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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等教学价值追寻与政策抉择

国内高等教学价值追寻与政策抉择

一、追求公平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客观要求

1.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而持续发展的概念

古往今来,人们对于公平有不同理解。

从古埃及的公平神灵——沃塞利斯到古希腊哲学家的“秩序”、“善”、“和谐”、“均衡”再到中世纪阿奎那的充斥着神性光芒的“有德行的生活”,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民主与社会契约到康德那超乎经验之外的“善良意志”,无数先智圣哲们都对公平寄予了不同的理想。

但是,无论世事如何多变,现代西方都主要是在政治民主、经济自由和天赋人权三方面来理解公平的。

在我国古代,公平被赋予了和谐之义。

后来发展为经济或财富分配方面的平等。

但是,就总体和主流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强调等级多于平等。

故此,我国学者对于公平的理论建树相比来说不如西方。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公平的解读仍然是见仁见智。

有学者认为,“‘公平’含有公正(正义)和平等的意思。

”1也有学者认为,“公平,指人们从既定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与报应之间的某种相适合关系。

”2而另有学者认为,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公平含义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一是将“公平”简单地等同于“平等”、“平等分配”或“平均主义”,二是将“公平”与“正义”、“公正”等视为同义词来理解或解释3。

沈训芳同志撰文指出,“古往今来,公平曾包括三个层面的涵义:

一是政治权利的平等性;二是伦理人格的平等性;三是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4李圣风同志归纳出我国关于公平的17种定义,体现为四种公平观:

一是指制度的公正和平等,即制度或规则在制约对象上是否权利与义务对称,制度所提供的机会是否均等;二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正平等,即每个人的收入与投入的比例系数是否相等;三是社会公平,即社会成员收入与待遇的合理性;四是指一种主观感觉,即由个人的主观评价而产生的一种心理平衡5。

对公平的词义理解上的分歧使得学者们对教育公平也有不同的诠释:

杨东平先生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6。

徐华认为,教育公平是以社会公正之规范对教育平等状况的推断,包括教育起点上的公平、教育过程中的公平和教育结果的公平7。

田正平、李江源二先生则指出,“教育公平是教育对待对象和评价对象的合情合理。

所谓合‘情’,是指合乎民心民意;所谓合‘理’,是指合乎教育的目的性、规律性。

它包括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四大方面。

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受教育权利的保证、机会均等、按照水平或者才能实行分配以及对‘不利群体’实行补偿。

”82001年11月在苏州召开的全国部分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会议把教育公平界定为“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9。

综上可见,学术界对教育公平的内涵与外延都有不同的见解。

最明显的差异是有的把教育公平等同于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权利平等,而有的是指教育公正(正义)或教育的合乎情理,即把英语中的“equality”、“equity”、“justice”、“fairness”混同使用。

所以,讨论高等教育公平及其与效率关系之前,首先必须对什么是高等教育公平做更明晰的定义。

作者认为,准确理解现代意义的高等教育公平,必须把握如下四个方面:

(1)高等教育公平(equityinhighereducation)不等于高等教育平等(equalityofhigh-ereducationopportunity)大家在讨论教育公平过程中,对公平一词,有的翻译为“equity”,另外较多的翻译为“equality”,也有解释为“justice”、“fairness”。

事实上,equity和equality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

Equality在英文中的语义为“stateofbeingequal”,即平等或均等。

“equalityofopportunity”被解释为“havingane-qualchanceofbeingconsideredforjobs,promo-tion,etc.”,即在工作、职务晋升等方面的机会相等,而对“equity”的语义解释是“fairness”或“rightjudgement”,即公平或公正的判断。

很多作者还习惯于引用罗尔斯(Rawls)1971年出版的伦理学名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中公平的正义的三大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以及差别原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但依作者拙见,公平与均等(平等)的内涵是不同的。

均等(平等)的基本内涵是相等或无差别,而公平、正义、公正是合情合理,既合目的又合规律。

平等更表现为有客观尺度,公平则不但有客观标准,还包括主体的价值判断与情绪体验。

可见,高等教育公平不等于高等教育平等。

但这并不是说,高等教育平等与高等教育公平没有内在联系。

在一定水准上能够认为,高等教育均等观是早期的、绝对化和理想化的高等教育公平观。

(2)高等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层次性和相对性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自身的发展而发展。

高等教育公平作为一种教育理念提出并成为共识,要比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晚得多。

因为高等教育作为教育金字塔的塔顶,其公平的实现必须以社会的高度发展以及教育自身的高度繁荣作为支持,否则,它一定是达官贵人的奢侈品。

所以,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以及各个不同社会制度背景下的高等教育公平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差别不但体现在水准上,还反映在质量上。

