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 2112 润肤护肤类化妆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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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2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2.2产品种类
润肤膏霜是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膏霜。
分为水包油型(O/W型)和油包水型(W/O型)
润肤乳液是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水包油乳化型化妆品。
化妆水是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化妆品。
分为单层性和多层性。
面膜是用于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过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
可分为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面贴膜、粉状面膜。
护肤啫喱是用于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凝胶状产品。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化妆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1857润肤膏霜
QB/T2286润肤乳液
QB/T2660化妆水
QB/T2872面膜
QB/T2874护肤啫喱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QB/T2333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2334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性测定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QB/T2407化妆品中D-泛醇含量的测定
QB/T2408化妆品中维生素E的测定
QB/T2409化妆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QB/T2410防晒化妆品UVB区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紫外吸光度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
**g/瓶或**mL/支、散装等);
样品型号为具体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
(只有部分产品分型号)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
: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
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并注意满足抽样、检验工作须在所抽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70件。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抽样数量
序号
抽样地点
样品规格(净含量)g
抽样数量(件)
检验样品数(件)
备用样品数(件)
1
生产企业
销售包装(质量≥10g)
8
5
3
销售包装(质量≤10g)
10
6
4
流通领域
7
6.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当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签封,并由受检企业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所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在《抽样单》上注明“送样日期”和“送样地点”,督促企业在注明的“送样时间”前完成送样工作。
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化妆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化妆品销售总额;
计划抽查“护肤类产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护肤类产品年销售总额;
计划抽查为“美白护肤品”,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美白护肤品年销售总额。
如有任何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都需在抽样上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pH值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GB/T13531.1
●
铅
强制性
砷
汞
菌落总数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粪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9
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
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
11
4-羟基苯甲酸甲酯
12
4-羟基苯甲酸乙酯
13
4-羟基苯甲酸丙酯
14
4-羟基苯甲酸丁酯
15
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
16
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
17
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
18
甲醛和多聚甲醛
19
三氯生
20
甲醇(仅化妆水、护肤啫喱、面贴膜)
21
氢醌或苯酚(祛斑类化妆品)
22
性激素(美体类化妆品)
23
抗生素(祛痘除螨类化妆品)
24
紫外线吸收剂(防晒类化妆品,标签中明示物质)
化妆品卫生规范或相应检验方法标准
■
25
维生素、曲酸、熊果苷、抗坏血酸磷酸酯镁、D-泛醇、氨基酸(标签中明示时)
产品标签明示
相应检验方法标准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
b类重要质量项目
■紫外线吸收剂,维生素、曲酸、熊果苷、抗坏血酸磷酸酯镁、D-泛醇、氨基酸项目仅为实测值,不参与判定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7.2.23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可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必要时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除仅实测值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复检情况。
10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211.2—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曲梅)、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周泽琳)、国家香精香料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费玠)。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