关系,更多是合作共赢关系。

增值电信业务处于电信产业价值链的下游,其典型特点是以服务为客户制造价值的手段。

一个完整的电信业务价值链包含电信设备制造商、支撑技术供应商、内容开发商、应用开发商、系统集成商、接入服务供应商、应用平台供应商、电信网运营商等参与者,提供个性化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支持,并按照各自力量对价值从新分配。

  当前,基础电信运营商凭借其在通信基础设施、用户规模、业务组合等方面形成的市场优势逐步向上游或下游环节延伸,向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延伸,并在某些业务领域获得主导地位。

例如,中移动以〝移动梦网〞构建业务价值链、运营模式和合作体系,中电信以〝互联星空〞平台提供开放的因特网应用平台,中网通与IDG合资设立增值电信业务公司〝九州在线〞,中联通先后与美国高通公司和韩国SK成立了联通博路公司和联通时科公司。

  基础电信运营商把增值业务运营商看作一种专门类型的客户,而非合作伙伴。

例如,接入中电信因特网的内容/应用供应商,托付中电信代收信息费是最正确的选择,需要付给中电信代收服务费和网络资源使用/租赁费;

即中电信收益模式为接入服务费、代收服务费和资源使用费之和;

中移动与内容/应用供应商之间采纳信息费〔15:

85〕分成模式。

内容/应用供应商的信息费收取问题也是它们的头疼的问题。

  市场特点五:

香港、澳门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持慎重态度,投资规模增长趋势减缓,甚至某些电信业务显现负增长。

  依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所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承诺,加入2年后,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中外合资增值电信企业,许多量限制,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分别自2003年10月1日和2003年10月18日起,承诺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储备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5种增值电信业务,在合资经营这5项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与内地合资经营这5项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当前,中国增值电信市场全面向外国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开放,并未象往常所预料的大量外资涌入电信市场。

相反,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我国电信政策体系完善,按照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减让表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种类、经营区域和股权〔或股份〕比例规定的投资受到清理。

当前,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重点放在电信设备制造、专利技术交易、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研发以及新的电信业务开发上,而不是电信业务运营上。

  二、增值电信业务的界定与管制方式

  为加快通信事业进展步伐和电信体制改革,1993年8月国务院批转邮电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治理意见的通知»

,决定向社会开放部分电信业务,其中包括无线电寻呼业务、800MHZ模拟集群业务、450MHZ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大区制〕、信息服务业务、运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电子信箱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以及可视图文业务等9种电信业务。

其中,前四种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后5种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1993年12月,国务院在批准组建中国联合通信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概念。

1998年又开放了运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简称因特网接入业务〕。

随着2000年9月«

电信条例»

颁布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范畴更广、力度更大、更规范,逐步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确立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1.增值电信业务界定与分类

  按照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简称〝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的界定和«

名目»

调整是专门重要的。

然而,准确定义〝增值电信业务〞概念是专门困难的,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电信业务分类差异专门大。

  随着通信技术进展和电信市场逐步开放,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内涵越来越清晰,使电信业务分类更具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电信业务市场管制和市场进展壮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第八条明确定义,〝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所附«

列出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九种:

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储备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因特网接入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和可视会议服务。

第八项无线寻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治理。

  依照«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6月重新调整了上述«

该名目仍旧按照通信网和基础设施的特点分为五大类十八种,并对电信业务分类进行了细化。

2003年2月信息产业部再次调整«

,并于2004年4月1日执行。

  新«

中增值电信业务的定义具有两个要紧的特点:

一是从业务特性动身,模糊技术界定,即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特性对业务定义和分类,而不是按照业务所采纳的具体技术或网络对业务界定。

按照业务特点对增值电信业务分类更加便于业务治理,也为业务提供者的业务申请和资格审查提供了方便,而且业务分类独立于技术特点,可不能随着技术的进展而不断改动。

二是采纳了分类治理,将增值电信业务分成〝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两类。

将一些比较重要、业务实施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列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而将相对技术要求较低、业务组合简单、市场阻碍小的增值电信业务放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新调整的«

既保持原«

关于模拟集群通信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治理的规定不变,同时又增加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也比照增值电信业务治理,新增加的这些条目恰是运营商宝贵的商机所在。

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和悬而未决的新兴电信业务。

如最有争议、对电信市场可能有最大阻碍作用的的网络〔VoIP〕归属也没有给予明确的划分;

新的«

取消了〝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要紧缘故是近年来这种业务未能有效开展,这种业务实质上是电信运营商〔批发商〕与转售业务运营商〔零售商〕之间的市场关系。

另外,转售业务运营商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能有效明确。

非基础电信运营商切入基础电信市场的渠道之一也被切断。

  2.增值电信业务管制体系

  按照«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治理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以及有关规定,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所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承诺,增值电信业务与基础电信业务管制体系在许可证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经营许可证使用与变更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增值电信业务市场进入门坎较低。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形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采取总体授予法,即许可证的发放不通过竞争性选择程序;

