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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资金来源:

立项批准文号:

二、代管项目管理范围及内容

1.代管内容包括以下第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

(3)项目各项建设实施阶段协调及开工手续办理,包括规划、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国安、卫生、绿化、市政、建设等许可手续;

1

(4)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合同签订;

(5)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建设,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进行控制、管理及监督;

(6)建设期间各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结算、交付使用前设备安装、调试、保养全过程;

(7)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委托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备的移交等工作;

(8)按规定审核合同支付工程(承包)款项;

(9)协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工作。

2.代管人受委托人要求增加的代管范围和工作内容:

三、项目代管管理目标

1.代管项目的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

(代管项目的投资控制金额以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为准)。

2.代管项目总体进度目标为:

(1)工程施工开工时间:

(2)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3)工程交付使用时间:

因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管人原因造成工期

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应当合理调整代管管理目标。

3.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安全管理目标:

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

2

5.代管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代管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6.代管人根据委托人认可,并依据发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的施工图,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与本合同概算所含范围一致的工程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才发布招标公告。

凡工程预算超概算的,应进行优化设计或是由代管人协助委托人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概算调整事宜。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变更,由代管人书面提出,经委托人认可、委托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及专家认真审查并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发改部门等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调整申请:

(1)国家及省内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2)因暴雨、地震、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重大损失的;

(3)因政府决策要求需调整,并依据政府相关文件。

四、项目代管管理费及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代管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取。

即项目代管

管理费以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

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

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列表如下)。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

万元)

3

算例

工程总概算费率(%)

工程总概算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2.010001000×

2.0%=20

1001-50001.5500020+(5000-1000)×

1.5%=80

5001-100001.21000080+(10000-5000)×

1.2%=140

10001-500001.050000140+(50000-10000)×

1.0%=540

50001-1000000.8100000540+(100000-50000)×

0.8%=940

100000以上0.4200000940+(200000-100000)×

0.4%=1340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

文件

2.项目代管委托书(函)

3.合同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

序进行解释。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管人提供

4

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管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管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管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5

(本页为签署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账户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代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的项目。

1.2“委托人”亦指项目单位,为项目实际使用人也是项目

接收单位和项目产权归属单位,系对建设项目提出使用功能需

求,协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

维护管养的一方。

1.3“代管人”是指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承担建设项目代管工

作的一方,是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基本建

设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1.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管人组建负责具体项目代管工

作的机构。

1.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管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

责人。

1.6“项目参建单位”是指由代管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

担本项目勘察、咨询、测量、设计、造价、施工、监理、材料和

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7“投资结余”是指项目完成后,经审计后项目投资低于

批复的投资概算金额为投资结余。

1.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

7

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0“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

者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

地震等自然灾害。

2.代管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本代管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4.双方的权利义务

4.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管人提供各阶段工作方案、项目管

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

段,委托人有权参与并审定设计方案,但后续阶段,不得随意提

出修改设计方案。

4.1.2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4.1.3委托人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安全

等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代管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

4.1.4委托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参与项目的评估、

评审工作,但不得干预代管人正常开展的管理工作。

4.1.5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管人提供包含项目的

使用功能、建设标准、投资额等内容的委托书。

4.1.6委托人应将项目的奖励办法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

门或相关部门申报,并在项目投资节余中列支。

8

4.1.7委托人应为建设工作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4.1.7.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代管

人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4.1.7.2委托人负责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

地拆迁、三电迁改和七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在提交

代管前为净地;

且不存在用地、拆迁等纠纷,如产生纠纷,委托人

应负责协调处理。

4.1.8对同时由自筹资金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人应

对政府资金拨付情况及时跟进,并负责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

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代管人拨款。

4.1.9委托人应参与并配合代管人完成工程验收、竣工决

算、档案移交,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4.1.10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并保证前述联系方式保持使用且畅通,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代管人。

4.1.11委托人根据需要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对项目结算和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并负责项目最终决算工作。

4.1.12委托人应在接到代管人书面要求之日起5日内就代

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2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代管人有权取得代管管理费和项目奖励。

4.2.2代管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

求。

但与本项目具有不可分割的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9

4.2.3根据项目建设有关规定依法选择各类项目参建单位,

与其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合同方支付相关费用;

委托人作为合同第三方,合同款开具的相关发票抬头为委托人。

4.2.4承担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管理责任。

4.2.5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各种报建、审核、审批手续。

4.2.6代管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2.7代管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项目

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管工作,并于每月底

前向委托人上报代管管理工作月报。

4.2.8代管人应认真组织力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

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展限额设计,不

得随意要求设计部门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

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依法认真组织力量开展

招投标活动和实施项目,并按照批准的概算严格开展限额施工,

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

付使用。

代管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

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4.2.9代管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并接受政府

部门和委托人监督。

4.2.10代管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

提供代管方案。

4.2.11代管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10

并接受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4.2.12代管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4.2.13代管人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各验收单位提出的验收意见,在规定期限组织整改完毕,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移交。

