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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空白Word下载.docx

在船舶交付当时,船东应当为接收货物作好下列准备:

货舱打扫干净,船体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个方面适于货物的运输。

船舶应装备有压载水舱,同时具有启动所有装货设备的足够的动力。

船东应在预计交船的7天之前向租船人递交预计交付船舶的书面日期通知。

第四条交/还船检验

在交/还船之前,双方约定在船舶分别到达第一个装货港/最后一个卸货港之前由船长提供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并且予以确认接受。

第五条危险货物/除外货物

(A)船舶应被用来运输合法的而非任何具有危险、有害、易燃或腐蚀性质的货物,除非是依据船舶登记国和装卸港以及任何船舶必须经过其水域的中间港口和国家的法定当局之要求或建议。

另外在不影响上述大原则的前提下,下列货物也将被特别除外:

任何品名的牲畜、武器、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

(B)本船不具备运输危险品的资格,如有低级别危险需要双方确认。

第六条航行区域

船舶应当在近洋范围内,包括中国、日本、朝鲜、韩国、东南亚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船舶航区可以接受的安全港口和地域之间(其中台湾地区除外),根据租船人的指示,从事合法贸易。

第七条船东负责的事项

船东应提供并支付船舶保险、供给(包括海图等航海资料)、房舱、甲板、机舱和其他所有的必需用品,其中淡水费用由船东与租船人各承担一半。

船东应当维持船舶的船级并使船体、机械和设备在提供服务时保持适航状态,而且还应保证有一整套胜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班子。

第八条租船人负责的事项

在租期内,租船人应当支付所有燃油费用。

租船人还应支付港口费用(包括强制看管人和货物看管人以及强制垃圾处理费理)、与租船人业务有关的所有通讯费、引航费、拖带费、代理费、佣金、领事签证费,还有所有其他通常费用(第七条中提及的除外)。

但是,当船舶因为自身的原因(并非迫于天气)而驶入港口,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船东承担。

由船员疾病导致的熏舱费用应由船东承担。

由在本租约下船舶挂靠的港口和装载的货物所引起的熏舱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

在船舶被连续租用期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后,所有其他的熏舱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

租船人应当提供和支付必需的垫舱费用和特殊贸易或非通常货物所必需的任何附加装置。

但船东应允许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垫舱设施。

在还船之前,租船人应将垫舱设施和附加装置移走,该费用和时间由租船人承担。

第九条航次的履行

a)船长和船员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协助。

船长应当谙熟英语并且因被视为租船人的雇佣和代理(虽然是由船长任命)而须执行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

同时,租船人应在船长的监督下履行所有关于货物的操作,这会包括但不局限于装载、积载、平舱、绑扎、牢固、垫舱、松绑、卸载和理货。

上述操作的风险和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b)如果租船人有合理的原由对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管理方式表示不满,则船东应当在收到投诉的详情后对此进行调查。

并且如有需要,应当重新任命有关人员。

第十条燃油

(A)租船人在交船时和船东在还船时,租船人对留存在船上的所有燃料油予以接收。

还船时,租船人在船上存留数量大致等同的燃料油。

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油料的价格按届时的市价双方核议而定。

(B)租船人应当提供符合附加条款的详述并适于在船舶的主机和辅机中燃烧的燃油。

船东对于任何因租船人使用不适燃油或不符合附加条款详述的燃油而造成的主机或辅机的损坏保留索赔的权利。

另外,如果租船人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双方合议的附加条款的详述或是被证明不适于在船舶的主机和辅机中燃烧,则船东将对于航程中航速的减小和/或耗油量的增加与由此引起的任何时间损失及其他后果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租金费率/还船区域与还船通知

租船人应当为承租和使用上述船舶而按每天______美元支付租金。

每30天为一个租金支付期。

从交船之日起算,不足一月者以上述费率按比例支付。

租金应连续支付直到船舶以良好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在中国港口区域归还船东(除非船舶灭失)。

