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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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一)民用建筑定义

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用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二)新建民用建筑

1、新建民用建筑定义

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新建建筑是指:

一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二是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

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按照《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确定的“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已设立了相关管理环节。

《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依法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

目前,本市建筑节能管理按下列要求进行:

(1)新建居住建筑

本市对新建居住建筑分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两部分确定实施要求的,其中:

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外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5年5月15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5年5月15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5年7月15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合同中约定不进行初步设计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新建公共建筑

2005年4月建设部颁发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衔接和调整本市在2003年10月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市已组织编制《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指南》和《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等。

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新建办公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以及工业项目中配套的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

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

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如:

科教文卫建筑(如:

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

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如:

机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三)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1、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定义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是指:

改建是指:

一是不增加建筑物或者建设项目体量的,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二是装修工程,即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扩建是指:

一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二是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的建设项目。

2、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目前本市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中许多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为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对涉及建筑物用能设备和设施改造的,应当设计选用节能型的用能系统。

二、关于第三条(定义)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筑节能的定义,“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讲,建筑节能包括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建筑用能设备及其设施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三大类。

(一)建筑物围护结构

所谓建筑物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

如:

屋面、墙体、门窗、楼板和地面。

按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以及在建筑物中的位置,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

一般在建筑节能中主要是指对外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

其中,屋面、墙体、门窗(包括遮阳)是外围护结构应当重点采取隔热保温节能措施的部分。

(二)建筑用能系统

所谓建筑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按照国家现行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

按照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备。

而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如:

空调热力管道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等。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

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随着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国家鼓励和推广应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等。

如:

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开发应用时,采用分体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热水装置与建筑外立面设计相结合,将太阳能集热器设计安装在屋顶、外墙、或者阳台,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水量需求、安装方式、节点处理、管网布置、水箱设置、自动控制等进行系统设计,较好地实现与建筑的一体化,使太阳能利用与城市建筑外观形象相融合。

三、关于第四条(管理部门)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切实做好市区两级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本市按照建设项目立项报建的管辖范围,实施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目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等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等建筑节能备案经办部门的市区两级机构,已在《关于公布市、区(县)建委(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工作联系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52号)予以公布,临港新城、外高桥保税区、漕泾化学工业区等相关建筑节能的委托管理机构,均可在上海建设网的“建筑建材业公示公告”栏中直接查询或者下载。

四、关于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一)标准实施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

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1、节能标准目标值

按照国家现行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其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均为50%。

其中:

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空调的总能耗应减少50%。

其中,建筑围护结构分担的节能率约为25%,用能设备分担的节能率约为25%。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其中,从北方到南方,围护结构、空调采暖系统和照明设备之间分担的节能率又各有所不同。

所谓节能65%,是指通过进一步改进节能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建筑使用能耗从目前的50%进一步减少到65%的水平。

具体节能技术措施主要从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公共建筑还包括照明设备)等几个方面入手。

2、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为便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本市已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表,其中包括:

基础标准、实施标准和专项标准。

目前,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见(附件)《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主要涉及“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基础标准”、“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实施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本市工程建设规范”等内容。

(二)标准制定

《管理办法》第五条还明确规定“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本市拟组织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包括:

依据现有的建筑结构体系,从实际应用需求配套制定相应的设计标准、应用规范、节点图集、设计软件、检测评估、施工验收、产品体系和工程造价与配套定额等建筑节能系列化标准体系;从管理范围需求配套制定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照明系统和太阳能等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应用标准体系。

五、关于第七条--第十一条(相关建筑节能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从第七条到第十一条,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近年来,本市已明确了相应的建筑节能管理流程,即:

将建筑节能管理纳入到设计文件招投标要求、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

同时,对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办理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手续。

(一)设计招投标阶段

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投标设计文件中,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节能内容。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查验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任务书和招投标设计文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设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目前,市区两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项目报建时发放《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办理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告知单》,并在报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程序中予以标识;在设计招投标文件备案时,查验建筑节能内容的专篇说明;在施工项目发包受理时,查验初步设计方案中必备的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在施工许可受理时,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备案表内容。

(二)初步设计方案阶段

审查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居住建筑具体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2003]658号)进行审查。

对公共建筑具体依据《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管[2005]第076号)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审查时,审图机构应当审查三方面内容:

