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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至少每年修改完善1次。

六、矿业公司、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一通三防”总体规划和年度瓦斯防治、抽采利用计划及实施方案。

各矿井年底必须在瓦斯治理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将下年度的“一通三防”措施计划、瓦斯治理抽采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矿业公司审批。

七、矿井每年初都要制定详细的“一通三防”学习培训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培训部门备案,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有奖罚。

公司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剖析一个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被剖析单位矿长进行“一通三防”工作汇报。

矿井每月由矿长主持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矿技术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八、矿井应建立“一通三防”奖励处罚管理机制,并落实到位。

九、矿井从事井下“一通三防”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十、公司及各矿安全费用,必须首先考虑用于“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

“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程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通三防”工程项目计划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建立并贯彻执行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十一、矿井应编制年、季、月通风工作计划及总结;

建立健全矿井、部室及区队领导值班记录。

十二、各矿井“一通三防”工程严禁对外承包,确需外包委托的,应报矿业公司批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但必须由矿井负责质量及安全监管。

十三、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4、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5、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6、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7、瓦斯抽采利用管理制度

8、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9、防灭火管理制度

10、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制度

11、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2、“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13、“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14、瓦斯抽放设施施工管理制度

15、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制度

16、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8、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19、通风队质量标准化验收制度

20、光学瓦斯检定器的使用保养制度

21、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22、通风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23、通风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24、通风例会制度

25、测尘制度

26、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十四、矿井数字化、立体、实时动态通风系统图必须正常使用。

十五、矿业公司每月组织1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矿井每周组织1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特殊时期的停工、开工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整改、复查。

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停产处理的由矿长负责整改。

十六、要求书记每月,矿长每半月,总工程师、通风副总每旬,通风部、通风队干部每周,瓦检员每班对回风巷走动巡查一次,建立回风巷巡查走动记录。

第三章通风管理

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禁止超能力生产,每年2月份以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

矿井通风能力减小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等部门提出解决办法,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矿业公司审批。

二、矿井各生产系统在设计时首先考虑“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同一盘区内只能有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五个(含五个),每个盘区必须形成独立完善、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三、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每5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月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每季度测定1次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方案必须经过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时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且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矿井每季度应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演习方案应经过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五、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应符合相关要求。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5%,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70%,矿井每个风井的负压符合规定,如不符合要求,当月质量标准化即视为不合格。

六、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断面符合要求,进、回风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50m范围内支护完好,高度不低于2m,风速不超限。

七、矿井、盘区和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测风站设置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10m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测风站宽度不小于4米,所有测风站地点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各地点风速符合规定,将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和通风部门,按月报送矿业公司。

八、加强通风设施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管理,每周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通风设施的挪移、拆除,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一通三防”相关工程必须由矿通风部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并填写施工记录,工程完成后由矿通风部组织验收,并有相关验收资料。

十、矿井抽放泵站、火药库、变电所、压风机房等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并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

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备案。

十一、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专项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风量、通风阻力计算,局部通风机、风筒选择及管理,通风瓦斯管理,安全监控等内容。

十二、矿井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规定如下:

1、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施工巷道长度、断面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三专”、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切换时间不超过5秒。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必须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控系统联网。

2、局部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和“两闭锁”必须由矿机电和通风部门每7天联合检查调试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天必须对风机切换进行实验并作好记录。

3、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任何单位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准擅自安装局部通风机、改变局部通风机位置及更换局部通风机型号,不准擅自改变供风地点及拆除风筒。

4、悬挂局部通风机的巷道必须支护良好,巷道整洁无杂物。

局部通风机前10m巷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其它堵塞巷道断面的物体。

5、局部通风机安装在砌筑平台上方,离地高度不小于0.6m;

需要吊挂的局部通风机下端到巷道底板的高度:

断面较大时(大巷)不小于2.4m,断面较小时(顺槽)不小于2m;

安装在刮板输送机或皮带机输送机一侧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在巷道帮上方,高度与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输送机保持0.5m以上的安全间隙,并与巷道中线平行。

6、局部通风机必须悬挂局部通风机管理牌,并统一编号。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要求统一吊挂在该局部通风机前后1米范围内巷道侧。

7、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高压部位有衬垫,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出风口有匹配的“大小头”。

8、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及开关等必须布置在进风流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规程要求,严禁失爆;

设备摆放集中,开关上架、电器挂牌管理,负责到人。

9、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有计划停风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0、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供电系统、检修及操作规程等牌板齐全完好,吊挂整齐。

