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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对教育管理者)

四、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教育工作者)

五、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理论意义)

 

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涵义

(一)概念的要素——地位、法定机关(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内容。

(二)狭义的——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三)广义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四)广义的教育法的基本涵义:

1、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

3、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4、国家强制性

二、教育法的本质

(一)含义

(二)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阶级性

2、社会性

3、物质决定意识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教的原则(基本原则)

二、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民族原则)

三、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主体原则)

1、对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自然人),对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

2、对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允许的长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四、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主体之间的原则)

1、立法上的平等

2、守法上的平等

3、受教育者的平等保护

4、平等的救济权(权利的平等)

5、受平等的法律制裁(义务的平等)

五、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活动原则)

1、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

2、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

3、非营利性

六、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原则)

1、外部协调(教育与经济、社会等)

2、国民教育内部的协调

1)纵向的协调

2)横向的协调

3、在职教育的协调

七、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保障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1、广义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形式渊源

2、狭义的——法律效力来源

1)法的创造方式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7、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法

9、司法解释

10、国际协定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一)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1、我国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2、特点(效力等级原则):

1)效力来源:

制定和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

2)规范性调整:

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

3)个别性调整:

其效力来源于规范性调整

(二)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法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7、关于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8、有关教育的国际协定

第四节教育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一)含义:

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协调统一性表现在:

1、法律思想、概念、范畴、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统一性;

2、纵向的统一性:

效力等级的统一性;

3、横向的统一性:

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

(四)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取决于两个因素:

1、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调整的方法

(五)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二、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二)纵向的效力等级法律体系

(三)横向的教育法律体系

1、教育根本法

2、教育基本法

3、教育主体法

4、义务教育法

5、学前教育法

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7、高等教育法

8、职业教育法

9、教育行政法

第五节教育法的地位

一、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教育的地位

(二)教育法的地位

1、十分重要的地位

2、独立的法律部门

1)调整对象

2)调整方法

二、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一)道德对教育法的作用:

1、重要内容

2、教育立法的基础

3、教育法实现的基础

(二)教育法对道德的作用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对教育法

(二)教育法对教育政策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第一节教育基本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中国境内的各种教育关系

二、《教育法》的基本特点

(一)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二)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三)规范性与导向性相结合

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与颁行意义

(一)立法宗旨

(二)颁行意义:

1、教育战略

2、教育方向

3、教育主体

四、《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1995年9月1日

适用空间——中国境内

适用对象——各级各类教育

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与道德)

二、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文化)

三、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与国家和公共利益)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与宗教)

五、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公民)

六、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教育与经济和社会)

七、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教育与语言)

第三节教育基本制度

一、教育制度的含义:

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二、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为学制

(二)内容:

学前(启蒙教育)、初等(基本文化知识教育)、中等(普通和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

三、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强制性和公共性

四、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

对象:

学生

内容:

职业知识、技能和道德

等级:

初等、中等和高等

(二)成人教育

成年人

方式:

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

形式:

电大、函授、自考

成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

是学校教育的继续、延伸和补充

五、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含义:

入学考试、水平考试、文凭考试、资格考试

意义:

教育质量、教育机会平等

六、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的含义

学业证书的种类(完成学业情况与证书的有效性)

学业证书的管理与颁发

七、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及学位制度的含义

学位的种类:

学位学科门类:

学位的管理与授予

八、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群众性与政府相结合

九、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范围:

(二)教育评估制度

种类:

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与职责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主管理权

2、教育教学活动权

3、对受教育者方面的权利:

招生权、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

4、“人(事)权”

5、物、财权

6、拒绝非法干预权

7、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法律义务

2、政策义务

3、对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义务

4、对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义务

5、财务方面的义务

6、对行政管理者方面的义务

四、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详见《教师法》

(二)其他教育工作者

1、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2、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五、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1、受教育及有关方面的权利