租船人应在20天向船东发出预计还船的时间和可能的地点的通知。

为方便租金计算,交船、还船或租约的终止的时间应当以中国北京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租金的支付

(A)租金的支付

 租金用美元结算,船东发出15天交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租方将首期30天的租金汇入船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以后每期租费,在前一期结束后三工作日内支付,愈期不付,按千分之六/日计收滞纳金。

最后一个月或其中部分时间应支付估计的租金数额。

当其不足以涵盖实际使用时间时,则只要船东提出要求,那么差额租金就应当按时每天支付。

如果租金未能按预定准时支付或者出现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根本违约,那么船东将有权从租船人手中撤回船舶并保留进一步向租船人索赔的权利。

在下述分条款(B)中规定的宽限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里,如果租金尚未偿付,则船东除保留撤船的权利外,有权停止履行任何正在进行的工作和下述所有义务,并且对由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上述后果导致的损失,租船人应当给予船东赔偿,而且在此期间的租金和任何额外费用照算,并由租船人承担。

(B)宽限期

如果由于租船人或其银行的疏忽、过失而导致租金未能准时支付,则租船人可以得到船东给予的3天净银行工作日(依照合议的支付地的规定)的书面通知,以便纠正错误。

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应被视为准时。

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按照前述分条款(A)中的规定施行撤船。

(C)最后一笔租金的支付

如果船舶在它驶往还船港的途中最后一笔租金和/或倒数第二笔租金已经到期,则所述租金将按照双方合议的完成该航次的必需时间进行估算。

在还船之前的估计使费和船上实际留存的燃油应当由船东承担并接收。

如果上述算法不能涵盖实际使用时间,则差额租金应按时每天支付。

如果船舶已经归还,则任何差额将由船东归还或由租船人支付,视具体情况而定。

(D)现金垫付

如果船东要求,船舶在任何港口的日常现金使费可以由租船人垫付。

垫付费用应从租金里扣除(含垫付银行手续费)。

但是租船人对该垫付款的使用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泊位

船舶应当在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安全码头或任何安全泊位或者地点装载和卸载,只要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并且在任何潮时都处于漂浮状态。

第十四条可用空间

(A)船舶的货舱、甲板和其他货物空间(不超过它的合理安全积载范围)的整个所及之处,还有押运员的住所(如果有的话)应当在租船人的控制之下。

船东仅能为船上的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属具、船具、家具、物料、供给和燃油保留适当和足够的空间。

(B)如果有甲板货被装运,则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货损和/或货差和/或无论什么性质的责任,如果不装载该甲板货物不会发生的话,租船人应当给予船东赔偿。

第十五条押运员和伙食

本条删除

第十六条航行命令和航海日志

租船人应当随时向船长提供书面船长可接受并且充分理解的必需指示和航行指令。

而且船长应当保持完整和正确的相关航程的甲板和轮机日志供租船人或他的代理人查阅,并且如有需要,应当提供租船人、他的代理人一份上述甲板和轮机日志的真实副本以便表明船舶的航线、航程的距离和燃油的消耗。

任何租船人所需的日志摘要应当以中文或者英文来记录。

第十七条交船/销约

交船期在20年____________。

如果是在此期间交船,则租期从实际交船的时间起算,

销约的宽限期

如果船东保证,即便他们恪尽职守,船舶仍不能在销约期之前为交付而备妥,并且船东能够提出船舶备妥的合理确定日期,那么他可以最早在船舶预计驶往交付港口或地点的七天之前,要求租船人宣布销约与否。

如果租船人选择不销约,或者他未能在两天内或是销约期之前给予答复(以先发生者为准),则船东提出的预计备妥交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将取代原先的销约日期。

如果船舶进一步迟延,船东有权根据本条款再次要求租船人就是否取消合约作出明示。

第十八条停租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时间损失可以停租:

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人员不足和/或错误和/或罢工,或者储备不足、火灾和船体、机械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以及搁浅、扣船带来的迟延(除非该扣押是由于租船人、他的雇佣人员、代理人或者分包商应该负责的事项所引起的)、或者船舶或货物的海损事故(除非该事故起因于货物的潜在缺陷或固有性质)、为检验或油漆船底而进干船坞,或者阻碍船舶处于完全工作状态的任何其他类似原因。

如果船舶不按租船人的指示或指令航行,而在航程中绕航或回返,则只要是由于除货物事故或下述第二十二条款所允许的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租金将从绕航或回返之时起停付,直到船舶回到离目的地相同或等距的地点并重新开始航程为止。

停租期间船舶所耗燃油均由船东承担。

由于天气的原因迫使船舶进港、抛锚、航行至浅水港、江河或禁运港而造成的船舶迟延和/或因该迟延导致的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

如果航程中的航速因为船体、机械或设备的故障、缺陷或者它们部件的故障、缺陷而降低,则因此而起的时间损失和任何额外的燃油损耗以及可证的额外费用可以从租金里扣除。

第十九条转租

本船舶不允许租船人转租后成为二船东,除非征得船东同意。

第二十条进干船坞

船舶于最后一次进入干船坞。

除非有紧急情况,租约履行期间船舶不得进入干船坞。

第二十一条全损

如果船舶灭失,则没有挣到的预付款项(从灭失之日或得到最后消息之日起算)应当立即归还租船人。

第二十二条免责

天灾、公敌、火灾、君主限制和所有海洋、江河、机械、锅炉和航行的事故与危险以及租约下航行中的错误,双方均可免责。

第二十三条权利

船舶有权在航行中使用和不使用领航员,拖带和被拖带,救助海难船舶,为救助人命和财产而绕航。

第二十四条留置权

船东对在租约下的所有货物和所有分运费和/或分租金,包括共同海损分摊有留置权。

同时,租船人就没有挣到的预付款与任何应当被立即归还的多付租金或超额定金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

租船人不应直接或间接招致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

租船人保证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不会因他的接受补给或服务,包括港口费用和燃料而承担付款责任或时间损失。

第二十五条救助报酬

所有的海上无主物和救助报酬在扣减完船东和租船人所花费用以及船员应得份额之后应当由船东和租船人平均分享。

第二十六条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1990年修订案或任何后来的修订案,在中国北京以人民币或者美元进行理算。

租船人应设法使得租约期间的所有提单包含有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1990年修订案或任何后来的修订案进行理算的条款和第31条“新杰森”条款。

期租租金不列入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十七条航行

本租约没有一项内容表明是把船舶转让给租船人。

船东对船舶的航行、引航员和拖轮的作为,船舶保险,船员和所有其他事情负有责任,如同船舶为其自己营运一样。

第二十八条起货机和照明

船东应当保持货舱舱盖水密并且正常工作。

船东还应在船上提供夜间作业的照明设备,但是除船舶上已有的照明设备以外的额外照明费用将由租船人支付。

与装卸货物有关的租用岸吊的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与装卸货物无关的租用岸吊的费用,由船东承担。

 

第二十九条船员加班费

第三十条提单

(A)船长应当按照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的填写签发货物提单或者海运单。

然而,在船东的事先书面授权下,租船人可以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的填写签发货物提单或者海运单。

(B)所有的提单或海运单应不损害本租约,租约中有关租船人、船东的权力和义务并入提单。

租船人应保护船东不招致由租船人签发的或按租船人要求由船长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与本租约不一致引起的结果或责任。

(C)装运甲板货的提单应加上条款:

“装运甲板货由租船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风险、费用和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费用或延迟,船舶或船东一方不承担责任。

(D)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第三十一条保护条款

本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所有提单和海运单应受下列条款约束:

(A)首要条款

“本提单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其他相似的由起点港或终点港提单强制采用的国内法规的约束。

这些法案被视为并入本提单,并且本提单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视为承运人放弃其根据这些适当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据该适当法案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本提单中的任何条款与该适当法案相抵触,则该种条款无效,但以所抵触的为限。