11、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m3/min或供风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必须使用对旋风机进行供风;

使用2*30及以上型号的风机时必须使用铁质分风器。

12、局部通风机在吸入串联风时,必须在上风侧3m以内设置瓦斯传感器,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3%。

十三、矿井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敷设风筒,具体规定如下。

1、严格风筒管理,严禁将风筒掉落在地上或积矸上;

巷道喷浆或作业时要保护好风筒,风筒上无杂物、积尘。

2、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

无破口(末端15m除外);

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3、风筒拐弯处必须使用硬质风筒,不准拐死弯,风筒穿过墙体时必须使用相同直径的硬质风筒;

异径风筒相接使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4、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大于10m,风筒出风量符合规定。

5、每节风筒均要进行编号管理。

从局部通风机出风口开始顺序编号,编号到滞后迎头两节风筒位置处。

6、风筒需拉绳吊挂,逢环必挂,且靠帮吊挂,拱形巷道为拱基线上1米以上,矩形巷道为顶板下0.2米。

十四、通风设施必须符合以下精细化要求

1、永久风门(过车风门)质量标准

1)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必须使用自动风门,自动风门应实现声光控制,风门前安装防撞装置。

2)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过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

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时,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自动风门除外)。

3)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所有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不能同时敞开,主要风门、进回风巷间风门必须安设开停监控装置,具备声光报警功并能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风门上设警示版和推拉标志,风门墙垛上设置风门管理牌板,实行挂牌管理。

5)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和挡风帘,过车风门要设底坎。

6)风门墙体过电缆和管路时,电缆、管路孔要堵严,并用水泥抹平,保证与整体墙面一致。

7)墙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8)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施工时要挂线施工,墙体厚度不少于0.5m,且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必须抹面,不抹面的要进行勾缝。

9)墙垛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0)煤巷风门前后5m范围内有条件时,必须喷砼和注水泥浆进行加固处理。

2、永久密闭墙安设标准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1米。

2)密闭墙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密闭墙前无瓦斯积聚,必须设置“U”型压差计对内外压力进行检测。

4)密闭墙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且不小于0.5m,闭墙附近不得留有浮煤,墙面抹不少于0.1米的裙边。

5)密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采空区密闭墙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各类孔采用2寸铁管,外露部分通过球阀进行封堵。

6)墙面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

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墙体要进行满抹面。

7)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等。

牌板统一吊挂在栅栏正中。

8)密闭墙附近5m范围内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加固封堵处理。

3、调节风窗标准

1)调节风窗必须采用插板式,调节灵活可靠。

2)调节风窗必须挂牌管理。

4、风桥质量标准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

3)风桥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要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和其它调风设施。

7)盘区大巷采用立体交叉风桥,两巷之间岩(煤)柱厚度不小5米。

十五、各巷道风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有瓦斯抽采管道或布置瓦斯抽采钻场的巷道在采用全风压通风时风速必须大于0.5m/s。

第四章瓦斯管理

一、矿井必须按照高瓦斯矿井的要求进行瓦斯管理,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按0.4%进行管理;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8%,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工作面风排瓦斯量必须小于5m3/min,掘进工作面与回风流瓦斯不得超过0.5%。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恢复生产前,必须进行验收,并经过矿总工程师同意。

二、矿井每年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鉴定结果在鉴定月结束后5日内上报矿业公司,由矿业公司审查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翼和盘区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及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矿井瓦斯鉴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定在8月份。

鉴定前应制定工作计划,确保鉴定月生产正常的生产组织措施。

四、矿井在岩巷见煤段或煤巷掘进工作面遇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时,必须超前工作面打探眼。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探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探眼的数量、深度、角度、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防止瓦斯异常涌出,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随时检查气体情况,做好记录。

掘进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分析总结该构造瓦斯涌出规律,预测瓦斯涌出量。

五、实行瓦斯与油型气地质图交换制度。

各矿井要认真收集采、掘(尤其是新开拓区域的掘进)过程中瓦斯与油型气赋存、涌出数据,及时总结整理填图,每季度上报矿业公司。

六、每月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明确各地点瓦斯检查、汇报的具体时间,交接班地点、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巷、瓦斯抽放钻场、高冒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以及其它认为需要检查的地点。

2、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钻场每班不少于3次,备采、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及其它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应每小时检查一次或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次数。

3、检查内容:

瓦斯、CO2浓度、温度及其它要求检查的气体浓度。

七、矿井必须严格按采掘工作面个数及检查区域配齐瓦斯检查员,确保每一个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都有专职瓦检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由外包单位管理。

