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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法科毕业生大多以国家公务员作为职业首选的现实背景之下,提升法科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用能力就成为法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因此,应当站在培养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高端公务员角度去理解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现实紧迫性。

第三,厉行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是提升行政法学术研究核心竞争力的紧迫需要。

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对国家的行政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应当看到,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还存有诸多危机。

与根深叶茂的民法学和刑法学相比,主流法学刊物上发表的高端行政法学论文明显偏少,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很难辐射到其他法学二级学科,行政法学对整个法学研究进步的贡献度甚低,行政法学青年人才储备明显不足。

行政法学研究的这些危机成因较为复杂,但与行政法学教学方法的落后也直接相关。

因为缺乏权威、实用的教科书,加之课时稀少、开课时间过早,行政法教师的授课普遍存有选择性讲授的情形,很多教师往往对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大讲特讲,对自己没有兴趣或者没有研究的内容则一带而过。

如此循环往复,就很难吸引充足优秀的法科生以行政法学研究作为自己的志业。

于是,在法学研究之林中,行政法学就失去了人力资源这一核心竞争力。

因此,从提升行政法学术研究水平、确保行政法学研究可持续发展角度上看,在法学院行政法教学中厉行案例教学显得格外紧迫。

二、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开展的现实可能性

如上所述,厉行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在当前具有诸多的现实紧迫性。

那么,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开展是否已经具备现实可能性呢?

作者认为,当下我国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施条件完全成熟,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蔚然成风,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了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上的保障。

近五年来,案例研究方法在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悄然兴起。

一方面,一大批60后、70后乃至80后行政法学者开始以“案例”为观察视角,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以下简称《案例选》)、《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案例》)等权威媒体登载的典型行政案例的裁判文书,缩短了行政法学研究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差距,增强了行政法学研究的现实解释力和回应性;

另一方面,《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主流法学刊物以及多家知名出版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对行政法案例研究秉持了一种积极的回应立场,行政法案例研究的系列成果得以公开问世,具有浓郁民间色彩的“判例研读沙龙”的连续开读显示了行政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有效沟通,一个行政法案例研究的学术共同体正呼之欲出①。

理论研究具有反哺教学的特殊功能。

当案例研究已经成为行政法中生代和新生代学者的自觉行动时,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施无疑具备了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上的有利条件。

第二,各种行政法案例素材成倍增长,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了分析样本和研究素材上的保障。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公布《公报》和《案例选》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近还专门编辑出版《指导案例》,专门整理行政审判方面的经典案例。

同时,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相继公布了四批共计16个指导性案例,其中5、6号均为行政法方面的案例。

这些通过官方渠道正式公布的案例虽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当下行政审判的全貌,但也真实地再现了我国法院为推动行政法治进步而付出的努力。

按照传统案例分析的路径,上述典型行政案例已经为法学院行政法案例分析教学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材料基础。

如果将眼光投向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管理实践,就能够发掘更多具有分析价值的案例。

第三,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基本门槛,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了实施绩效和职业取向上的保障。

在中国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就业压力之大已经成为困扰千千万万个家庭和高校毕业生的现实难题。

尤其对于发展过快的高等法学教育而言,法科生就业难正在成为令法律人十分尴尬的话题。

法科生的就业难在很大水准上表现为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难。

按照常理来说,法科生在经历完整而系统的法学正规教育之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应该并非难事。

不过,现实情况却远非如此。

本科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并不理想,甚至有些学术型硕士生三次考试都未能通过,致使其就业形势更为严峻。

与此同时,法科生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也不容乐观,多数法科生没有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只能选择做律师、公司法务甚至从事与法律毫无关系的工作。

就业视野拓宽虽然有积极意义,但就国家有效治理而言,无疑应当使大多数法科生进入官僚体系内部。

法科生之所以在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中表现不佳,主要原因还在于法学教育模式方面。