(B)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根据本提单承运的货物的所有人应补偿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或对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此种损失或赔偿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所有人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赔,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抵消,扣除或退回。

前述条款同样适用于碰撞船舶或物体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掌管该船或物体的人,如果他们在该碰撞接触中存在过失的话。

(C)新杰森条款

船舶在开航之前或开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论是否因疏忽所致发生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承运人依据法规、和或其他规定对此或其后果不负责任,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同承运人在共同海损中分摊因此所产生或引起的共同海损性质的任何损失、灭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的救助报酬和特别费用。

如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救助报酬应如同救助船属于他人一样全额支付。

(D)反毒品贸易条款

“租船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保证竭尽小心与勤勉防止麻醉药品和大麻被装载或隐藏在船上。

不遵守本条款的规定将被视作违反保证。

租船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使本船的船东、船长和船员不承担责任。

同时,租船人还要保证赔偿可能产生并单独或共同向本船的船东、船长和船员提出的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索赔。

此外,所有因为租船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导致的时间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包括罚款,应由租船人承担且租金照算。

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不遵守本条款规定的行为而被扣押,租船人应当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使船舶得以释放,并为此提供保释金。

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租船人承担。

如果隐藏的麻醉药品和大麻被发现为船舶员工所有,则船东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时间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包括罚款。

(E)战争条款

(1)战时禁运品不能装运,如果没有船东的同意,船舶不能要求进入陷入战争状态、军事战争、敌对状态、内乱、暴动或海盗行为的港口或地区,不管有没有宣战文告,在那里船舶有可能受到来自好战方的俘虏,扣留或敌对行为(好战方指的是法律上事实上拥有海军、陆军、空军的当局或政府组织)。

(2)如果船东同意,租船人应支付额外费用投保船舶战争险,其金额与船舶保险金额相等但不能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

另外船东可以购买由租船人支付的战争辅助险如租金的损失,运费支出,全损、阻塞等。

如果取得这种保险由于商业上的不可能或由于政府纲领不允许而成为不可能,那么租船人不应要求船舶进入或停泊于此种港口或地区。

(3)如果(1)条描述的情况在订立合同以后存在或船舶在租时发生,对于船舶进入这些港口或地区的航次,租船人将承担由于战争、军事或敌对状态引起的有关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的额外工资和保险。

(4)由于船舶航行或货物运输引起的有关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额外战争津贴由租船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战争解约

由于在航区内的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战争(不管有没有宣战文告),

船东和租船人可以协商取消本租约,但是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本租约,必须得到双方的确认。

租船人将根据第10条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还船给船东。

但是如果,船上有货,则在目的港卸货以后,或由于战争不能到达或进入目的港,则由船东指定在附近的一个开放和安全的港口还船。

如果船上没货,则就地港口交船;

在海上则在船东指示的附近的一未封锁并安全的港口还船。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所有情况下,租金应继续支付,除前述规定外,本租约所有其他规定应适用到还船时止。

第三十三条冰冻

船舶不应被要求进入或继续停留在任何冰封的港口或区域,或由于冰冻原因,其灯标或灯船已经或被撤除的任何港口和区域,或根据通常事态发展,由于冰冻原因,存在船舶不能安全进入和继续停留或装货或卸货结束后不能安全驶出的港口和区域。

根据船东事先同意,按船舶的大小、结构和冰冻等级,经合理要求,船舶应跟随破冰船航行。

第三十四条征用

如船舶在本租约的租期内被船旗国政府征用,在此征用期间船舶应被视为停付租金,并且,在此征用期间由该政府所支付的任何租金应由船东留有。

船舶被该政府征用的期间应作为本租约规定的租期的一部分。

如果征用期间超过1个日历月,任何一方均有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并且,任何一方均不可以提出由此而发生的索赔。