八、瓦斯检查员相关要求

1、必须使用光学瓦检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

检查必须做到全覆盖、全方位,检查手册、台账及牌板必须做到“三对口”,在岗期间发现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要求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汇报处理。

2、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综采工作面在回风超前支护电话安设位置处,掘进工作面在迎头电话处,交接班人员先后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交班情况,做到无空班漏检,不虚报瓦斯。

九、矿井必须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并投入使用,按巡回检查路线对瓦检员的上岗情况进行监控。

通风队应至少每半月对每一名瓦检员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十、矿通风部门要对瓦斯超限情况、调查分析原因、处理措施和过程、处理结果形成专门记录。

十一、安全监测系统出现瓦斯报警时,按瓦斯超限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6%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6%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6%时,严禁装药、爆破。

十四、临时水仓、临时配电点,绞车、硐室要采取措施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十五、加强栅栏管理。

栅栏必须坚固,网格不大于300mm×

300mm见方,栅栏外要悬挂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栅栏。

十六、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制定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时,方可开启。

十七、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6%、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局部通风机。

十八、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掘进工作面中途确需停风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工报告。

临时停工区域,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汇报。

停工巷道内CH4或CO2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需长期停风的巷道按此种方法予以封闭。

封闭前,必须撤除或切断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路及轨道等。

十九、打开密闭墙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打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内检查瓦斯,清理通道。

实现正常通风,瓦斯浓度降到0.6%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入内。

二十、严格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规定如下:

1、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按0.6%管理。

2、所有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3、上隅角拉架、打点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并采取洒水、支架上部加皮垫子等措施,防止摩擦产生火花。

4、上隅角作业时,必须注意保护好抽采管路,防止瓦斯泄漏。

5、矿井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必须进行退锚,不允许有遗漏的金属网,进、回顺槽金属网每隔5m必须断开。

二十一、井下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CO浓度达到0.0024%、H2S浓度达到0.00066%及以上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按照瓦斯超限的要求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二、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风障、风机(包括引排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二十三、因停风造成掘进巷道或井下某区域瓦斯积聚超限,或掘进巷道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老巷或采空区,瓦斯在3%以下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专门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照分级排放的原则实施排放。

排放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以上,须报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浓度不明确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矿山救护队排放。

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并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瓦斯排放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排放。

2、瓦斯排放必须制定严密的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排放人员组织学习签名后,方可排放。

3、现场负责人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4、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应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排放瓦斯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

5、多条巷道均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逐次进行。

6、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6%,其它地点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并撤除警戒。

7、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必须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矿通风部门上报公司。

二十四、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每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审阅并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立即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矿长、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其代理人审阅签字并组织编制和实施重大瓦斯通风问题的处理措施。

二十五、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

凡是瓦斯超限,都必须在24h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瓦斯浓度超限并低于3%由矿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追查处理结果要由矿通风、安监部门保存备查。

第五章瓦斯抽采

一、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施大孔径,长距离、高负压区域预抽,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65%以上,综采工作面瓦斯抽采率75%以上。

二、各矿必须研究井田瓦斯赋存规律,测定开拓、准备区围岩、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等参数,绘制瓦斯含量等值线图和瓦斯地质图;

分区域、分煤层测定煤层透气性系数,为抽采瓦斯提供理论依据。

瓦斯抽采执行瓦斯抽采达标标准。

矿井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在抽放设计前对预抽区域进行煤层瓦斯基础数据测定,包括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抽放半径,煤层瓦斯透气性系数及衰减系数。

抽放设计及抽放泵站建设必须以实际测定的瓦斯基础参数为依据。

凡没有进行瓦斯基础数据测定的区域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2、抽放系统的设计、安装与维护标准

1)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应根据《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及《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AQ1076—2009)进行规范设计。

对本煤层预抽,边掘边抽,高位抽放,区域抽放必须首先按测定的煤层瓦斯基础参数进行设计,设计包括设备和管路的选型、管路的辅设要求、放水器和除渣器的安装位置、抽放方法、钻场钻孔施工参数、封孔工艺、孔口压力及瓦斯浓度的测定方式、抽放系统流量、压力、瓦斯浓度,温度的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泵站内瓦斯浓度的监测等。

2)抽放工程设计必须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之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

3)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利用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吊挂平直、整齐并符合下列要求:

(1)管路安装必须符合《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AQ1076—2009)标准,否则属于安装不规范。

(2)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做到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

,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300mm。

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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