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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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的经管及操作,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经管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经管

第一节机构经管

第五条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通过邮政金融中间业务平台完成。

中间业务平台机构为五级机构设置,即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为经管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

第七条一般规定

第八条

(一)中间业务平台经管机构从公司系统内同步各级经管机构,中间业务平台不维护经管机构名称等信息。

公司系统新增、修改、删除经管机构,在日终时同步更新中间业务平台经管机构。

(二)中间业务平台营业机构从储蓄系统、公司系统分别同步各营业机构。

中间业务平台不维护营业机构名称等信息。

储蓄系统、公司系统新增、修改、删除营业机构,在日终时同步更新中间业务平台营业机构。

(三)各级经管机构可对本机构及辖内下级机构信息进行查询。

(四)各级经管机构可根据机构自身条件、业务发展状况、风险评估等级等因素,控制指定辖内下级经管机构或营业机构允许或禁止办理的交易。

第九条机构信息维护流程

第一十条

(一)机构信息维护

1.功能说明

使用本交易可对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可对机构可办理的交易权限进行维护。

2.操作流程

(1)总行、一级分行综合经管员使用“公共经管-机构信息维护”对本级及辖内机构进行交易集控制。

本交易须经综合主管授权。

(2)交易成功后,打印“机构维护信息表”,定期装订存档。

第二节人员经管

第一十一条人员设置

第一十二条

中间业务平台人员包括经管机构操作员和网点柜员。

经管机构操作员由中间业务平台经管,网点柜员由储蓄系统和公司系统分别经管。

中间业务经管机构操作员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分别设置,分为综合类、业务类、会计类、技术类。

综合类人员包括综合主管、综合经管员。

业务类人员包括业务主管、信用卡主管、业务经管员、信用卡经管员、文件经管员、业务查询员。

会计类人员包括会计主管、清算主管、凭证主管、会计经管员、清算经管员、凭证经管员。

技术类人员包括系统主管、系统经管员、技术主管、技术经管员。

系统主管、系统经管员只在总行设置。

清算主管、清算经管员只在总行、一级分行设置。

文件经管员在一级支行设置。

综合经管员负责各级人员与机构的经管,综合主管负责对综合经管员的操作授权。

业务经管员负责委托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参数的经管,业务主管负责对业务经管员的操作授权。

信用卡经管员负责对信用卡类代收业务的经管,信用卡主管负责对信用卡经管员授权。

会计经管员负责委托单位结算参数的经管,负责日常的会计核算与资金结算,负责经管机构发起的批量业务的各项操作,会计主管负责对会计经管员的操作授权。

清算经管员负责调整差错,清算主管负责对清算经管员的操作授权。

凭证经管员负责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收回等,凭证主管负责对凭证经管员的操作授权。

技术经管员负责技术类规范数据的经管,技术主管负责对技术经管员的操作授权。

文件经管员负责代网点上传批量文件及下载回盘文件。

业务查询员可查询各类代收付交易的统计报表。

不相容岗位及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同级主管与非主管人员不得兼任,会计类人员、业务类人员、技术类人员不得兼任。

第一十三条一般规定

第一十四条

(一)经管机构操作员在中间业务平台内维护。

总行综合类人员由系统经管员在系统主管授权下维护。

其余各级综合类人员由上级综合经管员在上级综合主管授权下维护。

各级会计类人员、业务类人员、技术类人员由本级综合经管员在本级综合主管授权下维护。

(二)网点柜员基本信息分别从储蓄系统、公司系统同步至中间业务平台,柜员基本信息维护均在储蓄系统、公司系统进行,新增柜员时自动分配默认交易权限。

(三)中间业务平台可对经管机构操作员或网点柜员进行交易集控制。

第一十五条人员信息维护流程

第一十六条

(一)经管机构操作员维护

1.功能说明

使用本交易可对中间业务平台经管机构操作员信息进行新增、修改、注销、重新注册、密码重置等操作。

2.操作流程

(1)申请机构或部门填制“中间业务平台柜员维护申请表”(下简称“柜员维护申请表”),内容应齐全、真实、完整,并由经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提交维护机构。

(2)综合经管员登陆中间业务平台,使用“公共经管-人员经管-经管机构操作员维护”交易,依据“柜员维护申请表”对经管机构操作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注册、修改、注销、重新注册、密码重置等操作,该交易须经综合主管授权。

(3)交易成功后,打印“柜员维护信息表”,与“柜员维护申请表”一并留存,定期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1)新建操作员初始密码和重置后密码都为000000,需修改后方可办理业务。

(2)操作员密码输入错误次数达到3次即被锁定,锁定后需综合经管员重置密码。

(二)网点操作员维护流程

1.功能说明

使用本交易可对网点柜员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可对网点柜员交易权限进行维护。

2.操作流程

(1)申请机构或部门填写“柜员维护申请表”,内容应齐全、真实、完整,并由经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提交维护机构。

(2)一级支行综合经管员登陆中间业务平台,使用“公共经管-人员经管-网点操作员维护”交易,依据“柜员维护申请表”对网点柜员的交易集进行修改,该交易须经综合主管授权。

(3)交易成功后,打印“柜员维护信息表”,与“柜员维护申请表”一并留存,定期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网点柜员交易集权限不得大于该柜员身份的默认交易集。

