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交通学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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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5)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6)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7)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现金管理制度

(8)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9)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

(10)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暂借款管理规定

(11)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2)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存货管理制度

(14)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和市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5)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5.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沪交院办﹝2017﹞31号)

6.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沪交院办﹝2018﹞48号)

7.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院办﹝2019﹞10号)

8.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沪交院办﹝2019﹞11号)

9.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制度

(沪交院办﹝2016﹞32号)

(1)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制度(试行)

(2)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试行)

10.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院办﹝2019﹞15号)

11.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限额内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沪交院办﹝2019﹞16号)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举办上海海港职工大学和上海交运职工大学,分别创建于1979年和1980年。

2001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两所成人高校合并转型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2014年7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由行业企业主管划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并成为独立设置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建校以来,学校秉持“立足交通办教育,融入市场求发展”的办学思路,奉行“传承创新、专心致志、包容合作、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弘扬“引名企进校园、融专业入社会”的办学方式,恪守“重德、崇实、求精、创新”的校训,走出了一条服务与适应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的交通物流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多元化、特色化”办学的发展之路,为全国与上海高水平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交院”,英文译名:

SHANGHAICOMMUNICATIONSPOLYTECHNIC,英文缩写“SCP”。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办学法定场所为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883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建。

第五条学校共建方支持和鼓励学校主动融入行业,加强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实现行业、企业与学校的联动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行业引导、企业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学校依据举办者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及其为学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面向社会,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目标定位于上海市唯一具有交通物流类专业特色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培养适应行业(企业)发展所需的高水平应用技能型人才,努力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学校坚持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积极探索中高职教育贯通和高职与应用型本科及以上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第十一条学校遵循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二章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或职业鉴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及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信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其提供良好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创新创业。

对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生合法权益受学校保护。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并设置由学生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争得荣誉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及对不同岗位的任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管理和工勤人员岗位聘任制度等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校内外产教融合的各类考察培训,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表达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校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并设置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并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理事会、学校校友会,不断完善与优化学校内部自主设置其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党委与纪委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全体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监督、问责、执纪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院长

第三十四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党风廉政职责“一岗双责”职能。

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拟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发展;

(四)组织拟定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

按党委全体会议决定代表学校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代表学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院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按照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教育部颁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具有“双师素质”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

委员会按其职能可设立专业(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或决定专业(学科)、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事项;

(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战略的制订,国(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业(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五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委员人数根据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其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一)提出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专业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和各专业培养方案,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推进各专业的教学研究,评议专业建设的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各专业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第六节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置的理事会是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企事业单位、教师和学生等代表共同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学科)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节校友会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设置的校友会是由学校历届学生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方人士所组成的校友联谊工作的群众团体。

校友会旨在发挥校友资源的潜能,拓展学校的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助力学校的内涵建设与质量提升,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加强校友与学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与合作,并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会主要职责与功能是:

(一)联络校友。

包括构建信息平台,跟踪校友信息,为校友提供在线服务,为联络校友感情提供便利条件;

(二)服务校友。

包括为校友提供优惠服务,为校友终身教育提供服务,开展校友团聚和返校活动,为在校学生提供由校友捐助的学业成绩奖学金或职业技能奖学金,加强校友与学校在学术和专业上的沟通,帮助和支持校友在社会上尽快立足、成长成才和建功立业;

(三)服务学校。

包括建立与创导以“重在参与、贵在坚持”为原则的校友捐赠机制;

充分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社会影响,为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产学融合与校企合作、学生就业与实习实训、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等出谋划策。

第八节其他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履行职责。

党政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专业(学科)发展规律,结合自身的办学资源与办学实际,建立与健全学校下设轨道学院等二级办学机构与管理体制,并视事业发展的需要,自主调整或优化学校的二级办学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学校二级办学机构在学校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学校支持与鼓励二级办学机构依法制定其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其二级办学机构人员,并在学校核定对应预算范围内,由其自主编制对应的预算和决算且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二级办学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是其职权范围内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

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二级办学机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其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二级办学机构重要人事的任免和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的支出等。

第四十八条学校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学校发展与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实施教育教学体制机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坚持以专科层次高职教育质量为立校之本,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自我发展自我规划,推动学生自主学习,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二条学校构建全方位的思想教育体系,以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和主阵地,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融合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创新思想道德教育理念,整合资源,全员育人。

第五十三条学校致力于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

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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