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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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而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而图并标明绿地的而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而积进行确认。

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

附属绿地而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而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2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2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而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而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而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2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200%计算绿地而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而积。

第十二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而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而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o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

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

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而积。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而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而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FI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醍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

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木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202X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木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2X元以下罚款;

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木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河南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河南酋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x年3月1日起施行。

xx年6月27H河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河南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绿化植物的种类园林植物分类

凡适合于各种风景名胜区、休闲疗养胜地和城乡各类型园绿地应用的植物统称为园林植物。

以园林建设为宗旨,对园林植物的分类、习性、繁殖等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称为园林植物学。

我国约有高等植物2.5万余种,其中许多种类都可作为园林观赏。

园林观赏植物的常用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按植物学特性分类

乔木类。

树高5米以上,有明显发达的主干,分枝点高。

其中小乔木树高5-8米,如梅花、红叶李、碧桃等沖乔木树高8-20米,如圆柏、樱花、木瓜、枇杷等;

大乔木树高20米以上,如银杏、悬铃木、毛口杨等。

灌木类。

树体矮小,无明显主干。

其中小灌木⑴高不足2米,如金丝桃、紫叶小漿等;

中灌木高1.5米,如南天竹、小叶女贞、麻叶绣球、贴梗海棠、郁李等;

大灌木高2米以上,如蚊母树、珊瑚树、紫玉兰、榆叶梅等。

藤木类。

茎细弱不能直立,需借助吸盘、吸附根、卷须、蔓条及干茎木身的缠绕性而攀附他物向上生长之蔓性树。

如紫藤、木香、凌霄、五叶地锦、爬山虎、金银花等。

竹类。

属禾木科竹亚科,根据地下茎和地而生长情况又可分为三类。

单轴散生型,如毛竹、紫竹、斑竹等;

合轴丛生型,如凤尾竹、佛胜竹等;

复轴混生型,如茶秆竹、苦竹、薯竹等。

按观赏特性分类

观形类:

植物的形状是园林构景的基木因素之一,是指在正常生长环境下成年植物的外貌。

园林植物的形状通常可分为14类:

圆柱形,如龙柏、钻天杨;

塔形,如雪松、塔柏;

卵圆形,如悬铃木、佳花、毛白杨;

圆锥形,如白皮松、云杉;

倒卵形,如干头柏、刺槐、圆球形,如五角枫、黄刺玫;

半球形,如栋树;

伞形,如合欢、楝树;

垂枝形,如垂柳、垂枝桃;

拱形,如连翘、迎春;

曲枝形,如龙爪槐、龙爪柳;

棕植]形•如棕梱;

匍匐形,如铺地柏;

风致形,如黄山松等。

观枝干类。

以观赏树木、枝干的颜色和树皮的外形为主。

红色枝干的有杏;

口色枝干的有白皮松;

古钢色枝干的有毛桃、桦木;

绿色枝干的有梧桐、棣棠、梅花、竹子。

光滑树皮约有核桃的幼树;

纵沟树皮者如老年核桃;

横沟树皮者有山桃、樱花;

片裂树皮者有白皮松、悬铃木等。

观叶类:

以观赏叶色、叶形为主,有些可终年观赏。

按其观赏特性又可分为三类:

亮绿叶类的叶片深绿而有光泽,多为常绿灌木或小乔木,如海桐、女贞、珊瑚树等。

异形叶类,如鹅掌楸、七叶树、银杏、棕稠等;

彩色叶类,如金钱松、枫香、黄护、红叶李、紫叶小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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