鉴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中有很多案例分析试题,这些题目注重考查考生的法条理解运用能力、逻辑判断推理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如果缺乏必要的训练,考生显然难以适应这些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科生进入法律职业的必备门槛,法学教育必须适应这一需求。

鉴于行政法是国家司法考试中最难的一门科目,因而大力开展行政法案例教学能够提升法科生的应试能力,进而有效缓解法科生的就业压力。

可见,中国法科生巨大的就业压力正在倒逼高等法学教育必须作出调整,其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增强案例教学、努力培养法科生的法律规范理解和运用能力。

可见,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施已经具备了实施绩效和职业取向上的有利条件。

三、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的转换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中国法学院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课程教学中,授课教师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尝试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并取得了初步的教学效果。

例如,有的行政法教师利用自己担任兼职律师的机会,将其办理过的行政案件带入课堂教学之中,使法科学生能够及时接触到发生于所在地区的行政案件;

有的行政法教师基于自身对案例研究的兴趣,将《公报》、《案例选》、《指导案例》等权威媒体登载的典型行政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之中,使法科学生能够关注经典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并阐释其中的行政法理;

有的行政法教师虽偏好理论思辨,但也能够将一些社会热点事件融入课堂教学之中,突出行政法学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

不过,总体上来说,现有的行政法案例教学还呈现出明显的“单一化”模式。

第一,在课程设计上,案例教学还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两门主干课的教学中将案例穿插在具体知识点的讲解中,专门的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程还非常少见;

第二,在案例选取上,主要还限于司法案例,对于大量没有进入行政诉讼的事例则较少关注,致使学生很难了解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发生的各种争议;

第三,在分析方法上,基本上限于传统的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分析,往往站在法官的立场,强调当事人在个案中得以依照何种法律依据主张什么样的权利,或者哪些法律上的权利已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有什么样的救济渠道,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

第四,在教学手段上,基本上还是沿袭预设标准答案、引导学生通过具体条文的解释进行个案处理的做法,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缺乏互动甚至辩论。

根据作者多年的观察,这种单一化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存有封闭、僵化的固有局限,几乎使行政法案例教学完全依附于行政法知识点的简单识记,很难发挥案例元素的应有作用。

如前所述,面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和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国家战略的实施,行政法案例教学必须实现模式转换,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

简单来说,这种转换就是从单一化模式走向综合性模式,在课程设计、案例选取、分析方法以及教学手段上坚持多元、开放的做法。

就课程设计而言,除了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课程中进行案例分析的穿插教学外,提倡开设专门的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程,就行政法案例进行多维分析;

就案例选取而言,应当拓宽视野,将没有进入诉讼的行政事例吸收进来;

就分析方法而言,应当坚持传统请求权基础分析与三层次分析(“权利与救济”、“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的三维分析)并举、个案分析与群案分析并举的做法;

就教学手段而言,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广泛参与和积极互动,帮助学生树立合法性与最佳性相结合的行政法分析进路。

其中,案例选取上的综合化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行政事例指的是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生的与行政法治相关的各类社会事件。

与现实生活中的司法案件相比,行政事例最大的特点在于事件本身没有进入司法领域。

尽管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处理,但这些行政事例本身却仍然具有重要的分析价值,应当吸收进行政法案例教学之中。

作者认为,行政事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事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大量引用符合现代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实际。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是一门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为己任的学科。

在行政法发展的初期,因为崇尚“管得越少就越好”,因而政府权力极其有限,只要借助于议会的事前授权和法院的事后审查,就能够从容地解决行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在这一背景之下,行政案例理所当然地受到“礼遇”。

但是,现代社会已经过渡到福利国家时代,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都需要依靠政府的有效管制。

在这一背景之下,单纯的合法性审查已经难以回应现实的需求,“什么样的管制政策是好政策”业已成为更具前瞻性的问题。

围绕政府的管制政策必然会引发诸多争论,由此而形成的社会事件当然需要纳入行政法学的分析框架。

第二,行政事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大量引用符合现代行政法学范式转换的趋势。

传统行政法学的研究往往立足于事后的司法救济,从诉讼角度去分析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为此,行政法学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对大量的行政活动进行分类,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等众多“抽屉”。