2、物质奖励方面的权利

3、评价及证书方面的权利

4、救济方面的权利

5、其他方面的权利

1、法律方面的义务

2、道德方面的义务

3、学习方面的义务

4、学校管理制度方面的义务

第五节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教育投入

(一)含义及必要性

1、含义

2、性质——生产投入

3、必要性

(二)体制

(三)增长幅度

(四)途径

(五)监管

二、教育条件保障

(一)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

(二)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

(三)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第六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含义与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二)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

(三)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形式

(一)人员交流

(二)物资交流

(三)信息交流

(四)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第七节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主观过错

3、违法行为

4、损害结果

5、因果关系

(三)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2、一般特征

3、自身特征

1)前提——教育法律、法规

2)方式——刑事、民事和行政

3)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性质——惩罚性与补偿性

二、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有关教育经费方面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二)有关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财产方面的(社会人员)

(三)违法向学校收费(学校外的收费人员)

(四)校舍或其他设施危险方面(学校内的行政人员)

(五)非法办学的

(六)非法招生的

(七)招生中的徇私舞弊

(八)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

(九)非法颁发证书的

以上主要集中在学校内部

(十)考试中作弊的

(十一)侵犯教师等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教师法

第一节教师法概述

一、教师法的概念

(一)广义的

(二)狭义的——《教师法》

1、主体——教师

2、适用范围——

3、立法依据——宪法

二、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一)教师——合法权益

(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教育事业

三、教师法的立法过程

四、教师法的特征

(一)教育主体法

(二)职业法

(三)教育法的基本法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一)概念——教师的权利

1、教学活动

2、学术科研

3、育人

4、工资报酬

5、参与学校管理

6、进修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一)概念——教师的义务

1、守法

2、遵纪

4、尊重学生人格

5、保护学生

6、自身素质提高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一)特点

1、一致性

2、相对性

3、转换性

4、同时性

(二)保障

1、物质保障

2、法律保障

第三节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

一、教师资格许可制度

(一)教师资格要素

1、教师资格制度的含义

2、教师资格要素:

1)国籍要素

2)品德要素

3)业务要素

4)学历要素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认定主体

1)中小学教师资格

2)中等学校

3)普通高校

4)其他

2、认定程序:

1)申请

2)审核

3)颁发证书

(三)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1、限制——没有教师资格

2、丧失——有教师资格

二、教师职务制度

(二)职务等级

1、小学

2、中学

3、中专

4、技校

5、高校

(三)任职条件:

1、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

3、业务水平

4、学历学位

5、身体健康

三、教师聘任制度

(二)特点:

1、平等

2、合同

3、形式多样化: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四节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奖励

一、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

1、教师的培养

2、教师的培训

(二)教师培养的渠道

1、师范教育

2、研究生教育

(三)教师培训

1、功能

2、形式:

教材教学、补偿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任职资格和社会实践

二、教师的考核制度

(二)内容

(三)原则

三、教师的奖励制度

第五节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一、教师的地位

二、教师的作用

(一)教学

(二)科研

(三)育人

(四)传道、授业、解惑

三、教师的工资待遇制度

(一)教师的工资制度

(二)教师津贴制度

四、教师的住房制度

五、教师的医疗保健和退休保障制度

第六节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含义

二、特点:

1、法定性

2、特定性

3、国家强制性

4、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有密切联系

1)原因

2)具体性

3)即时性

4)特定性

5)国家强制性

三、民事责任

(二)性质:

救济责任;

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补充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三)行为形式:

(四)责任方式:

四、行政责任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1、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相对人

(三)原因

1、行政违法

2、行政不当

(四)行政责任包括:

1、行政机关及其人员

1)违法失职

2)行政违法

3)行政不当

2、行政相对人

3、有关人员

(五)违反教师法的行政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1、对教师的违法行政行为

2、国家机关及有关人员

3、教师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责任方式

五、刑事责任

(二)主体——自然人、法人

(三)方式:

人身刑(自然人)和财产刑(法人)

六、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认定的主体——法律授权机关

(二)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

(三)目的

1、直接目的

2、最终目的

(四)指导思想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第一节高等教育法概述

一、高等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与历史条件

二、《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第二节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一、高等教育的性质