第三十五条装卸工人造成的损坏

尽管有与此相反的规定,只要船长在发现任何损坏后但不超过48小时书面通知租船人和/或其代理人,则租船人应赔偿装卸工人对船舶造成的任何和全部损坏。

该通知应详细说明船舶损坏情况,并要求租船人指派一名验船师以确定该损坏的程度。

(1)如果任何和全部损坏影响到船舶的适行航和/或船员的安全和/或船舶的营运能力,租船人应自付费用对该损坏立即安排修理,并且,到该修理结束时和如经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时为止,应照付船舶租金。

(2)对上述第

(1)款未提及的任何和全部损坏,根据租船人的选择,在还船之前或还船之后同船东要做的修理一起进行。

在此情况下,不应向船东支付租金和/或费用,除非租船人负责修理所需的时间和/或费用超过完成船东修理所需的时间和/或费用,并仅以此超过时间为限。

第三十六条货舱的清洁

船员应承担航次与航次间的货舱的清扫和/或清洗和/或清洁工作,并且当地规定允许的话,租船人应提供该项工作,并支付额外费用。

自船舶交付开始,任何与船舶装货作业有关的任何清洁货舱工作,均按上述约定进行。

如果船舶货舱未被港口或任何其他机构接受或通过,租船人对有关的任何该作业不负责任直至通过检验并且被接受,与此有关的时间不记入租期并且扣除相应的租金。

租船人在整笔支付应承担的上航次扫舱费以代替清洁货舱的条件下,具有船舶货舱未清洁(未经清扫)而还船的选择权。

第三十七条税款

租船人应支付由其经营本船舶所发生的任何税款和/或应付税,无论在履行本租约期间或其后船舶或其所有人所被追加征收的所有任何应由租船人支付的税款和/或应付税,包括向货物和/或运费和/或转租运费和/或租金所征收的任何税款和/或应付款,但是不包括由船旗国所征收或应由船东所承担的税款。

第三十八条租船人的标志

第三十九条停泊退保费

当船舶在港内停留最短期间30天,如对此期间全额支付租金或对实际租用时间已按比例支付租金时,则租船人对船东从其保险人处可领取的任何退还保险费享有利益。

第四十条证书

船东应提供允许船舶在约定的航行区域营运所可能要求的与船舶有关的任何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船舶的油污财政责任证书(只要该油污证书能够从船东互保协会获得)、有效的国际吨位证书、苏伊士和巴拿马吨位证书、有效的登记证书以及与船舶强度和/或船舶起货设备可用性有关的证书、以及涉及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证书。

第四十一条偷渡者

(1)[A]租船人保证尽适当的谨慎防止偷渡者以秘密藏在其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的方式上船。

[B]如尽管租船人已尽适当的谨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其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的手段上船,应视为对本租约的违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租船人负责,并应使船东不受损害;

对向船东可能提起的或已经提起的所有种类的索赔,由租船人赔偿船东。

而且,对全部的时间损失和不管如何发生的何种性质的全部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船舶的租金照付。

[C]如根据第

(1)款[B]项规定,因租船人违反本租约而使船舶被扣押,则租船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船舶在合理期间内获释,并自付费用提供保释金以保证船舶的释放。

(2)[A]如尽管船东已尽适当的谨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则对全部的时间损失和不管如何发生的何种性质的全部费用应由船东负担,并应停付租金。

[B]如因偷渡者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装运的货物和/或集装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而使船舶被扣押,则船东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船舶在合理期间内获释,并自付费用提供保释金以保证船舶的释放。

第四十二条走私

如船长、高级船员和/或普通船员走私,船东应承担任何罚款、税款或征收的进口税费用费用,对由此所产生的任何时间损失,应停付租金。

第四十三条船东责任险

与船舶、船员有关的船东责任由船东承担,租船人应克尽职责、谨慎经营,以

最大程度地避免任何可以预见的与船舶、船员、以及与船东责任有关的经营风险,船东应独立处置任何有关货损货差方面的理赔,但是租船人应给予最大程度的配合。

第四十四条佣金与经纪人佣金

第四十五条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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