一是核查初步设计方案中涉及建筑节能的审查意见。

二是检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是检查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同时,居住建筑具体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2003]658号)进行审查。

公共建筑具体依据《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管[2005]第076号)进行审查。

《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查验建设单位递交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以及是否具有《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

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

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具体流程见“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流程图”。

 

1、在上海建设网上直接下载或者在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办理报建手续的单位领取《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后,按表要求如实填写;

2、表中“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基本情况”可自行填写,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填写。

3、填好的表格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同时递交。

建设单位

施工图

审图机构

建设单位

 

节能备案

经办部门

 

工程监理

单位

建设工程

质监部门

 

六、关于第十二条(使用说明)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一)新建住宅使用阶段要求

从2006年1月1日起销售的新建住宅,销售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内容要求,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和使用保护要求。

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核验是否已按规定予以注明。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新建住宅应当注明的建筑节能措施内容

1、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应当注明的内容

(1)屋面--保温层材料的品种、厚度、保温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和使用保护要求(例:

35mm挤塑聚苯板(XPS))等。

(2)墙体--外墙采取的保温体系(属何种保温措施:

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保温材料的品种、厚度;保温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例:

30mm膨胀聚苯板(EPS)外墙外保温系统。

使用保护要求,如:

在建筑外墙安装空调等外挂附属设施时,应在设计、施工时预留孔洞等;当必须在外墙开孔时,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开孔处进行必要的修缮。

(3)门窗与遮阳(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

A、按照门窗型材分类:

属塑料门窗、断桥铝合金门窗或者其他节能门窗。

B、按照门窗玻璃分类:

属中空玻璃(包括空气层厚度)、低辐射(LOW-E)玻璃或者其他节能玻璃。

C、按照遮阳形式分类:

属外遮阳、内遮阳,活动遮阳、固定遮阳。

D、各种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热工性能;使用保护要求。

(4)户门--是指与非空调采暖制冷的楼梯间、走道相连的入户门,或者是建筑物直接通向室外的外门。

保温措施形式,如:

内填保温材料的品种、厚度,主要热工性能;使用保护要求。

(5)架空楼板--保温材料的品种、厚度,保温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和使用保护要求;

(6)分户墙--保温材料的品种、厚度,保温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和使用保护要求。

2、用能系统应当注明的内容

对全装修或者集中供冷供热的新建住宅建筑的,应当注明用能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1)户式(分散式)空调--设备能效比、性能系数和使用保护要求。

(2)集中式采暖空调--冷水(热泵)机组类型、单台额定制冷量;热源类型、单台额定制热量、热效率;空调机组类型、能效比、性能参数和使用保护要求。

3、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应当注明的内容

(1)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集热器形式(如:

平板式、真空管式、热管式)、热水器容积、辅助加热形式(电、燃气)和使用保护要求。

(2)空气热泵热水系统--产品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使用保护要求。

七、关于第十八条(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采用市场化手段投资建筑物节能改造的方式主要是合同能源管理。

这一节能改造模式是70年代中期以来,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并发展成新兴的节能产业。

主要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这些好的经验在实践中可以借鉴。

八、关于第十九条(教育和培训)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建筑节能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图、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对纳入建筑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国家和本市已在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范畴中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执业资格继续注册。

九、关于第二十条(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管工作,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监或者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对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以及分部(分项)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其中:

建筑节能重要部位是指:

建筑物围护结构(如:

屋面、墙体、门窗和透明幕墙等)、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和照明的施工安装质量、热力平衡调试等。

对检查中发现重要部位有严重缺陷或者无法直接判断的,可通过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加以判定。

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程的项目,责令其整改。

十、关于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经市政府批准的禁止或者限制目录有《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以及《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沪建建[2003]617号)。

今后,市建设交通委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对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

一、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基础标准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二、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实施标准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93)

3、《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

4、《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50242—2002)

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3—2002)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

7、《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8、《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3)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1、《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

12、《集中式空调(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与管理技术要

(DB31/T255—2003)

1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1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1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三、现行建筑节能本市工程建设规范

1、《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206—2002)

2、《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DG/TJ08—801—2004)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

4、《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5、《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DGJ08-74-2004)

6、《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程》(DG/TJ08—802—2005)

7、《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试行)(DGJ08—1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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