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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策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三是奖励性补贴项目统一为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奖、文明单位创建奖五项。

事业单位除国家规定另行规范发放的津补贴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补贴标准,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津补贴发放范围,也不得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通讯补贴标准:

参照松滋市有关电话通讯费补助标准执行,实行通讯费限额包干,超额自付的制度。

每月限额标准为:

在职正局级任实职的干部每月360元,在职副局级任实职和不在职正局级干部每月120元,不在职副局级干部每月80元,机关科室长每月60元,机关科室长(副职)和科员每月40元,离休干部和副处级退休干部每月110元,正科级退休干部每月90元,副科级退休干部每月40元(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休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补休。

在配套政策出台之前,公务员在工作日之外加班,暂时只能通过补休来解决,不能发放加班费;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10天;

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

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年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日工资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其要求基本同上。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级。

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奖金800元;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奖金1500元。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下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目前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还未修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发放800元奖金;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从次年元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严格公务外出管控。

公务外出要求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的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及人员。

2.严控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严格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接待;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有个人负担的费用;

同城的不接待。

3.建立接待清单制度。

接待清单应当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同人员姓名等内容,作为报销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4.限制接待标准。

(1)限制住宿房型,接待对象自负住宿费用。

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限制接待标准。

接待费标准参照会议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松滋市的会议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3)限制接待次数和陪餐人数,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10人以内的陪客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客不得超过来客的1/3。

(4)限制使用现金消费。

接待严格使用公务刷卡结算,限制使用现金交易。

(5)定点接待。

公务接待原则上采取定点接待方式,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

发票不能有会所的名称。

(6)限制用酒禁止用烟。

中午不饮酒,晚上不饮高档酒,不得提供香烟。

(7)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控制单次金额。

除招商引资活动外所有接待费一个科目单独列示。

单次接待超过1000元,但没有超过接待标准的必须说明情况,书面报告。

年终总额控制在预算以内。

(8)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

实行一事一结,当月报账。

报销时需提供下列凭据:

①菜单、②财务票据、③公务卡结算单、④接待事前审批单、⑤派出单位公函或者接访电话记录、⑥接待清单。

5.全面公开,强化问责。

建立接待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在政务公开栏对外公示。

将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单位负责人对接待费管理负责,对突破预算、比上年增加、手续不全、转移支出、票据要素不全的都将被问责。

违反任何一个方面都要通报直至开除。

(一)补助标准

1.出差实现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

2.出差人员住宿标准:

省部级住宿费标准上限800元/天,厅局级上限480元/天,处级上限320元/天,其他人员上限280元/天。

3.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除到甘肃省外出差100元/天(甘肃省120元/天),松滋市近期将出台文件,市内出差预计标准50元/天。

4.市直到乡镇(城区外)、乡镇到市直(城区外)实行误餐补助,标准以文件为准(文件尚未出台,预计标准为50元/天)。

5.出差人员交通费标准: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省外补助80元/天、省内50元/天、荆州市内30元/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松滋市内交通补助为每人每天10元,月限额200元。

6.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

7.根据地区性生活水平适时调整标准。

(二)政策界限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出差人员按住宿发票确定出差补助天数。

无住宿发票的出差补助费按一天计算。

3.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4.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5.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不再另行报销。

办公经费支出,必须精打细算,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对无预算、超标准,手续不全,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

办公用品、材料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保管、发放,小额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大额或数量较多的可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领用出库时再列作支出。

采购办公用品、材料时坚持比质比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采购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必须先预算再购置,凡是年初无预算的购置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年初有预算的采购项目,需先报告再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一)会议费实行审批制度。

会议种类分为:

一类会议是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市委市政府全会、劳模会;

二类会议是人大政协常委会、纪委全会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涉及全市乡镇部门的综合性会议,一、二类会议由市委和市政府审批;

三类会议是市直单位召开乡镇部门的工作会议及专业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批。

小型座谈会、研讨会、评测会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会议开支范围。

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代表交通费回各自单位报销。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类会议440元。

其中住宿费250元;

伙食费120元;

其他费用70元(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

二类会议380元。

其中住宿费210元;

其他费用50元。

三类会议300元。

其中住宿费150元;

伙食费110元;

其他费用40元,费用可调剂使用。

二类以下会议不安排住宿费。

(四)会议费报账。

必须提供①审批预算报告、②会议培训通知、③签到表、④服务单位合同、⑤费用清单、⑥电子发票。

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入账。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五)出现五种情况要问责,给予行政处分。

计划外召开会议;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提高会议开支标准的;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设小金库的;

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的。

(六)会议费的支付原则上谁主办谁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召开会议名义收取会务费。

(七)培训费参照三类会议费标准和办法执行。

副高职称讲课费半天不超过1000元;

正高职称讲课费半天不超过2000元;

院士、知名专家讲课费半天不超过3000元。

根据2015年市政府刚出台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办法》,涉及财务方面的主要内容,做如下规定:

(一)限额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并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费用后,根据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

(二)预算审核。

审核的结果,作为对外招标、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不留缺口。

一是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

二是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审计部门审计结算额为准。

三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

(四)强化程序。

(五)合同备案。

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需先将合同交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的工程项目合同,不能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结算审计。

一是造价审计,二是程序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合同、预算审核文本、预算调整批文、工程监理资料等送审计部门进行程序审计。

凡未按程序办理的工程事项,不增加工程结算额。

(七)把握比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累进费率0.1至1.5%。

其中接待费不得超过10%:

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突破80%;

质量保证金保质期内留存5%。

(八)付款程序。

市审计部门对项目结(决)算审计完成后,将审计结果送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按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拨款,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1.单位车辆为工作用车,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处理应急事务等单位公务活动。

所有车辆须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严禁单位小车成为个人专车。

2.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司机未经管车人同意,不准出车,否则作私自出车处理,出车的所有费用自理,若出现意外事故除追究责任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无特殊情况领导干部不得直接调度车辆。

3.凡个人有特殊情况需使用车辆必须由本人向管车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派车,其油料、过路、过桥等费用自理。

4.司机应保养好车辆,严守交通法规。

不准将车私自交由他人驾驶,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强求司机驾车(不论其是否有驾驶执照),对因他人驾车造成的损失,单位一不承担责任,二不报销费用,同时追究驾车人纪律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司机作自动下岗处理。

5.车辆的燃油、修理和保险费用实行申报制度。

由司机填写申报单,报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

交通费要严格控制,按照年初下达的部门预算数执行,对于交通费超过年初预算控制数的,要追究管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实施问责。

6.车辆交通费的管理待公车制度改革后按照新制度执行。

2015年3月10日松滋市财政局、招商局印发了《招商引资经费管理办法》对全市有招商任务的责任单位的招商费进行厘清。

在以下四个方面落实。

(一)严格区分。

每年市政府确定重点单位,这些单位实行招商引资商务活动费用单独管理。

在“经费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的“未划分项目支出”(50019904)下设立“招商引资商务活动经费”。

招商引资商务活动费用包含且限于商务考察费用和商务接待。

(二)实行核准制。

专业招商责任单位外出开展商务考察和商务接待必须填写“商务活动核准单”,外出开展商务考察前必须如实填写商务考察项目名称、外出人员姓名(职务)、外出地点、外出起止时间、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所需费用等;

在市内接待客商,必须如实填写项目名称、客商姓名、来客人数、来松和留松时间、陪同人员和预计费用等(有接待方案应附接待方案),由专业招商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和挂帅市领导签字核准方可外出或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市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标准适当放宽。

一般性商务考察接待原则上每人每餐标准不突破100元(不含酒水,酒水标准不超过白云边15年),重大项目洽谈和签约接待每人每餐标准不突破150元(公务接待费标准为50元/人)。

(四)入账严格。

先审批、再备案、再公示。

2015年2月10日,湖北省总工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实施方式。

一是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二是工会会员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在会员过生日当月,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三是基层工会组织可用会费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

四是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确需途中用餐的,按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的标准,可安排工作餐。

五是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与活动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

名次奖品奖金不超过500元。

评奖人数不超过1/3。

六是本单位或本系统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残、逝由工会组织慰问,支出控制在500元以内。

七是工会经费不够时可以用公用经费弥补。

关于老干部走访慰问事项,“五必访”原则上一年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

其他以精神慰问为主。

(一)收入票据管理:

领购登记、收入上账、杜绝白据、禁止借据、票款同行、缴销分离。

(二)支出票据审核:

票据要真、要素要齐、内容要实、附件要明、经手要签、会计要核、领导要审、报据要戳。

(三)违反票据管理行为。

1、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不同业务使用不同的票据。

2、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存根保存5年。

3、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收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发票样,省级税务局印制。

发票使用存在问题现象:

头大尾小;

串用票据;

代开发票;

私买发票;

自制收据;

张冠李戴;

过期票据。

第11、银行账户、公务卡的管理

禁止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禁止账外设账。

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银行账户只能办理自身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得透支,银行结算票据填制必须准确规范。

出纳人员必须及时、定期、逐项目核对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发生额,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辅助会计或总账及时核对余额调节表,查明原因,确保相符。

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加大财政及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力度,简化公务支出结算的报销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我市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要求,本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2015年1月29日印发的《松滋市城市管理局公务卡管理制度》松城管办发[2015]1号文件施行。

(一)出纳不记账(日记账外)、不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不保管会计凭证、不管印章。

(二)会计不报据、不开票、不收钱。

(三)印章分管、票章分管。

一、违规的主体责任和后果。

2013年6月13日监察部令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

(一)追责对象。

《规定》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二)分类处分。

一是责任主体的。

《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比如,我市2014年已经停止执行的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比如,获得档案达标先进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在三年有效期内对全体在编在岗人员每年奖励上线为一个月工资。

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奖。

获奖当年可一次性奖励在编在职人员人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两个方面就执行不一样。

3、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目前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停止发放假日加班值班补助。

4、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6、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对主管单位的处分。

《规定》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监管单位的处分。

《规定》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刑事责任。

违反财经纪律的刑事责任涉及《刑法》的条款的九条: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

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刑法》第396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刑期;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5000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刑法》第384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刑期;

(三)诈骗罪。

《刑法》把虚报冒领归入诈骗罪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刑法》第266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刑期;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特定款是指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退耕还林八项款物。

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刑法》第273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五)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罪名成立,一是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是造成国有企业停产、破产的;

三是产生恶劣影响的《刑法》第166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的《刑法》第396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七)贪污罪。

《刑法》第373条把虚列支出取得的资金存放在法定账户以外,金额在5000元以上,划为贪污罪。

处以三年以上刑期;

(八)销毁会计凭证罪。

一是会计凭证保存期15年内销毁,二是抽单销毁《刑法》第390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刑期;

(九)串通招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刑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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