(一)性质——社会主义

(二)体现:

1、建设

2、指导思想

3、宪法

4、三个代表

二、高等教育的方针

(一)方针

1、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3、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高等教育的任务

(一)任务

1、高级专门人才

2、科学技术文化

3、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一、高等学校学制规定

(二)类型:

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1、学历教育的含义

2、学历教育的层次:

专科、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三)学业标准

1、专科

2、本科

3、硕士

4、博士

(四)修业年限

1、专科:

2-3

2、本科:

4-5

3、硕士:

4、博士:

3-4

(五)实施机构

1、专科学校

2、大学和独立学院

3、科研机构

4、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六)基本入学条件

1、大学入学

2、硕士入学

3、博士入学

4、直博

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与教育法雷同

三、自学考试制度

(一)性质——国家举办、自学、学历教育考试

(二)特征

1、学历教育考试

2、国家考试

3、个人、社会与国家三结合

第四节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

一、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总体要求

1、总体框架内

2、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设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人力

3、物力

4、财力

5、大学——科研教学条件和三个以上学科门类

6、独立学院——科研教学条件

(三)申请设立及相关事项

二、高等学校的组织活动

(一)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

1、获得时间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活动:

教育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二)高等学校的权利

1、办学自主权及相关权利:

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自主权、科研与服务自主权、海外交流自主权、人事管理自主权、财务管理自主权

2、内部管理机制

1)沿革

2)现行管理体制

3)民主管理与监督: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第五节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一、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法和教师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高校教师所特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资格制度

三、教师职务制度

四、教师聘任制度

(二)原则:

主体、原则、内容、形式

(三)聘任合同

1、形式

格式合同;

无效合同。

五、其他任职制度

第六节高等学校的学生

一、高校学生与其他学生的区别

二、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法中的规定

(二)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

1、权利——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与学生社团

2、义务——交学费

三、学习救助和奖励

(一)学习救助——助学金、贷学金

(二)学习奖励——奖学金

四、处分制度

(一)处分原则

(二)处分种类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实体规定

1、宪法;

2、法律与刑法;

3、治安管理;

4、考试中;

5、研究成果;

6、校规校纪

(四)处分的程序规定

1、处分;

2、申诉;

3、其他问题。

五、学生毕业

(一)毕业资格

1、毕业条件

2、毕业状态

3、毕业证书

(二)毕业分配

1、原则;

2、学校义务。

第七节高等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经费筹措机制

(一)体制

(二)渠道

1、国家;

2、社会;

3、个人;

4、学校自身。

二、经费的监管

第八节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部门

二、高等学校

(一)高校招生

(二)高校收费

(三)高校学生安全

(四)高校学生伤害

(五)高校财务制度

三、社会机构或人员

四、高校教师

(一)教书

(二)育人

(三)科研

五、高校学生

(一)考试

(二)其他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第一节职业教育法概述

一、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法

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与适用范围

(二)立法依据

(三)适用范围

第二节职业教育的内容与体系

(一)内容

(二)体系

二、原则

(一)分流原则

(二)并举原则

(三)协调原则

三、学校

(一)初等

(二)中等

(三)高等

四、职业培训

(一)性质——非学历职业教育

(二)形式

(三)等级及证书

五、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节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制

一、实施原则

(一)职业道德

(二)产教结合

(三)终身学习

(四)紧密结合、协调发展

二、实施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一)行政部门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二)社会组织

三、法定途径

第四节职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经费筹措体制

(一)政府

(二)税收

(三)社会组织

(四)个人

(五)学校自身:

学费;

产业收入。

二、师资队伍建设

三、实习基地建设

四、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节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二、特点

三、种类:

政府、社会组织、个人。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义务教育法概述

一、概念与特点

(二)特点

第二节义务教育法历史发展和指导思想

第三节义务教育法律关系

第四节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义务教育的就学与教育教学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第一节民办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第三节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民办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变更和终止

第六节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侵权行为与法律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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