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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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7.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
28.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29.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30.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31.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32.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附1
×
环境保护厅(局)
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立案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案情简介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
年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制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立案号。
(二)有案件来源信息。
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三)有案由信息。
书写形式为:
“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案”“涉嫌违反排污收费制度案”“涉嫌违反现场检查制度案”等。
(四)有当事人信息。
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信息;
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案情信息。
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
一是案件来源信息。
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
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
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
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
二是违法行为信息。
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
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六)有立案理由。
如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七)有承办人建议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立案应当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四项条件: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查应指定2名以上案件审查人员,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调查取证,然后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属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撤案。
(六)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2
销案审批表
原立案号
组织机构代码(行业)
销案理由
承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二)适用于撤销立案的审批。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原立案号。
“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案”“涉嫌违反现场检查制度案”等。
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
(六)有销案理由。
如立案后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
(七)有承办人建议撤销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已经立案的,非经审批程序不得撤销立案。
(二)撤销立案的审批程序与立案审批程序相同,撤销条件为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
(三)销案审查应指定2名以上案件审查人员。
(四)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被检查(勘察)人名称或姓名:
现场负责人:
电话:
邮编:
工作单位:
职务: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编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告知事项:
我们是环境保护厅(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
编号:
、)。
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检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请确认:
现场情况: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确认意见: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检查(勘察)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参加人签字:
第页共页
(二)适用于调查人员取证,记录调查人员对违法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受害现场等有关现场进行检查(勘察)的过程和发现的情况。
二、文书内容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准确的现场检查(勘察)起止时间、地点。
(三)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四)有被检查(勘察)人、当时在场的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等。
与本案关系是指现场负责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
现场负责人不在场的,可不填写现场负责人信息。
(五)有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如“我们是×
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和“我确认”。
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
(六)有告知现场检查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如“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
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七)有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完好程度等,可附示意图,属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有方位图。
(八)有被检查(勘察)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
被检查(勘察)人无异议的,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情况属实”;
被检查(勘察)人有异议的,注明异议内容;
被检查(勘察)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
(九)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
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一)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二)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
当场有修改的,由检查(勘察)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
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当场制作笔录;
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三)现场检查(勘察)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
(四)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
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五)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取证的,应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载明采样情况。
(六)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的情况。
(七)为增加证明力,可要求被检查(勘察)人加盖公章。
(八)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检查(勘察)情况。
(九)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名。
(十)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4
调查询问笔录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
、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环境保护厅(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编号:
、)。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调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你有权对本次调查询问提出陈述、申辩。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确认意见: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调查询问人签字:
(二)适用于调查人员取证,记录调查人员对违法嫌疑人、污染受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过程和问答内容。
(二)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三)有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四)有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
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与本案关系是指被询问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
(五)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如“我们是×
(六)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如“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有询问内容。
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八)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如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
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
(九)有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一)如被调查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生产经营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栏内可填“无”或“被调查人不能提供”。
当场有修改的,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
(三)每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调查询问人。
必要时,可以对被调查询问对象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调查询问都应当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四)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六)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
(七)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询问情况。
(八)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5
采样取证登记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局)对
予以采样取证。
附:
采样取证清单
采样地点(场所):
采样时间:
名称
数量
容量
编号
形态
备注
被采样取证人:
年月日
采样取证人:
、年月日
封样人:
(二)适用于采样取证人对采样的主要情况的记录。
(一)有被采样取证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二)载明采样取证准确的时间、地点或场所。
(三)标明采样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容量、编号、形态等。
(四)有被采样取证人签名及日期。
(五)有采样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六)有封样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一)没有被采样取证人签字确认的,应有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
如其他人签名见证的,要说明见证人与本案的关系。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随抽样物品备查,一份随卷归档。
附6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照片(图片)
证明对象:
证物袋
(存底片、光盘等)
拍摄时间:
年月日时分
拍摄地点:
拍摄人:
当事人、见证人: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二)适用于调查人员对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的记录。
(一)注明拍摄人员、拍摄地点、拍摄日期,贴在案卷衬纸上或作专门存档保管。
(二)对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反映出的问题或现场情况进行说明和描述。
(三)有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四)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或压指印。
(一)调查人员应根据实地情况与采证需要,选择适当的摄录方式进行摄录,力求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验情况。
(二)对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物证,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的,应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附7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环登存字〔〕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你(单位)(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局)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就地或者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序号
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环境保护厅(局)(印章)
年月日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用于调查人员取证,适用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五)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
1.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2.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
3.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数量、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有关措施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五)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
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六)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备查,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8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环解登字〔〕号
(姓名)
我厅(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环登存字〔〕第号),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就地或者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
现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全部或部分)于年月日起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序号
、年月日
年月日
(二)用于调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