由此造成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充斥着大量“分门别类”的行政案例,教师往往借助于这些活生生的案例来说明行政法对各类不同的行政活动是怎样进行规范的。

不过,现代行政管理是一个异常复杂的专业活动。

在某一具体领域,行政机关往往需要动用各种手段进行管制,很难说哪一种手段是最重要的,更难以人为地将复杂的管制活动划分出众多的“抽屉”。

相反地,围绕某一具体管制政策的得失,各方利益群体都会有不同的态度和行动。

对行政事例的分析无疑契合了这一新的发展趋势。

第三,行政事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大量引用有助于提升行政法学理论的市场化水准。

传统行政法学过分关注概念的演绎和体系的建构,因而理论回应现实的能力较差。

即使引入了行政案例的分析模式,也仅仅是解决了具体的微观问题,对促进行政管制过程的正当性并无多大贡献。

相比之下,在行政法学课堂教学中引入行政事例分析模式则能够弥补这一缺憾。

道理很简单,行政事例存有于各种具体的行政管制活动过程中,直接反映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从行政法学原理角度对这些活生生的事件加以分析,无疑能够解决真实世界中所存有的管制难题,从而大大提升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市场化水准。

正如美国学者孙斯坦所言,传统的围绕法院为中心展开的行政法学,对规制项目的实体目标、后果、病理及成因缺少实在的理解,因此应该对立法和行政官员给予更多关注,因为只有他们才是行政法首要的设计师。

行政事例引入行政法案例教学之后,必然会引发课程设计、分析方法及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的连锁反应,进而形成与传统单一化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所不同的综合性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可通过下表反映出来。

四、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综合性模式的展开

近年来,作者每个秋季学期都在所供职的苏州大学法学院为本科生开设54学时的行政法案例分析选修课,吸引了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参与这门课程的学习和讨论,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综合性模式的展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充足的课时为司法案例与行政事例并重、个案分析与群案分析并重、请求权基础分析与三层次分析并重、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有效保障。

作者认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综合性模式的展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行政事例的遴选与分析

与以往单一化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所不同的是,综合性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在案例选取上坚持了司法案例与行政事例并重的基本原则,注意将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发生的热点事件纳入行政法学的分析视野。

与司法案例教学相比,行政事例教学需要着重解决好遴选标准与分析范式两个问题。

面对现实生活中存有的诸多行政事例,教师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应当如何去选择呢?

作者认为,行政事例的遴选应当坚持三个基本标准:

一是典型性。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每天都会发生大量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件。

不过,很多事件仅仅具有局部意义,有的甚至是某地所特有的问题,这些都不太适合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进行分析。

因此,事件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反映了我国行政管理领域普遍存有的问题就应当成为遴选行政事例的首要标准。

例如,近些年来,全国很多城市相继出台了除夕之夜禁止放鞭炮的规定,但不久又纷纷解禁。

从禁放到限放,表面上看仅仅地方政府的决策变化而已,但其实质却是政府究竟应当如何对待民间习俗、公共权力又该怎样审慎介入私人领域的大问题。

毫无疑问,这一现象具有典型性特征,应当被吸收进行政法案例教学之中。

二是时代性。

在现代大工业社会,行政管理领域可谓日新月异。

在这一背景之下,主讲者对行政事例的选择就应当“与时俱进”。

一般来说,每一年度行政管理领域都会发生多起重大的社会事件,这些事件通常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相关领域的管制政策也会发生重大变迁。

因此,对某些陈旧的行政事例就没有必要在十分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加以详细分析。

相比之下,那些“刚刚”发生、媒体正在关注的典型事件则应当及时融入到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去。