代管人应在项目移交后,根据相关合同,及时配合委托人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质量缺陷期的保修工作。

4.2.14代管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建设项目完成

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资料。

4.2.15代管人应指定项目经理,如发生变更,代管人应当在

变更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4.2.16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时,由

代管人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代管人内控程序办理,并纳入

建设费用。

4.2.17代管人所负责的方案设计等设计结果,须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确认;

5千万以上的项目若委托人要求提供BIM成果,由

此产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并计入项目成本。

5.双方责任

5.1委托人责任

5.1.1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

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

11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代管人提供项目净地、未按合

同约定时限核拨项目建设资金和代管管理费,造成工期延长或其

它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5.1.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与

代管人协商解决。

5.2代管人责任

5.2.1代管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

5.2.2因代管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

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管人与

委托人协商解决。

5.2.4代管人应对其委托的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

询、招标代理、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负责,认真审核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施工方案并承担相关责任。

5.2.5代管人要对施工阶段中工程建筑建材质量和施工质

量严格监管,承担相关责任。

6.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12

6.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6.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

止,代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

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管人

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管业务。

6.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2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因解

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4代管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本合同双方

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即终止。

1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管依据:

2.代管管理费计算方法:

3.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4.赶工措施费:

委托人要求的建设工期少于合理工期,导致代管人需要通过增加管理和施工人员,并采用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施工中产生费用和代管管理费由委托人向代管人支付。

5.非代管人原因造成项目实际代管期限延长的管理费计算方法: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法计算并支付代管人延长期工程代管

费:

延长期代管费=代管费总额÷

代管期限(日)×

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或项目交付时间截止日后开始计算(以时间后者为准),并按月支付。

6.工程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由代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工程验收的标准执行设计及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14

8.竣工移交时间、范围和内容

8.1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委托人、代管人开始进行工程实体移交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使用的,应符合提前使用的有关规定,代管人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完善移交手续。

8.2工程实体移交工作完成后90日内完成工程档案的移交

工作。

8.3工程实体移交的效力

在工程实体移交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引发风险及损失由代管人自行承担;

在工程实体移交后,除代管人依本合同约定负责的工程质量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风险责任均转移到委托人。

8.4工程质量保修

8.4.1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代管人应协助委托人与

相关专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并督促参建

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8.4.2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9.建设资金与代管费的支付

9.1建设资金的支付:

签订委托代管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

委托人给代管人拨付项目前期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即按项目总

投资估算的15%计算。

施工阶段代管人按季度向委托人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

委托人收到申请后应7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代管人设立项目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15

9.2代管费支付:

代管合同生效后

10日内委托人向代管人

支付工程代管管理费的

30%;

工程投资进度达到批准概算的

50%

时,代管管理费支付至

50%;

80%

时,代管管理费支付至

80%;

工程完工或交付委托人使用后

10日

内,代管费支付至100%。

9.3账户管理:

代管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财务成本管理制度,

确保有效执行,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的管理控制,确保

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10.代管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管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10.1如代管人通过优化、加强管理,使项目提前或按时完

成工程竣工验收,经竣工决算后,项目投资金额结余小于概算投

资额的10%时(按批准的相对应的概算投资额),则委托人给予

代管人项目投资节余30%的奖励;

项目投资金额结余达到投资概

算的10%及以上时,则委托人给予代管人项目投资节余50%的奖

励(10%以上部分)。

10.2如代管人管理的项目在计划工期内获得绿岛杯或省部

级奖项的,则委托人给予代管人项目投资节余30%的奖励;

若未

形成有效的投资结余,此部分奖励费用不再计取。

如委托人要求

项目工程获得绿岛杯或省部级奖项,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另行计

取。

10.3奖励费用和奖励办法由委托人向政府财政部门或相关

部门申报,并在项目投资节余中列支,在项目竣工后及时支付。

16

但最高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投资节余的50%。

11.委托人应在5日内就代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12.委托人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13.代管人的项目经理:

,电话:

如发生变更,代管人应当在变更后及时通知合同各方。

14.委托人向代管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15.委托人为代管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16.履约担保方式:

委托代管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代

管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保函,保函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根据项目

投资额协商确定。

按合同约定完成代管工程并且完工后

15天,

提供的履约保函自动失效。

若在合同约定的代管范围内因代管人

原因造成代管项目对应投资额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超出概

算部分资金由代管人资产承担。

16.违约责任

16.1委托人的违约情形

16.1.1委托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项目相关工作资

料,或未能按约定时间及时对代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事宜作出审批意见,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16.1.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代管人提供项目净地、未按

17

合同约定时限核拨项目建设资金和代管管理费,造成工期延误

的,工期顺延,且代管人有权停工,由此导致代管人及各参建单

位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6.1.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管人书面提交并

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回复,视为同意代管人的要求。

16.1.4因委托人或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投资控制金额和

批准新增概算的,委托人应支付超出批准概算部分的金额,并同时支付超出部分的代管费用。

造成工期延长,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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