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697526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9.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文档格式.docx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用途

本笔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个人消费支出等需要,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

第六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

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

12。

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

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以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借款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一)、

(二)、(三)。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四)。

第七条借款发放

一、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债务人自主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

(二)债务人“自主支付”是指债权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三)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债权人“委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债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本合同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

借款天数×

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年(月)数×

年(月)利率+本金×

零头天数×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

12×

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

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二)。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

每期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

期利率×

(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借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

贷款本

(三)到期还本法:

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

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其他还款法。

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

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一)。

四、对于选择以月供为还款周期且指定每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的,债权人予以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债务人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债权人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

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债权人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宽限期为约定还款之日起5个公历日。

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债权人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债务人。

五、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

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六、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

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

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

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九条借款担保

一、本合同涉及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二、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第十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材料。

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但在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放款。

如该担保物权不可能生效的,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六、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

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七、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四)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五)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九)债务人未及时到债权人处办理借款手续;

(十)债务人未按约定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一)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十二)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九、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

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将通知其他立约各方,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十、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债务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

(三)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四)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二、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四)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八。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四、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五、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主债务人违约,则主债务人及共同债务人均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债务人:

1、主债务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共同债务人:

二、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一)借款金额为(币种)(大写)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个月,自至止。

(三)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项: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1、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2、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或减%。

(三)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以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四)罚息利率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四、借款发放

(一)借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项支付方式:

1、债权人受托支付;

2、债务人自主支付;

3、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基于下列第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

(1)债务人事前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2)债务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3)其他情况:

(二)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号户名:

还款(放款)账户:

(三)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户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放款金额(元)

预约放款时间(实际以借款借据为准)

放款条件

五、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还本付息日期选择下列第项:

1、满周期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起每满(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2、固定日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本/次)(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起每个公历(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其他周期)的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3、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的,自借款发放(本/次)(月/季/半年)起每个公历(月/季末月/半年末月)的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此种方式只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借款。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5、其他:

(二)债务人愿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1、等额本息偿还法;

2、等额本金偿还法;

3、到期还本法;

4、其他还款方式:

(三)债务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如正常还款月以内提出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六、担保方式

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七、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为(额度授信项下/单笔)借款合同。

如本合同为额度授信项下借款合同,则适用如下条款:

本合同为编号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即总合同)的分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元整,授信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次借款金额计入授信额度。

十、本合同壹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特别约定

债务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办妥相关担保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妥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二、补充条款

债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主债务人(签章):

共同债务人(签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