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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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车牌评估
四、长期投资评估
五、流动资产评估
六、债务类评估
七、待处理资产评估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1、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1.1占有单位(释义详见本文7.1条)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1.2占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1.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1.4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2、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2.1核准项目范围
2.2备案项目范围
核准项目范围以外涉及市属国资的评估项目,市属集体资产评估项目。
3、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
企业评估及核准备案的基本程序为评估前期工作、选择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市属一级单位核准备案审核和转报、核准备案等六个程序。
3.1评估前期工作
评估前期工作包括确定经济行为、清产核资、审计、确定评估范围和对象、确定评估委托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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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
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4.2备案项目
4.3核准备案项目电子申报办法
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受理
5.1核准项目:
5.2备案项目
6.1涉及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企业不得使用未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
6.2企业必须在评估报告限定的评估目的下使用评估报告,不得使用与限定评估目的不一致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
6.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决策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6.4占有单位、委托方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6.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6.6评估项目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宣布备案无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无效备案表由原备案部门收回。
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等处罚。
6.7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对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应做好记录,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评估处联系。
6.8评估报告一经发现代签字的,由有关部门对代签字者、评估机构作出相应处罚。
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发现代签字的,对评估报告除作出上述处罚外,一律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6.9评估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同一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6.10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承接与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相当的评估业务。
6.11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7.1市属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包括
7.2市属一级单位包括
7.3市国资委评估处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接待地址:
中山南路315号,新亚丽景大厦4楼;
接待时间:
每周一、二、三、四下午1:
30-4:
30;
联系电话:
转或。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
一、关注评估报告的完整性
1.1资产评估报告书
12月31日
1.2评估说明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核准备案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
评估说明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3资产评估明细表,表1、2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1.4涉及核准备案相关报表所填写内容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提供各相关报表等。
评估机构对需补充资料的应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不宜提供传真件。
评估机构需补充或修改评估报告的,应对补充或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按要求装订成册。
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国资出资监管单位的要求,提供规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2.1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评估机构原则上应收集企业前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
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应明确揭示资产的使用状况,对无效资产应说明具体的评估处置方法,对资产的营运状况作出分析说明。
同时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作出说明。
2.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2.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独立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4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2.5对只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核
3.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与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评估应以权证记载内容为准。
3.2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与权证记载状态、用途不一致时,一般应按实际状态、用途确认。
但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应当调查了解委估对象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分析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的可持续性,对于明确符合规划用途的、且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应当充分考虑规划用途调整及相对应市场的实际交易情况对被评估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无法持续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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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房地产评估中,要关注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资质等。
3.4无权证的建筑物仍放固定资产科目评估,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对于违章建筑,应按照资产的贡献原则,考虑其价值。
5.分别使用自定义函数和子程序两种方法,编写计算圆环面积的程序,其中圆半径从键盘输入。
3.5评估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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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房地产评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操作中还应该特别注意下列程序:
3.8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应按房地部门核定后的金额计算。
3.9车辆评估时应考虑牌照的价值,其价值可参考市场车辆牌照交易价格。
【答案】A四、长期投资评估
4.1评估机构应对企业的全部长期投资单位(包括歇业的)进行资产清查。
clear
4.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股权比例、清查情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不能简单地按照账面值以及审计值进行评估。
长期投资(不论级次)原则上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4.3如果长期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除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有明显收益的项目外),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测算股权投资的价值。
【答案】B
4.4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一般应以收益法为主,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答案】D
4.5长期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比例与工商登记比例不一致的,一般应根据工商登记股权状态评估,但评估师应关注以往实际变更情况,取得合法证据后做出职业判断。
5.1企业内部往来对帐不平的,查原始凭证,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5.2记帐分类错误,作重分类调整。
32、SMTP
5.3记帐不实,应摊未摊,应提未提,费用记入往来帐的,企业按审计结果调整帐面,评估一般不作帐面调整,但可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答案】GROUPBY
5.4应收款项应按明细清查,适当函证,函证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应收款项笔数的10%和金额的50%进行函证;
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收款项必须函证;
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应采用适当的替代程序。
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进行函证。
对应收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应根据可收回程度作出职业判断。
5.5对审计报告中披露企业实收资本不实的,评估报告应作相应披露并揭示具体金额。
6.1应付款项应按明细清查,适当函证,函证量应不少于应付款项金额的50%。
对于帐龄在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全部进行函证。
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付款项必须进行函证;
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原则上应评估为零。
6.2应付工资,属于有具体支付对象的应付未付余额,按实际应付数额评估,应付工资历年结余无对应支付对象的则评估为零。
6.3应付福利费属于应付未付的,按实际应付数额评估,属于历年结余无具体支付对象的原则上应评估为零。
6.4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评估为零。
35、试论述OSI参考模型和TCP/IP模型的异同和特点。
(8分)
6.5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则评估时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评估为零。
七、待处理类资产评估
7.1每项待处理类财产均须明显处于盘亏、报废、无效、价值严重损失的状况,或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和检验,取得足够的证据。
其评估值一般为清理变现后的净收益额或为零。
评估人员须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有关情况,列示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资产占有单位需办妥有关手续。
有关材料和凭据须汇入工作底稿。
对于上述实物资产盘亏、毁损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应计算评估值。
7.2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虽无确凿证据但预计无法收回的债权作为坏账评减。
具体操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附:
资产评估实务操作规范的相关书籍及文件目录:
1、《资产评估操作规范》(2005年7月出版)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4、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
5、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
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7、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
8、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
9、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6〕746号)
10、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