所有符合要求条件的合格企业都能够获得经营许可证,提供所申请的业务或所申请的电信设施运营。

  〔2〕经营许可证使用与变更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能够授权其持有股份不低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起获准的电信业务。

但在一个地区不能授予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起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畴需要变化的,应在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专门用户

  电信市场具有天然垄断性,具有典型的网络经济特点。

因而,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并培养合格的竞争者,必须对具有垄断传统历史、仍旧具有主导优势、放松管制重新形成垄断的电信运营商进行管制,为促进投资、加强竞争、进展电信网络制造有利环境。

然而,从现有电信管制、网间互联、资费管制、许可证治理方面,并没有把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看作合作伙伴,而是把增值电信运营商看作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专门用户。

  在«

和网络互联互通规定中,增值电信运营商自己建设或利用租赁其它依法出租的通信设备或者由自建和租赁的通信设备共同组建的承担相应的电信业务的通信设施,没有上升〝通信网〞地位,增值电信运营商只是〝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公用电信网或因特网骨干网。

因此,增值电信运营商盈利模式只是〝网络接入服务费〞〔包括用户驻地网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并按照双方签署的网络接入协议,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支付源自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用户的电信流量和以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用户为目的地的电信流量的通信费,并支付〝网络接入〞使用的公用电信网或因特网骨干网和相应网络元素的〝资源使用费〞。

例如,与中国电信协作的内容/应用提供商的收益模式为内容/应用服务费减去资源使用费和代收服务费;

与中国移动合作的内容/应用提供商的收益模式是信息服务费分成〔85%〕减去不均衡下行通信费。

因〝接入〞公用电信网或因特网骨干网,增值电信运营商支付的通信费用运算模式是不平等的,带有鄙视性的。

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接入〞公众电信网没有依据互惠原那么享有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网间互联的待遇。

增值电信运营商无偿地传输源自公众电信网或因特骨干网的电信流量。

  在国外,澳大利亚和其它亚洲各国差不多埋怨目前同美国、加拿大互联费用太高。

由于美国互联网起步较早,许多具有吸引力的网站都集中在美国,世界各国互联网服务商传统上依靠于美国的互联网服务商和骨干网运营商。

其它国家的互联网服务商都要向美国互联网服务商支付费用,付费业务包括源自美国的电信流量也包括以美国为目的地的电信流量。

但美国的互联网服务商并不按照互惠原那么向与之互联的其它国家互联网服务商支付电信流量费用。

美国长期以来的立场是,应当尽可能不对互联网实施管制。

当前这种不平稳现象差不多成为热门的政策话题。

  确定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支付的〝通信费用〞对其生存和进展是至关重要的。

因接入而产生的通信费运算应以成本为基础确定,假如仅强调网络资源的成本及其价值而忽略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开发内容、应用和相应支撑技术的费用以及市场开发成本是不合适的。

因此,培养具有竞争性的增值电信运营商和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必须考虑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和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的关系和利益分配:

  ――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不是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专门用户而是合作伙伴,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管制政策应当互惠到增值电信运营商。

  ――以成本为基础分配两者之间的利益。

成本既要考虑基础设施和通信设备的成本,也要考虑增值电信运营商新业务开发和市场开发的成本。

  4.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治理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问题,我国差不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2001年3月5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年7月22日公布〕、«

等,并在许可证对规制体系、运营商的权益义务以及与相关企业关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在加入WTO谈判时,关于电信服务开放的谈判坚持以下四个原那么:

  〔1〕只承诺合资形式。

关于从事基础电信业务〔除无线寻呼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许多于51%,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按照我国加入WTO所作的具体承诺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方必须绝对控股。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股份许多于51%;

第六条第一款也作了同样规定。

  关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公司,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按照我国加入WTO所作的具体承诺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第二款作了明确的规定。

  〔2〕不承诺外国投资者参与电信企业的具体的运行治理,并保证中方对电信设备的操纵。

  〔3〕所有国际长途业务必须通过中方电信治理当局操纵的上海、广州和北京三个国际出入关口。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局进行。

  〔4〕合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批,并按照国际惯例,对电信业进行严格监管。

对经营基础电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要紧投资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条件: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5.已实现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

  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殖电信业务治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授予方式为总体授予方式,不通过竞争、评估、选择程序,只要具备拟开展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要求条件,即可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现充分竞争的市场特点。

目前我国进入充分竞争时期的电信业务:

  〔1〕已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类别: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储备转发类业务〔含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储备转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信息服务业务〕。

  〔2〕比照增值电信业务治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类别: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仅限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托管业务。

  〔3〕正在组织商用试验的业务类别: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的无线接入业务〔仅限在厦门市开展用户驻地网业务商用试验〕、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和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6.增值电信企业进展思路与计策

  国内许多集团公司对信息产业进行了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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