早期的高等教育公平与教育其他层面的公平一样,是以反对种族歧视、阶级歧视、性别歧视、信仰歧视以及文化歧视等为目的的,改变不平等的教育制度,实现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是历史上很多教育家的崇高理想和为之奋斗的事业。

今天我们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发展背景下讨论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已经与西方教育家提出教育面前人人平等主张相去甚远。

平等的理想古已有之。

“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同赋”以及“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公”的朴素平均主义平等观一直是农民起义或者其他发动社会变革者高举的旗帜。

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地方实现了较长时间的绝对平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永恒的公平。

这说明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绝对化的平等是难以实现的。

即便短暂的实现了,要长久地保持也是困难的。

高等教育公平也是如此。

因为高等教育接受者除了有社会性的差异外,还有生理的差异。

这些差别制约着个体对高等教育的选择,如没有好的嗓音就不可能培养成为歌唱家,失去了双腿就难以成为舞蹈家等。

即使能够提供同样的高等教育,还必须面对个体的偏好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对高等教育的选择。

因为个体总是存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所以,公平的高等教育也是有差异和层次的。

这种差异和层次的客观存有,要求我们讨论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时必须注意其层次性和相对性特征。

(3)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是制度或规则公平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概念,能够区分为形式上的高等教育公平与事实上的高等教育公平;高等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高等教育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资源配置公平;高等教育的理念公平、规则(制度)公平与行为(做法)公平或者高等教育的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及道德公平;等等。

在这些不同维度的高等教育公平中,作者认为,规则或制度的公平是最根本的。

它也是整个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所在。

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很多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在很大水准上都与规则不公平相关。

例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小城市、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学生,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存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公平,在很大水准上能够说是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则)偏颇所致。

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各种不公平现象,绝大多数也与规则或制度不公相关。

至于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所产生的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等腐败现象,更是一些人有意识地利用制度(规则)漏洞所制造的不公。

由此可见,无论是高等教育的起点公平的保证,还是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实现,都有赖于一个完善而公平的规则体系的建立与实行。

(4)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需要合适的补偿机制做保证不论是社会的还是个体的原因,差别的存有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差别存有本身并不是很大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存有于对待差别的态度。

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就是要千方百计抚平这些差别的沟壑。

那么,如何去缩小差别、抚平沟壑呢?

这就需要有健全完备而科学可行的补偿机制做保证。

所谓补偿,就是对那些分享高等教育机会、权利和资源过程中处境不良的社会群体与个体,通过必要的立法、政策和其他行政手段来改变其不利地位,从而增进高等教育的整体公平水平。

例如实行高等教育缴费入学和成本分担政策,对经济处境不良的大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等均属于补偿范畴。

一个科学完整的高等教育公平补偿体系,是不能仅仅局限于高等教育本身的。

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直接依赖于基础教育公平的水平。

因为上大学首先得上中学,而上中学首先得上小学。

所以,判断一个补偿体系是否有助于增进高等教育公平,除了考察其本身的功能以外,还必须考察包括高等教育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有效补偿机制建立的状况,如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

2.追求公平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客观要求

(1)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要,使其接受“合适”的高等教育消灭差别、消灭剥削、消除旧的社会分工和阶级对立,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轮廓的整体勾画。

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我们现在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但是,它仍然是我们奋斗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把维护和促动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最根本的战略任务。

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其他社会公平的基础条件。

所以,追求公平应该成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过程中的基本价值取向。

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要。

虽然自从建国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就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增进高等教育的公平水平,其中包括对妇女、少数民族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民接受高等教育实行倾斜政策;通过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来缩短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差别以及通过统一的收入分配政策达到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等等。

但是,因为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

再从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看,不同科类、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也差别很大,一些教育政策的偏颇又加速了这种差别的扩大。

这种差别的存有,客观上造成了在不同地区的公民在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分享高等教育资源的状况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的质量等各个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要短期内实现高等教育公平,让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能够实现权利完全平等、资源分配均等以及所接受高等教育的数量与质量相等,是不太现实的。

所以,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公平只能停留在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一种“合适”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大众化就是增进高等教育整体公平的一个重要举措。

换言之,我国的高等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种有限的、人民能够接受和持续发展的公平。

但这并不能防碍我们对更高水平的高等教育公平的追求。

所以,促动公平,将永远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

(2)公平意识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所造就人才应该具备的核心素质之一美国著名教育思想家杜威以前说过:

“我相信——教育是社会进步及社会改革的基本方法。

……坚持学校是社会进步和改革的基本的和最有效的工具,是每个对教育事业感兴趣的人的任务。

”10(p12-13)这说明学校教育在社会改造中具有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

尤其是在今天的社会中,教育已经越来越成为个体参与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

公平的社会,实际上是组成该社会的个体的公平意识发挥作用的结果。

但是一个人的公平意识,并不是自发的产物,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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