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幼儿园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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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幼儿、教工、家长三向成才”的办学思想,构建素质管理新模式,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集体,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同时为教工、家长参加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的能力,注重以“高情商牵动高智商”,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和自主学习的习惯。
萌发幼儿爱家、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好学、自信、创新、团结、关爱、勇于探索、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的情趣和能力。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条本单位自愿接受深圳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的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居委会。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沙井民主股份合作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人民币柒拾万元,出资者:
深圳市沙井民主股份合作公司,金额:
人民币柒拾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幼儿园占地面积1368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1068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为2个班,60人。
(二)办学层次:
本单位所举办的是幼儿园,与审批部门的办学层次是一致。
(三)办学形式:
本单位所招生的对象是3——6岁健康幼儿,实行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本单位董事会人员有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批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长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
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董事会成员中的居委会主任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由深圳市沙井民主股份合作公司投入办学资金,出资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2006年12月31日出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审核。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无论幼儿园有无办学结余,出资人都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幼儿园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6月1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名单:
黄水安、郭灿明、陈广民、陈英华、黎少萍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幼儿园
20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