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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价格管理doc361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doc36)

(1)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加入WTO,使我国进入一个宽领域、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

政府管理经济的观念、方式、方法都需要重新调整,价格工作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

入世后如何深入理解WTO规则,履行承诺,按国际惯例做好价格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WTO规则中有关价格和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WTO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

WTO规则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基础是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管理的贸易行为。

加入WTO,就要遵守并执行WTO的规则。

WTO基本规则主要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一)WTO规则中涉及价格的规定WTO有关协议直接规定价格的条款不多。

但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问题贯穿于WTO规则始终,在WTO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它不仅表现为某些条款所涉及的具体价格规定,更重要的在于这些条款体现了WTO的基本原则和这些原则对成员国在价格政策和价格行为上的约束。

除了以上所述非歧视原则等一般规则外,WTO有关价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低价倾销出口商品的限制。

WTO把倾销视为价格歧视行为。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中判定商品倾销的标准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并因此对该国国内某个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业实质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该国国内某个行业建立的行为。

按照WTO的规定,当倾销行为发生后,进口国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应为倾销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

  2.对增加出口政府补贴的限制。

政府的补贴往往会使出口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

因此,WTO反对政府对出口的直接补贴,如政府直接补贴给外贸企业,实行外汇留成或奖励政策,在运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低于成本的优惠措施等。

但WTO并不一概反对所有补贴,只反对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出口补贴。

而对进口国未产生不利影响的非专项性补贴则不加反对,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

  3.对成员国国内最高限价的限制。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9款认为,对国内货物及服务实行最高限价政策可能会损害其他WTO成员的利益,因而规定实行最高限价要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避免对其他国家的损害。

  4.对国内规费及费用的国民待遇的规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成员国的国内税费政策,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都应对国内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

另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6、18条中,分别要求我国对生产要素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运输等领域货物、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获得性,货物、服务定价的国籍待遇,产品的出口和内销等方面,要保证非歧视待遇,我国代表也作出了承诺。

  5.对政府价格管理方面的限制。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9条规定,①除入世协议允许的政府定价外,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②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需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③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另外,《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4已经列出了中央定价目录的完整清单。

《农业协定》附件2的第3、4款被规定为我国按议定书附件4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附加条件。

它规定允许的财政补贴范围为用于粮食安全计划的公共储备费用和用于为穷人提供食品援助的有关开支。

同时还规定,政府的食品采购、粮食安全库存的销售都按市场价格进行。

  6.有关价格管理其他义务的承诺。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第60、62、64段中,中国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承诺,一是承诺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

二是承诺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以与WTO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其现行的价格控制和任何其他价格控制,将考虑GATT1994第3条第9款所规定的WTO出口国成员的利益。

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三是中国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调整定价目录的范围,进一步放开价格政策。

  

(二)WTO规则对价格管理的一般要求

  从以上WTO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加入WTO以后,对我国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不允许有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定价和收费。

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条款体现出来。

按照WTO要求,入世后,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应实施无区别的国民待遇;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只针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确定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是产品与服务的供求情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和服务质量的影响,与企业的所有权无关。

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三是政府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出现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

  2.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竞争规则。

WTO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企业之间是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关系,要求各成员国要尽最大可能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而这个规则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价格竞争的规则。

  3.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WTO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防止成员国之间不公正的贸易以保证公开竞争。

WTO对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透明度的主要要求:

一是价格法律法规的透明。

WTO规定成员方政府有义务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二是政府的价格行为的透明。

除了那些公布后会妨碍法令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政策以外,政府的价格管理政策和涉及国际贸易的政府定价规则程序都要保持透明公开;三是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查处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价格行政执法的程序,案件的审理都要公开透明。

  4.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

“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是WTO在其宗旨中明确提出的目标之一,而市场机制是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不可替代的主要手段。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均限制政府对企业经营的直接支持和干预,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等,都对影响市场价格形成的政府措施进行规范和限制。