例如,十年前发生的“夫妻黄碟案”、“孙志刚案”都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典型事件,但因为这些事件早已引起世人的关注,甚至听课者在行政法课程的学习中已经相当熟悉,因而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作者就没有花过多时间去剖析。

2009年9、10月间,“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于是,在那学期的课堂教学中,作者特意组织学生对这一正在发生的行政事件从行政法学角度加以分析,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

三是争议性。

就内容而言,很多行政事例所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且往往具有“标准答案”。

因为这类事件的分析大多会产生比较一致的认识,因而对训练学生的多维分析能力效果并不明显。

相反地,对于那些极具“争议性”事件的分析,往往会同时出现若干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分析者在不同的方案中进行选择,从而有可能形成相对较好的管制政策。

例如,伴随着《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继实施,多年来上海市一直实行的“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受到了中央相关部门的公开质疑,从而将这一问题再次暴露在公众面前。

这一事件涉及法律的统一适用、个别地区的灵活变通、道路交通管制政策的选择、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判断等重大现实问题,不同的利益群体(如有车族与无车族之间、本地牌照者与外地牌照者之间等)对此都有不同的见解,无疑具有较高的事例分析价值。

在经过认真细致的筛选之后,如何有效展开对行政事例的分析便成为摆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主讲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以下作者结合以前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对“黑龙江率先恢复强制婚检”事件的分析,就行政事例的具体分析流程予以说明:

第一,展现事件全部发展过程。

回放行政事例的全部演变过程是深入分析行政事例的基础。

一般来说,行政事件的涉及面都比较广泛,且时间跨度大,因而以时间为序展现事件的过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式。

在课堂教学中,作者对“黑龙江率先恢复强制婚检”事件的回放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986年卫生部与民政部联合发文,开始在结婚登记之前试行婚检;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强制婚检制度;

1995年《母婴保健法》规定强制婚检制度;

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改强制婚检为自愿制度;

2005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强制婚检制度。

通过以上回放,学生了解到了这一重大事件的全部发展过程,为其后的讨论奠定了重要的事实基础。

第二,揭示事件涉及专业问题。

行政管理领域的社会事件往往涉及多种问题,但就行政法案例教学而言,主要是摘取与行政法治相关的专业问题展开讨论。

在上述事件中,作者引导学生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分析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

形式上的问题主要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法律位阶的维护,即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及其消解;

实质上的问题就是在传统个人自由领域,政府的公权力应当如何介入。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该事件所呈现出的形式问题,学生一般都能感觉到,但对于事件所反映出的政府如何管制婚姻登记事务特别是如何对待婚前检查,学生则较少关注。

为此,作者在课堂教学中,更加注重引导学生去探究该事件所引发的深层次问题,从而使学生对问题的把握更加全面,更加符合现代行政法学注重管制研究的发展趋势。

第三,挖掘事件之后社会背景。

对行政事例的分析如果仅仅局限于表面报道,从法律原理到法律原理,就难以真正有效解决事件所引发的制度变迁难题。

为此,主讲教师还必须引导学生深度发掘行政事例背后的复杂社会背景。

在前述事例的分析中,作者引导学生从更为广泛的视野去体察婚检制度的变迁。

这些背景包括:

因婚检过程乱收费而加重了公民的负担,引起社会对强制婚检制度的不满;

婚检机构只关注收费不重视检查的做法,背离了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

随着社会开放水准的增加,婚姻领域的自由度日益增强,强制婚检存有的正当性基础发生动摇;

婚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潜在冲突;

微小人群存有的问题是否需要通过建立适用于所有人的制度来解决;

婚检机构的利益争夺,等等。

通过对这些背景因素的考察,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该事件的起因及其现实困境,为其从管制政策变革角度探索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而全面的信息。

第四,探寻事件可能解决之道。

行政事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运用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事件的始末,开拓眼界,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重大、典型事件的分析,探讨现实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促使形成更加成熟而有效的政府管制政策。

