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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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汇总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本节包括6项内容:
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Z3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Z3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Z306025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Z306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必须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
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理解,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的原则是,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
就是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于作的专职人员。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是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
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
6、4、3;专业承包:
3、2;劳务分包:
2)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投入。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1Z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会同时承揽若干项建设工程,而且异地施工的情况很普遍。
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都要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对该项目的施工过程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选调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代表施工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
由于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必须对施工安全负起责任。
同时,为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项目负责人还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底制度。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
这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将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有关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伤亡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1Z3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施工属于高风险的工作,在施工现场上很易发生事故。
因此,高度重视并认真编制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助于加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
因为,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所以,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为了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筑法》则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是保护施工作业者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防御性装备。
它虽然是—种辅助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对于预防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按规定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尘口罩)等。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发生紧急情况是不可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