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国的企业以真实成本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WTO虽然对市场形成价格的比重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允许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形式的使用,但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是必要条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只应存在于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领域。

WTO要求,成员方政府应该开放市场,消除各种贸易障碍,通过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促进市场开放,从而保证绝大多数货物和价格由市场形成。

  二、加入WTO对我国价格水平的影响

  总体上看,加入WTO对我国价格的影响是积极的,对提高价格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有利的。

我国做出遵守规则、开放市场的承诺,有利于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行情变化,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我国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尚不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政府价格管理职能和管理人员的观念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加入WTO肯定有一个与国际惯例磨合的过程,处理不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另一方面,加入WTO使我们面对一个更广阔的全球市场,引起价格变动的因素增多,如果应对不当,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会面临被冲击的危险,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正确分析加入WTO对我国价格水平的影响是有意义的。

  

(一)国内价格总水平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国内价格总水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并不会对我国价格总水平造成大的冲击。

因为,第一,我国对开放市场的承诺有一个过渡期。

在2005年1月1日前,我国将逐步取消现在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等。

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的商品,其进口的增加会是一个渐进过程;第二,配额承诺只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不是进口义务,进口量的多少取决于市场实际需求。

我国买方市场格局近几年很难改变,即使政府放宽配额允许大量进口,企业也未必进口,市场也未必接受。

近几年国外商品大量涌入我国的现象不大可能出现;第三,WTO是一个维护公平竞争规则的机构,各成员方均可以利用WTO规则保护本国利益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因而,加入WTO也为利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去解决随着我国贸易发展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机遇。

我国政府完全可以从保护我国居民人身安全、国民健康等方面,从技术、环保角度限制某些产品进口,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所以加入WTO在短期内对我国国内价格总水平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扩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将大幅度降低,这就会使一些价格“外低内高”的商品流入国内市场,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下拉”作用。

例如,我国粮食等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在加入WTO谈判中,我国在农业方面作了承诺:

一是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削减关税,对农产品进口管理主要实行关税配额制;二是承诺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控制在减让基期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以内(以综合支持量AMS衡量);三是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四是在动植物检疫方面,放宽对美国西北七个州TCK病麦的进口。

上述承诺会使今后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势必影响国内市场。

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将会趋于一致,这将使国内农产品价格面临较大的下降压力。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加入WTO也改善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条件,会推动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使一些价格“外高内低”的商品出口量增加,从而有利于促使这些商品国内零售价格回升。

例如我国纺织、建材、有色、大部分轻工产品以及其他行业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成本较低,具有比较优势。

加入WTO后随着出口环境改善,可以扩大出口,改善国内供需矛盾,稳定国内市场价格。

这些都会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上拉”作用。

综合“下拉”和“上拉”的因素,从总体上看,入世不会对国内价格总水平有太大的影响。

  

(二)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会面临冲击

  根据中国价格监测中心等部门提供的2000年5月国内外市场批发价格资料,对比64种主要进出口商品的国内外批发价格,其中国内商品价格高于国际商品价格的有42种,占对比商品总数的66%,国内商品价格低于国际商品价格的有22种,占对比商品总数的34%。

这组数据告诉我们,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的压力仍然很大。

加入WTO后,将对国内部分质量低、成本高、竞争力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应对措施不当,其价格将面临被冲击的危险。

  第一,对部分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冲击。

这主要表现在国内商品价格高于国际价格的产品上,如农产品中的粮食,工业产品中的汽车等。

国内商品价格高会使进口同类商品赢利大,从而导致过量的进口,不仅会使国内部分市场丢失,而且会导致国内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加深,而严重的供过于求又必然冲击国内产业部门的生产;由于价格高,这些商品就缺乏出口的竞争力,影响我国的出口创汇,进而影响国际收支的平衡,加大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压力。

同时,国内外价差大的商品,由于有利可图,从而走私也特别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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