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考试推荐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比较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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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不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

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六)关于调解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院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公诉:

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

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受理后被告人脱逃;

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同时具有: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

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侮辱罪、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十八)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裁定:

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

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15天;

10天;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裁判。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不停止。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

重大犯罪集团;

流窜作案;

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20天。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1.不服判决: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3个月审结:

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

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

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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