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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与购房合同Word下载.docx

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

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

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

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

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

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

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

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签购房合同

  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上。

然后会给个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签购房合同号在上进行查询。

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二、签购房合同的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

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开发商和购房者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

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

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

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

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篇三:

购房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

  购房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上公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不能代替过户。

  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

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

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查看“五证”“二书”。

  “五证”是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陷阱:

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

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

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

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

  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盯紧公摊面积。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

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关注房产证办理。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

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

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

(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

  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保留书面通知。

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

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

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搞清房屋坐落位置。

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

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明确所售房屋抵押。

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

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

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

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

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签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签知识

  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上。

然后会给个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上进行查询。

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查询。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

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根据《办法》,每一个楼盘都将拥有一个电子楼盘表,该楼盘的预定和销售情况在表上一览无余,适时刷新。

开发商通过虚报销售数字哄抬价格或囤积居奇等蒙骗消费者的手段将会失灵,与售楼处里暗藏猫腻的销控表相比,买房人有了更可靠的信息源。

  签前房查所需资料:

按照”限购令实施细则“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本市户口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需去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期中户口本的复印件有未满18岁孩子的也要求提供孩子的);

外地户口的须持在武汉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到住房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该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住房合同备案手续。

  上签约的程序为:

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实行上签约之后,还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伎俩。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后,该合同的具体合同号将反馈至管理部门,如该房已销售或抵押,合同将不能生效。

每套商品房信息上将一目了然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是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的一部分。

通过该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商品房楼盘信息,还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层数、用途销售情况和预售参考均价等详细信息,相关信息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确保真实准确。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空白)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出卖人:

  买受人:

  榆林市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

  地址:

  ×

国籍: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

  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榆林市住房和城

  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

  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房屋代码

  为。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其中封闭阳台数为:

0,非封闭阳台楼为:

0。

  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仟×

拾×

拾×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XX〕15号,20XX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XX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

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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