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选多选案例最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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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2012海天冲刺班第2题:

叶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今年初将20%的股权转让给刘某,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公司股东名册也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但由于公司疏于管理,迟迟未向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A.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刘某不能取得甲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C。

公司法第33条明确: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故本题C选项正确。

(2012-3-2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

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D选项和2008年卷3第75题A选项完全一致:

“(2008-3-75)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本题考点完全被2012海天冲刺班第11题命中。

第11题: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哪些条件:

【答案】B。

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该项制度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重点。

(2012-3-28)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答案】A。

《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012-3-29)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2012海天冲刺班第14题A选项。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们在讲解时特别强调“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全部责任,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

”}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该法第14条: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也就是,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

该法第20条规定了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2012-3-30)30.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8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费用”的性质属于“破产费用”。

根据《破产法》第41条,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相比较,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本身所必需的费用,如果不支付,破产程序将无法进行。

因此,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4)程序终结。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012-3-31)3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

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2012海天冲刺班第22题C选项。

甲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关于甲有限公司的下列行为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C.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任命破产管理人”讲解该题时,强调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而不能直接任命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海天提高阶段讲义:

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A选项“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是比较偏的知识点。

对此类略偏的知识,我们并不强求考生必须掌握,不要求面面俱到的记忆。

我们可以发现,答案一定是在重要知识的选项中,也就是仍然强调对重要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本题中,重要选项是本选项见第67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故A选项表述正确。

B选项表述正确。

管理人可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但本选项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所以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61条)

本题C选项是考查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变更。

破产管理人既然在性质上是法定机构,所以,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故C选项表述正确。

(2012-3-32)3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15条第3款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D错误。

(2012-3-33)33.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

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

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

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2012海天冲刺班第58题:

王某为自己10岁的儿子王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王某。

某日王某驾车带王妻和王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王某与王子均丧生,无法确认死亡先后顺序,王妻幸免于难。

关于上述保险金的支付方案中,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B.由王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C.由王某和王子的法定继承人一起分配;

D.保险公司有权不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可知,应当推定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并且本题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A项正确。

D选项涉及保险法中非常重要的“代位求偿制度”,该制度几乎是每年必考。

也是我们在课堂上反复强调的:

(人保)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故D项错误。

(2012-3-3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

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2012海天冲刺班第10题D项:

“鸿运股份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票面金额每股1元,拟发行价格为每股5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D鸿运公司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需要经过证监会和证交所的批准”

ABD选项见《证券法》第10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C选项为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

可知C选项正确。

  (2011年)

  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考点】公司的分立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考点】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而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7.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1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选项A、B、C错误。

《公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8.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

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选项B说法正确。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选项C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D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

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0.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011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

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卷三单选第31题)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考点】撤销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选项A错误。

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管理人无权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选项C中,该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无法确定当时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破产的行为,因此,不选。

《破产法》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的抵销行为,更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之前进行的抵销行为。

  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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