第三章委托单位经管

第一十七条银行受委托单位委托,开办某项代收付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在中间业务平台内对委托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参数、结算参数等信息进行维护经管。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一)委托单位信息原则上由该项代收付业务主办行负责维护。

如业务超出主办行所辖范围内机构办理的,须提交上级机构维护。

(二)委托单位注册后其所属地区不能更改,如确需变更其所属地区,只能注册新的委托单位。

(三)为防控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的风险,由信用卡中心对是否允许使用信用卡办理某项代收类业务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委托单位信息维护流程

第二十二条

(一)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

1.功能说明

委托单位与我行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开办代收付业务,使用本交易对委托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单位性质、员工规模、注册资金、营销属性等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包括注册、修改等),生成委托单位代码。

2.操作流程

(1)委托单位基本信息首次维护时,业务经管员使用“公共经管-委托单位经管-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交易,根据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内容,注册委托单位基本信息。

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2)因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变更,需修改委托单位基本信息时,业务经管员使用“公共经管-委托单位经管-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交易,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维护委托单位基本信息。

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3)维护完成后,打印“委托单位基本信息表”,和协议一并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1)委托单位代码是委托单位的唯一标识。

同一委托单位办理多种代收付业务时,如平台中已有该委托单位代码,无需新增。

(2)委托单位简称用于凭证打印、报表统计等显示。

当委托单位名称大于10个汉字时,简称需要手工输入。

(3)修改委托单位基本信息时,除委托单位代码、行业代码外,其他信息均可修改。

(二)委托单位业务参数维护

1.功能说明

本交易对委托单位的业务代码、储蓄/对公系统摘要、业务开办范围、交易渠道、是否检查用户签约关系等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包括新增、修改等)。

2.操作流程

(1)首次开办业务时,业务经管员使用“公共经管-委托单位经管-委托单位业务参数维护”交易,按照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录入,选择相应业务代码。

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2)因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变更,需修改委托单位业务参数时,业务经管员使用“公共经管-委托单位经管-委托单位业务参数维护”交易,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维护委托单位业务参数。

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3)维护完成后,打印“委托单位业务参数表”两份,一份定期装订存档,一份交会计部门后续处理。

3.注意事项

(1)委托单位业务参数只能由注册该委托单位的机构进行维护。

(2)业务开办范围是指允许办理该项业务的机构,可选择全辖或指定机构,包括储蓄系统、公司系统机构。

(3)办理起始时间、截止时间用于控制该业务的办理时间,默认为24小时。

(4)当委托单位停办某项业务时,应将该业务开关修改为“停用”状态。

(5)如交易提交失败,提示“委托单位业务分发配置不存在”,应在确认业务代码选择无误情况下,联系一级分行或总行技术经管员对该项业务进行分发配置。

(三)委托单位结算参数维护

1.功能说明

本交易对委托单位的本金结算方式、本金结算周期、本金公司结算账户、对账规范等结算参数进行维护(包括新增、修改等)。

2.操作流程

(1)会计经管员收到业务部门提供的“委托单位业务参数表”及协议,使用“公共经管-委托单位经管-委托单位结算参数维护”交易,选择相应业务代码,按照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录入。

本交易须经会计主管授权。

(2)交易成功后,打印“委托单位结算参数表”,定期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如委托单位需要T+0结算代收资金,除进行该交易外,还需技术人员增加配置。

(四)委托单位内部分户关联

1.功能说明

本交易用于维护某项代收付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储蓄系统代收付委托分户与公司系统内部账户。

2.操作流程

(1)会计经管员使用“清算经管-委托单位分户经管-内部账户关联”交易,选择业务代码及委托单位代码,将储蓄系统内部分户、公司系统内部分户与委托单位的业务建立对应关系。

该交易须经会计主管授权。

(2)交易成功后,打印“委托单位内部分户表”,定期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1)储蓄内部委托分户只在省行开立,分别开立代收、代付两个分户,全省共用。

(2)此交易可维护公司内部7位短账号,转入资金时可直接使用短账号。

(五)委托单位业务交易维护

1.功能说明

本交易用于控制某项业务指定交易是否开通,定义交易摘要,设置单笔交易限额。

2.操作流程

业务经管员使用“公共经管-委托单位经管-委托单位业务交易维护”交易进行维护。

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3.注意事项

新增某项业务参数后,系统默认与该业务相关交易全部开通,一般情况下无需使用本交易进行维护。

(六)信用卡代收类业务控制

1.功能说明

本交易用于信用卡中心对是否允许使用信用卡办理某项代收类业务进行控制。

2.操作流程

(1)各分支行如需使用信用卡办理某项代收类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向总行信用卡中心递交“开通/停办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申请表”。

(2)信用卡中心对风险、收益等进行评估后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同时将意见书面返回一级分行。

(3)允许开办以后,总行信用卡经管员在中间业务平台使用“公共经管-委托单位经管-信用卡代收类业务控制”交易对开办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的委托单位、业务类型、单笔交易限额等进行维护。

本交易须经信用卡主管授权。

(4)各分支行如需要停办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向信用卡中心递交“开通/停办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申请表”,信用卡中心审批后,对其业务进行关闭。

第二十三条委托单位代收付业务停办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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