在上述事件的分析过程中,作者引导学生从成本收益原则、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与消解、不同代际之间权利的冲突与消解、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与维护等方面剖析强制婚检管制政策的利弊。

多数学生认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婚姻登记中应当实行身体检查制度,但不能采取整齐划一的强制做法,也不宜采取撒手不管的自愿做法,比较可行的是采取灵活易行的劝导、指导方法,将婚检当作公民的一项福利而非义务来对待。

与此同时,还应当通过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来克服纯粹的婚前检查制度,使得体检真正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的行动。

通过上述多层次、多方位的分析,学生普遍认为简单恢复强制婚检的做法实属不当。

(二)司法案例的三维分析

对司法案例的精深分析依旧是法科学生的基本功。

原因在于,很多行政事例的发生可能都缘自“顶层设计”的失当。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必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主要课题。

因此,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固然需要引入行政事例分析,但司法案例的多维分析也不容忽略。

司法案例的分析需要尊重既有的裁判结果,同时也需要保持必要的批判立场,避免司法案例分析落入符合预设标准答案的窠臼。

在多年的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中,作者摸索出司法案例的三维分析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个案专注式分析方法。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案例选》及其他渠道公布的行政案例,还是特定时期发生的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案例,都蕴涵着丰富的制度资源,值得从不同角度予以深入分析。

在作者看来,个案的专注式分析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展开。

例如,在讲授“中国行政信息公开第一案”①(“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案”)时,鉴于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信息公开立法,且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就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因而作者立足程序视角重点分析了这类案件诉讼的起诉规则和审理规则;

在讲授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发布的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时,则围绕该案裁判要旨对其中的解释技术进行了条分缕析,认为受案法院经由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法定行政程序作出了扩张性解释,并提炼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

个案专注式分析是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基础,能够培养学生解读法条、处理个案、发展规则的能力。

第二,个案引申式分析方法。

对司法案例除了进行个案专注式分析之外,还可以撇开个案具体的裁判结果进行个案引申式分析。

原因在于,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更为复杂。

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往往很难作出是非曲直的裁判。

对于这类司法案例,如果不顾客观环境一味批评案件的裁判结果,就可能失去通过反思个案、发展规则进而影响后续类似案件处理的宝贵机会。

例如,在讲授“中国姓名权第一案”②(“赵C姓名权案”)时,鉴于案件以双方和解、撤回上诉告终,且国家层面尚无专门规范姓名的法律规范,因而作者并没有对该案裁判结果本身给予更多关注。

相反地,作者分析了姓名公权控制的历史沿革,认为姓名取舍的历史就是一部个体自由持续得到彰显的历史,但公权对命名活动的控制却从未消失。

在此基础上,作者运用叶俊荣教授所倡导的三层次分析法,对姓名规制环境的变化、姓名规制目标的设定以及姓名规制手段的选择进行了延伸式分析,认为民众个性的张扬、婚姻家庭关系的裂变、姓名平行现象的激增、国家语言文字政策的变迁以及信息社会标准化的现实需求,共同构成了当下姓名规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应当以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姓名规制的基本目标,通过命令控制与激励指导双重手段的运用,对姓名的结构、长度、内容及变更进行适度规制。

事实表明,作者对该案引申式分析的授课取得了极其明显的教学效果,引发了学生从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不同学科角度对姓名权属性及其行使限度的深入讨论。

此外,在讲授“中国终生禁考第一案”③(“注册会计师考生因向涉舞弊网站汇款被终身禁考案”)、“中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第一案”④(“华中科技大学教师王晓华诉教育部案”)时,作者同样运用了个案引申式分析授课法,就终生禁考、职称评审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其控制进行了深入解析,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群案小结式分析方法。

行政法案例教学除了选材个案之外,还可以选材一组案件,通过对批量案件裁判结果的观察,提炼中国本土的司法智慧,并发展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这种群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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